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4156.6-2023 农村产权交易指南 第6部分:集体林权流转(甘肃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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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 12B62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DB62/T 4156.62023农村产权交易指南 第6部分:集体林权流转Guidelines for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s一Part 6: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transfer2023-08-23 发布2023-09-25 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62/T 4156.62023.*I-刖 B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是DB62/T4156农村产权交易指南的第6部

2、分。DB62/T4156已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农业产业项目;第2部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第3部分:农村“四荒”地;第4部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第5部分:集体经营性资产;第6部分:集体林权流转。本文件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定西市农业经营指导站、陇西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陇西县渭北现代农业 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陇西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和政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甘肃省和政县中沟林场、陇西县首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建平、贾佳、安银、李冬萍、李月琴、杨学成、杨永林、杨立汀、杨永辉、石军、刘学梅、赵永斌。本文件由陇西县农

3、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DB62/T 4156.62023农村产权交易指南第6部分:集体林权流转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术语定义及流转原则、范围、方式、期限、要求与程序、中止和 终结、档案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集体林权 collective forest ri

4、ghts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集体统 一经营的森林、林地和林木。3.2集体林权流转 Transfer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 移的情形。3.3转包 lip-pour ladle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 为。3.4出租hire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权、林地使用(经营)

5、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 租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3.5互换 interchange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 为。1DB62/T 4156.620233.6转让 transfer the possession of林权权利人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的行为。3.7入股 buy a share承包方将其林地使用(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 作组织等经济实体,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3.8抵押 mo

6、rtgage林权权利人将林木所有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或者发包方同意流转的荒山、荒沟、荒丘等宜林地的承 包权、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发生的担保行为。4流转原则4.1 公平、公正、协商一致。4.2 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4.3 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承包关系,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4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的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毁坏林木,不得毁坏或污染林地。4.5 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5流转范围、方式和期限5.1 流转范围5.1.1 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

7、使用权。5.1.2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地经营权。5.1.3 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经营权。5.1.4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 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5.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权。5.1.6林权不得流转情形: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未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5.2流转方式农村集体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

8、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2DB62/T 4156.620235.3流转期限5.3.1 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5.3.2 家庭承包经营的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3.3 自留山林地的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5.3.4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6流转要求6.1林权流转收益林权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截留和扣缴。6.2流 转当事人流转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林权流入 方应具备林

9、业生产经营能力。6.3规 范林权流转秩序6.3.1家庭承包6.3.1.1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向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6.3.1.2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转让时,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受让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应具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由受让农户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重新签订 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受让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权属 转移登记。6.3.1.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时,承包农户应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征得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书面同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其它

10、方式流转需报发包方备案。6.3.2其它承包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转让的,无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合同经发包方 备案后可申请权属转移登记。6.3.3林地附着物林地经营权转让时,林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应一并转让。6.3.4公益林流转公益林流转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公益林区划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6.3.5林权再流转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DB62/T 4156.620236.3.6林木所有权单独转让林木所有权时,

11、出让方可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林木受让方,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内容变更登记。6.4流转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形成同意流转的会议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权权属、位置、四至界 线、面积、树种、林种等基本信息、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7日。农村个人林权流转应当在林权权利人所在地将权属、位置、四至界线坐标、面积、树种、林种等基 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6.5 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

12、行森林资源资产价 值评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林权流转是否评估,由流转双方根据需要自主决定。6.6 其它要求6.6.1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林权流转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名木古树保护等法定 义务应当同时转交。6.6.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或者个人的,签订 合同前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备案。6.6.3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应当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6.6.4林权流转时,出让方己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同时流转,

13、受让方采伐林木按照林木采伐的有 关规定执行,并做好采伐后的更新造林工作。7流程程序7.1集体林权流转集体林权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林权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 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 配等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 书面决议上签字;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产权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依

14、法签订流转合同。7.2农户(其他组织)林权流转4DB62/T 4156.62023农户(其他组织)林权流转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取得所有共有林权人同意;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 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或者引导流转当事人在产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依法签订流转合同。8流转服务8.1流转合同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共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备案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备存一份。委托他人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转出方应当书面委托;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载明受托人的姓名

15、 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鼓励、引导林农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流转合同的条款应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流转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流转林权的权属证书编号、坐落、四至界线坐标、面积、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其他附着物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及用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8.2 流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林权流转设立交易机构并提供场所设施、业务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备 案、林业金融、流转审核等服务。鼓励、引导林权权利人进入农村产权

16、交易市场进行林权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 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采用拍卖、招标、竞价方式公开进行。8.3 流转登记与备案8.3.1 林权依法发生流转的,双方应当依法共同到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备案 手续,确认林地和林木的权属。8.3.2 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采取抵押方式流转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8.3.3林权采取转包、出租、入股、合作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办 理备案手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流转合同;-林

17、权证书;5DB62/T 4156.62023 林权流转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 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流转,还应当提供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成员代表同意并签名的决议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资料。8.3.4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自收到林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3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按规定期

18、限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 示,经公示无异议,核发变更登记证书。不予登记或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8.4流转争议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9中止和终结9.1流转中止流转过程中,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核实 确认后,应中止流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出让方或与林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9、的;其他依法导致林权流转中止的。9.2流转终结流转过程中,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转机构应作出终结流转决定:中止流转后未能消除影响流转中止的因素导致流转无法继续进行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流转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书面通知的;其他情况导致流转终止的。10档案管理流转机构应及时收集流转过程当中形成的林权流转合同、流转资产评估、流转登记、备案材料及有 关文件,并及时分类归档。归档的材料应齐全、完整和有效,其中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的规定。6DB62/T 4156.62023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

20、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 83号)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 47号)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20 47号)8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 号)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83号)10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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