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 3218-2023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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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00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32182023代替DB22/T3218202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market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fTworandomselectionsandoneinformationalpublicity2023-09-28发布2023-11-16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DB22/T3218202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工作基础.26抽查实施.47后续处理.68部门联合抽查.79结果运用.710监督管理.7附录A

2、(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9附录B(规范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图.10附录C(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样表.11附录D(资料性)检查通知书示例.12IDB22/T3218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22/T3218202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与DB22/T32182021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部门联合抽查”的定义(见3.2,2021年版的3.2);b)增加了“职能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3.7);c)增加了

3、“权责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3.8);d)更改了对基本要求中监管机制相关规定的表述(见4.2,2021年版的4.2);e)增加了对完善部门信息的规定(见5.2);f)更改了对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见5.3.1,2021年版的5.2.1);g)更改了对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见5.3.2,2021年版的5.2.2);h)更改了对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见5.3.3,2021年版的5.2.2);i)删除了对不宜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项的规定(见2021年版的5.2.3);j)增加了对抽查比例、特殊重点领域检查方式的规定(见5.3.4,2021年版的5.2.4);k)增加了抽查事项清单

4、中的事项类别(见5.3.5)l)删除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规定(见2021年版的5.2.6)m)增加了对完善规范要点的规定(见5.4);n)更改了“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表述和相关规定(见5.6、附录B,2021年版的5.4、附录B);o)更改了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动态管理和备案的规定(见5.6.6,2021年版的5.4.5)p)增加了对检查人员权责标签的规定(见5.6.5);q)增加了对检查人员申请回避的规定(见6.5.3);r)更改了对抽查任务公示的规定(见6.6.1,2021年版的6.6.1和6.6.2);s)更改了对现场检查在实施检查前的规定(见

5、6.7.2.1,2021年版的6.7.2.1和6.7.2.2)t)增加了按规范要点检查的规定(见6.7.2.2);u)增加了对检查结果公示地点的规定(见6.9.6、6.9.7);v)增加了对联合抽查事项选取范围的规定(见8.4);w)更改了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相关信息项(见8.7,2021年版的8.6)x)更改了检查通知书示例(见附录D,2021年版的附录D)。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

6、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巍、柳云峰、刘岩峰、孙东峰、葛云峰、周凯、刘晶、矫珑、杜东博、葛力、杜峰、王甲斌、初明明、杨爱武、于浩、窦峻策、彭博。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21年首次发布为DB22/T32182021;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IDB22/T32182023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施、后续处理、部门联合抽查、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

7、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worandomselectionsandoneinformationalpublicity”supervisionandinspection监管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内部或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次完成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并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方式。3.2部门联合抽查jointdepartmentalinspection由发起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

8、一公开”监管活动。3.3定向抽查targetedinspection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和地理区域等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查。3.4不定向抽查non-targetedinspection以辖区内全部被监管主体为基数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查。3.5重点检查事项keyinspectionitem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的检查事项。3.6一般检查事项generalinspectionitem重点检查事项外的一般监管领域检查事项。3.7职能标签functionlabel用于标注监管部门工作职能的标签化关键词。3.8权责标签responsibilitylabel1DB22/T32182

9、023用于标注检查事项所对应的部门权责事项的标签化关键词。注1:权责标签根据省级部门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等制定。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注2:权责标签可为本部门(处室)监管对象关键词,例如加油站、食品生产企业、测绘单位;也可为监管事项的关键词,例如土地复垦、地质勘探、占道经营;也可根据监管行业制定,例如疫苗生产、疫苗销售、疫苗使用。4基本要求4.1应遵循依法实施、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全面覆盖、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4.2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原则上所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

10、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4.3随机抽查应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4.4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4.5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经营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

11、效制约。4.6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抽查计划、抽查任务、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4.7全年抽查检查工作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检查事项,应完成抽查工作计划内容、抽查检查结果的归集和公示。4.8应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4.9应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察督导。5工作基础5.1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5.1.1应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建设,实现

12、抽查检查和结果公示全程电子化管理。5.1.2各级相关部门应依托工作平台开展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与工作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5.1.3应对检查过程、检查材料和检查结果处理进行规范化控制,确保工作平台具备校验和记录关键数据录入、修改和删除的功能,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5.1.4宜采用移动终端、OCR识别、扫码等新技术手段,应用在远程审批、调取检查对象信息、检查取证、过程数据现场处理等方面,不断提高工作效率。5.1.5应依托工作平台,逐步实现纸质文件向电子化文档转换,提升资料备份的质量和便捷性,每一次检查形成专项电子档案,方便查阅。5.1

13、.6应向各级相关部门收集平台使用情况反馈,根据反馈结果和工作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平台功能。2DB22/T321820235.2完善部门信息5.2.1各监管部门在工作平台中完善本部门基本信息。省级监管部门在平台中建立并维护职能标签,市级、县级部门对省级建立的职能标签进行选择(认领)。5.2.2职能标签根据本部门三定方案及职能确定,可多选。5.2.3同一辖区的同一职能标签,只能由一个部门进行选择(认领),不能被多个部门同时认领。5.3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3.1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执法事项,规范并制定本业务领域全省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3.2市级有关部门应自动认领

14、上级职能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可结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5.3.3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能自动认领省级及市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可结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5.3.4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在全领域、全链条监管的同时,也可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开展日常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应低于20%且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5.3.5抽查

15、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特殊重点领域事项)、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要素。清单样表参见附录A。5.3.6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工作平台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5.4完善规范要点5.4.1制定抽查事项清单的同时,应完善抽查事项对应的若干检查步骤或检查内容的规范要点,包括要点名称、序号、描述、证据和检查标准等。一个抽查事项对应的规范要点的集合,为规范要点组。一个抽查事项对应一个规范要点组。5.4.2规范要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检查任务进行补充和完善,实现动态管理。5.5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5.

16、5.1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确保检查对象全部录入名录库。5.5.2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主体。5.5.3经营主体宜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码,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主体可为设计编码。5.5.4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和社团信息等。5.5.5各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5.6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5.6.1各级相关部门应在工作平台中录入本辖区执

17、法检查人员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维护。5.6.2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的,应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5.6.3应对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的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指定对应的权责标签并在平台3DB22/T32182023中进行标注,可根据工作需要匹配具有特定执法资质和业务专长的人员进行检查,以保证检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5.6.4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根据当次执法检查需要,基于全局内随机、若干派出机构内随机、单一派出机构内随机等方式在执法检查人员权责标签中随机抽选当次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5.6.5一名检查人员,可以指定多个权责标

18、签。5.6.6各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实行动态管理。5.6.7应积极探索其他科学有效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的管理和随机选派机制。5.7制定工作细则和指引5.7.1省级部门应统筹各业务领域需求,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依据。5.7.2抽查细则应统筹考虑各业务领域检查的标准和重点,内容包括:a)检查对象名录库的范围;b)检查对象的抽取方式;c)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方式;d)各业务领域的检查标准和要点;e)检查形式;f)检查结果公示、文书格式;g)其他相关内容。5.7.3各级相关部门应针对不同检查事项制定详细的抽查检查工作

19、指引,让执法检查人员易于理解和操作。内容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和要点等。6抽查实施6.1抽查实施流程抽查实施流程见附录B。6.2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6.2.1应由各级相关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实施。6.2.2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明确每项抽查任务的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类型、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范围、抽查对象总数、抽取比例、抽取数量、实施部门等要素内容。样表参见附录C。6.2.3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应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6.3设置抽查任务6.3.1应根据当地经

20、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6.3.2应推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6.3.3设置随机抽查任务,应实现:全面实行部门内各业务条线的联合抽查,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4DB22/T32182023实地检查应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鼓励开发应用企业电子地图、基于移动终端的“

21、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6.4随机抽取检查对象6.4.1各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6.4.2在抽取过程中,应按照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被查概率,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6.4.3抽取产生的检查企业的数量占辖区企业总数比例不得低于上级部门年度抽查比例的要求。6.4.4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确定不可更改。6.4.5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抽取的过程全程留痕,避免人为干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正。6.5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6.5.

22、1各级相关部门应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6.5.2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应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无须通过平台再次抽取。6.5.3如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害关系,应申请回避,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更换其他检查人员进行后续检查。6.5.4因专业性强等原因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执法检查。6.5.5对特定领域抽查,可允

23、许具备相关领域资质的检查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执法检查的需要。6.5.6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6.6公示抽查任务6.6.1对经营主体的抽查任务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其他组织机构、自然人、特定产品、项目工程、地域场地场所、特定行为活动、特种设备等检查对象的抽查任务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区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6.6.2公示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起止日期、抽查经营主体数量及检查对象名单等。6.7执行抽查6.7.1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应按

24、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方式,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情况。6.7.2现场检查6.7.2.1在实施检查前,检查部门宜利用网络监测、数据搜索等技术手段,对被检查对象相关信息研究分析,确定具体的检查重点和方式。6.7.2.2进行检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点进行逐项检查,如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查内容在规范要点中并未涉及,应及时与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协助其更新规范要点。5DB22/T321820236.7.2.3检查方式一般应以实地检查为主,以网络监测、书面检查为辅,可以多种方式并用,对每个经营主体的具体检查方式,由检查部门根据实际自主决定。6.7

25、.2.4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发放检查通知书及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有关情况,不发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示例见附录D。6.7.2.5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况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视情况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方式。6.7.2.6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被检查对象应在检查情况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说明。6.8形成检查

26、结果6.8.1检查完成后应及时汇总各事项检查情况,形成抽查情况记录表,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宜采用具备电子签章功能的电子化技术手段,以避免纸质文件签章手续繁杂,提高工作效率。6.8.2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档案中应主要包含检查表格、证据材料等。宜同时采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予以留存。6.9公示检查结果6.9.1各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到经营主体名下。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6.9.2对于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抽查检查结果能够记于相对应经营主体名下的,也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

27、集到经营主体名下。6.9.3除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有查处的自查处结束后)将抽查检查结果保存,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9.4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检查结果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6.9.5检查结果公开后不可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予以更正。6.9.6对经营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6.9.7对其他组织机构、自然人、特定产品、项目工程、地域场地场所、特定行为活动、特种设备等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区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7后续处理7.1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

28、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7.2对不予配合的、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作为失信记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7.3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防止监管脱节。7.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相关线索,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7.5必要时,可通过向其他相关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的方式,实施联合惩戒。6DB22/T321820238部门联合抽查8.1各相关部门应依托省

29、“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作平台应与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8.2部门相关信息应通过工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8.3省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突出风险等情况,共同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8.4联合抽查事项应在部门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8.5

30、各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应按照本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的制定应科学、合理,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8.6各级相关部门应将本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8.7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同级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的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后,制订并公布本地区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类型、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范围、抽查对象总数、抽取比例、抽取数量、发起部门、参与部门等内容。8.8抽查任务设定后,发起部门应通过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

31、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名单通过工作平台派发至参与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8.9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应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配合组长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8.10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后,各任务执行部门应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经营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9结果运用9.1应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结果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共享互认。9.2各级相关部门应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

32、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抽查结果作为对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9.3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监测、分析和挖掘,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及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和行业性风险。9.4应开展监管效果评估,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为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为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积累经验。10监督管理10.1应遵循“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10.2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经营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

33、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7DB22/T32182023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1

34、0.4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宜通过督察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8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DB22/T32182023AA附录A(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表A.1给出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表A.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9DB22/T32182023BB附录B(规范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图图B.1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图。图B.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图10序号抽查任务名称抽

35、查事项抽查类型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范围抽查对象总数抽取比例抽取数量实施部门备注DB22/T32182023附录C(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样表表C.1给出了“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样表。表C.1“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样表11抽查计划名称2022年未成年人服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类型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部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检查事项工业产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人员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XXX、XXX、XXX检查时间2022年06月01日2022年12月30日检查人员签字检查对象签字检查日期DB22/T32182023附录D(资料性)检

36、查通知书示例下面给出了检查通知书示例。示例: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吉政办201932号)要求。对吉林市昌邑区XXX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本次双随机属于年度计划,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07月25日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批通过并公示,公示编号R2022220000N0114。该任务于2022年12月01日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在执行检查前进行了公示,公示编号为R2022220000N0114。以上内容可登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信息公告中进行查询,相关检查结果会记录至企业名下供社会公众进行查询。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方案及要求,本次检查结果将在任务执行完毕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最终检查结果请登录查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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