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4278.5-2023 消防安全规范 第5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甘肃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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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20CCS c 82B62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DB62/T 4278.52023消防安全规范第5部分:宗教活动场所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Part 5:Religious activities venues2023-08-23 发布 2023-09-25 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62/T 4278.52023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规定.25 建筑管理.26疏散设施管理.27防火分隔设施管理.38消防设施器材管理.39用电安全管理.410易燃易爆物品管理.411用火安全管

2、理.412防火巡查(检查)与隐患整改.513宣传培训与演练.514 火灾处置与善后.6IDB62/T 4278.520231 t 1刖 百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是DB62/T4278消防安全规范的第5部分。DB62/T427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大型活动;第2部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第3部分:养老机构;-第4部分:乡村民宿;第5部分:宗教活动场所。本文件由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军、张波、张智勇、敬晓岗、杨峻平、杨旭东、任致敏

3、、董艳、赵琪、郑永 瑞、吕商羽、马作栋、裴志峰。本文件由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IIDB62/T 4278.52023消防安全规范第5部分:宗教活动场所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建筑管理、疏散设施管理、防 火分隔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与隐患整改、宣传培训与演练、火灾处置与善后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民间信仰场所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

4、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26386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 26529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XF/T 146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DB62/T4278.1消防安全规范 第1部分:大型活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宗教活动场所 premises for religious activities依法登记备案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5、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3.2管理组织 management unit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3.3宗教教职人员clerical personnel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3.4信教公民 religious citizens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的公民。3.5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1DB62/T 4278.52023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宗教活动场所内 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建设的自防自救力量。4 一般规定4.

6、1 管理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保障消防安 全。4.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GB 26529、GB/T 40248等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在文物建筑内的,还应符合XF/T 1463有关要求。4.3 管理组织应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4.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按照 DB62/T 4278.1等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4.5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消防器材,并安排 专人加强器材日常维护管理。5建筑管理5.

7、1 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GB 55037的规定。5.2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既有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经常有人员停留的 建筑物、构筑物不应使用金属夹芯彩钢板搭建。其他辅助用房使用彩钢板搭建时,夹芯材料应采用岩棉、玻璃丝棉等不燃材料。5.3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包含但不限于以下:a)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b)宿舍、厨房和配电间;c)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建筑;d)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5.4 重点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5.5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选取应符合GB 50222要求。采用木材、丝带、

8、茅草等可燃材料装饰时,不应大 面积采用,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喷涂阻燃剂或饰面性防火涂料。5.6 应每月对殿堂等建筑内的帐幔、幡幢、伞盖、地毯、锦绣等可燃物品进行清理,降低建筑火灾荷 载。5.7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库房应独立设置。5.8 厨房、库房宜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应满足7.1条要求。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厨房、库房。5.9 宗教活动场所内需要人员住宿时,应划定生活区域,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住宿人员的管理,提醒安 全用火、用电。游客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住宿。文物保护建筑内不应设置宿舍。5.10 建筑周边及屋顶不应堆放柴草、煤炭等可燃物;内部供消防车等应急车辆通行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限

9、高限宽等障碍设施影响车辆通行。5.11 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宜开辟防火隔离带,定期清除建筑周边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 物。6疏散设施管理2DB62/T 4278.520236.1建筑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当符 合GB 55037有关要求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2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 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可设置1个疏散门。位于二层以上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 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80 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 m时,房

10、间可设置1个 疏散门。6.3 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不应上锁,不应在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6.4 向游客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提示 场所的火灾风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6.5 主要通道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安全疏散图示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 的文字说明。6.6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 置应急照明灯。6.7 宿舍宜设置在建筑首、二层,当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时应

11、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6.8 二层以上宿舍厅应按照床位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手电筒等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宿舍外窗不应 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障碍物。7防火分隔设施管理7.1 采用明火的厨房、库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 必须与其他区域联通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 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7.2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 2.0 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 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7.3 管道、线路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

12、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材料填 充或者封堵。8消防设施器材管理8.1应按照GB 55037的规定设置室内外消防设施。8.2 按照GB 55037的规定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宗教活动场所,重点部位应安装具备声光 报警功能的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8.3 按照GB 55037的规定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宜在重点部位公共区域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8.4 不具备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宜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配备手抬 机动泵。8.5 建筑每2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5 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 火器设

13、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未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在重点部位室外 配备推车式灭火器。8.6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手提式灭火器应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管理组织 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DB62/T 4278.520238.7 供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使用的灭火器材,应在值班室或主要保护建筑首层便于取用的区域集 中存放,安排专人进行维护,统一管理。8.8 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各类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维修时,应经场 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采取加强值班值守等针对性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 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14、8.9 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应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8.10 消防水箱、水池内储存水量应满足灭火需求,消防泵、稳压泵应处于自动状态,系统管道阀门应 处于开启状态并有明显标识。8.11 防火门、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灭火器、消防排烟(送风)口、声光报警器、消防用电设 备的控制柜等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应有明显标识。9用电安全管理9.1 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 50303的规定。用电设备应采用通过CCC或CE认证的产品。9.2 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电气线路、保护开关的型 号应与负载功率匹配、连接可靠。电线电缆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应使用铝芯线

15、。9.3 配电箱应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进线侧应设置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开关,不应使 用铜丝、保险丝等代替。非消防用电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 mA。9.4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中;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及设备 发热部位与可燃材料之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与窗帘等可燃材料距离应大于50 emo 9.5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9.6 场所内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9.7 用电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通过插座连接,不宜使用插线板。确需使用

16、的,应采用通 过CCC或CE认证的阻燃安全型插线板,连接线长度不宜超过5 m,插线板之间不应串接。9.8 展示柜内应采用低发热光源,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9.9 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9.10 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切断非必要电源。9.11 长时间通电的视频监控设备、电子蜡烛、唱经机等用电设备,与可燃物间距不应小于1m。工作 人员应定期对设备及线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9.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应使用小太阳等大功率电器。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 设备。宿舍住宿人员应落实人走断电措施。9.13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9.14消防设施的线路敷设应符合GB 550

17、37的规定10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0.1 煤油、柴油、酒精、消毒液、空气清新剂、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火源热源,在 单独房间存放,保持良好通风。10.2 厨房内每个灶具配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应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10.3 厨房不应使用甲、乙类液体作为燃料。11用火安全管理4DB62/T 4278.5202311.1 应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 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等警示标志。11.2 应定期对餐厅的操作间排烟罩、排油烟管道进行清洗。厨房内每2个炉灶应配

18、备1块灭火毯和1 具5 kg灭火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11.3 场所内禁止吸烟,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11.4 应使用电热蚊香液(片)作为驱蚊措施。11.5 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宜设置在室外固定位置,按照GB 26529落实有关要 求。相关区域应明确专人看管,定时进行清理,并在周边设置灭火器、水缸、水桶、沙土等器材。无人 看护或大风天气禁止用火。11.6 场所内燃香应符合GB 26386的要求,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每名人员每次燃香不宜超过3支。11.7 灯火、香烛等火源热源不应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11.

19、8 开放期间不应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其他时段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应清除易燃 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12防火巡查(检查)与隐患整改12.1 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频次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有人员住宿的宗教活动场所夜间应 加强防火巡查。12.2 防火巡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d)用火用电设备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e)其他需巡查的情况。12.3 开

20、放期间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要法会、节会及五一、国庆等假日前应进行专项检 查。12.4 防火检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b)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管理情况;c)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和完好、有效情况;d)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e)宗教教职人员、工作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g)防火巡查人员责任落实情况;h)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i)室内可燃物品清理情况;J)其他需检查的内容。12.5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加强巡查、停用隐患部位等措施,保障消防安全。13宣传

21、培训与演练5DB62/T 4278.5202313.1 应通过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在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张贴警示标志;13.2 应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熟悉应急预案,掌握疏散 和扑救规程。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b)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常见的火灾隐患及上报程序;d)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检查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e)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f)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g)应急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及本岗位任务。13.3 提醒信教公民、游客注意安全用火用电,遵守场所消防安全规定。13.4 应结合场所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14火灾处置与善后14.1 确认火灾发生后,应及时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场所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组织微型消 防站及宗教教职人员、员工实施初起火灾扑救。14.2 火灾原因调查期间,应保护火灾现场,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4.3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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