《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pdf(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55802011 代替 GB 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osphate fertilizer industry 2011-04-02 发布 2011-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1558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2011*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网址:http:/ 电话:010-6711
2、2738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2011 年 8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1 年 8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 字数 4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71 定价:15.00 元 GB 1558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1 年 第 30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3、准(GB 264522011)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2011 年 4 月 2 日 i GB 155802011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
4、语和定义.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iii GB 155802011 iv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磷肥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质量浓度。磷肥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不再按企业规模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同时废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6、,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4 月 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15580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磷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
7、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
8、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842001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9、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GB 155802011 3.1 磷肥工业 phosphate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
10、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硝酸磷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加工产品等),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企业或生产设施。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磷肥工业建设项目。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3.6 公共污水
11、处理系统 publish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
12、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磷肥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 复混肥1 pH 值 69 69 69 69 69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80 80 80 80 80 150 3 悬浮物 80 80 50 50 50 100 4 氟化
13、物(以 F 计)20 20 15 15 15 20 5 总磷(以 P 计)20 20 20 20 20 20 2 GB 155802011 续表 序号 污染物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 复混肥6 总氮 15 15 20 15 20 6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氨氮 10 10 15 10 15 30 8 总砷 0.5 0.5 0.5 0.5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0.3 0.4 0.3 0.2 0.2 与直接排放 相同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15b a 硝酸磷肥
14、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b 适用于有氟加工产品(产品以氟硅酸钠计)的企业,单位为 m3/t。4.2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4.3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 复混肥1 pH 值 69 69 69 69 69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70 70 70 70 70 150 3 悬浮物 30 30 30 3
15、0 30 100 4 氟化物(以 F 计)15 15 15 15 15 20 5 总磷(以 P 计)10 10 15 15 10 20 6 总氮 15 15 20 15 20 60 7 氨氮 10 10 15 10 15 30 8 总砷 0.3 0.3 0.3 0.3 0.3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0.3 0.4 0.2 0.15 0.15 与直接排放相同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12b a 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b 适用于有氟加工产品(产品以氟硅酸钠计)的企业,单位为 m3/t。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
16、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磷肥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 复混肥1 pH 值 69 69 69 69 69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50 50 50 50 50 100 3 悬浮物 20 20 20 20 20 40 4 氟化物(以 F 计)10 10 10 10
17、 10 15 5 总磷(以 P 计)0.5 0.5 0.5 0.5 0.5 1.0 3 GB 155802011 续表 序号 污染物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 复混肥6 总氮 10 10 15 10 15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氨氮 5 5 10 5 10 15 8 总砷 0.1 0.1 0.1 0.1 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0.2 0.2 0.1 0.1 0.1 与直接排放相同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a 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执行水污染物特别
18、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iiQYQ=总基实基
19、(1)式中: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实测排水总量,m3;iY某种产品产量,t;iQ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若Q与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总iiYQ基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
20、时间、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4 GB 155802011 5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86 2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
21、007 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89 4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87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842001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2009 5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89 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7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2、/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8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8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