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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CCS L 70团体标准T/CTSAT/CTSA 0018001820232023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字内容跨域共享技术要求第 1 部分:基本原则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ross-domain sharing of culturaldigital content based on block chain-Part 1:Basic principles2023-10-10 发布2023-10-10 实施中 关 村 中 恒 文 化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联 盟发 布T/CTSA 0018-2023I目目次次前言.II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
2、3术语和定义.34缩略语.55基本原则.56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字内容跨域共享应用场景.67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服务能力.78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部署方式.79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运营管理.7T/CTSA 0018-2023II前前言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关村中恒文化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和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沸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
3、公司、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数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雅昌文化集团、北京腾瑞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艺彤坤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九天星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零数众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伏羲云(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玖扬科技有限公司、中关村中恒文化科技融合创新中心、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山东区块链研究院、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厦门理工学院设计艺术学院、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科技、元宇宙潮玩(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玩链科技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本
4、文件主要起草人:洪钧、乔伟、周玉、魏苏、陈威、万林、李华、刘易航、李卓豫、蔺志明、赖寿生、陈曦、郭梦洁、李文、苑喆、兰春嘉、杨珍、亓峰、高凯、薛晓鹏、尹晖、陈磊、崔义娜、刘兵、王竞然、刘平、王雅松、何雪萍、黄晴、何逸铭、贾珂婷、黄越、李雷波、梁晨曦、郭福眼、苏彦聪、李建勋、韩国民、李世杰、周海京、秦日臻、吴疆。T/CTSA 0018-20233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字内容跨域共享技术要求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字内容跨域共享技术要求第第 1 1 部分:基本原则部分:基本原则1 1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下,具有文化数据交易职能的文化数据服务中心(简称“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依托文化数据服务
5、平台中的文化数据交易系统开展文化数字内容交易过程中,在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跨域数据分发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应用场景、区块链能力、部署方式、运营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部署于国家文化专网内的文化数据交易系统与部署于互联网或文化机构专网内的各类业务系统之间,进行跨域数据共享所需的区块链系统开发、区块链节点部署、区块链数据应用、区块链运维管理等活动。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CPRA 40
6、00.1 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T/CPRA 4100.1 文化大数据服务中心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T/CPRA 4200 国家文化专网组网技术要求ISO 22739 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词汇(Blockchain and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 Vocabulary)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3.1文化数字内容文化数字内容 culturalcultural digitaldigital contentcontent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化产品,一般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7、、多媒体和其他形式表现。通常包括传统文化产品的数字化以及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化产品。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下文化数字内容主要涵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文化数字内容作为数字化文化生产线的产出,由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管理与分发,并通过文化体验设施和设备消费。通常情况下,文化数字内容又称为文化数字产品、文化数字内容产品等。来源:T/CPRA 300 定义 3.1.13.23.2文化机构文化机构 culturalcultural i institutionsnstitutionsT/CTSA 0018-20234文化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文化工作、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事业、企业
8、单位,以及单独核算,附属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性专业文化活动单位。包括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文化等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来源:T/CPRA 1 定义 3.103.33.3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文化数据服务中心 culturalcultural datadata serviceservice centercenter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枢纽,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各类服务支撑,主要业务内容包括规划服务、保障服务、运营服务、公共服务、产业服务等。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区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和省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三级部署。文化数据服务
9、中心通常简称为数据中心或服务中心。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运转的顶层枢纽,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一体化数据中心,对接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和中华文化素材库等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各基础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执行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采用信息与文献关联标识国际标准,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确权、交易、结算和支付平台,集成畅通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的云平台服务工具等。区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是依托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和平台建设的数据中心,上联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下接省域中心,负责区域内省域之间的数据、信息、产品等交易和结算。省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
10、建设在各省(区市),省域中心通过区域中心连通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负责本地化国家文化大数据的存储、传输和安全保障,链接省域内供给端(本地化数据库)、生产端(数字化文化生产线)和需求端(文化体验体系),为省域内数据、信息、产品等确权、交易、结算和支付提供专业化服务。来源:T/CPRA 4100.1 定义 3.1.13.43.4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 CulturalCultural BigBig DataData TradingTrading CenterCenter提供文化大数据交易服务的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来源:T/CPRA 4100 定义 3.1.13.53.5文化数据服务平
11、台文化数据服务平台 culturalcultural datadata serviceservice platformplatform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是指支撑文化数据确权、交易与分发管理、用户认证与管理、运营服务与监督等能力的信息化系统,一般部署于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区域中心和省域中心等机构,分别形成全国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区域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和省域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文化数据服务平台为数字化文化生产线、文化体验设备和设施及监管部门提供服务。T/CPRA 4000.1 定义 3.1.13.63.6国家文化专网国家文化专网 culturalcultural privateprivate netw
12、orknetwork作为数据承载网络,为文化大数据产业各环节中相关设备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数据传输通道的专用通信网络,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特指由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传输通道组成的网络。T/CTSA 0018-20235为确保文化大数据安全,文化生产采取闭环管理,文化消费开环,文化数字内容可通过文化体验网关导入互联网,但是文化体验网关需保障互联网内容不进入需求端(包括线上终端)。来源:T/CPRA 4200 定义 3.1.13.73.7交易标的交易标的 transactiontransaction objectobject通常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内容。本文特指可进入交易机构的交易
13、系统进行交易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类。来源:T/CPRA 4000.3 定义 3.1.193.83.8交易主体交易主体 transactiontransaction subjectsubject通常是指交易活动中的参与者,承担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体,可以是单位、机构、团体、个人等。本文特指接入国家文化专网进入交易机构技术系统完成注册、认证、开户(如需)后,从事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交易及服务的相关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交易主体包括:被授权方、买方、授权方、卖方和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中介服务机构分为经纪商和服务商。来源:国家文化
14、大数据交易规则(试行)3.93.9买方买方 buyerbuyer通常指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本文特指购买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产权的机构或个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3.103.10卖方卖方 sellerseller通常指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本文特指从事文化资源数据或文化数字内容转让的机构或个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4 4缩略语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ISLI: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International Standard Link Identifier)P2P:对等网络(peer-to-peer)5 5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
15、字内容跨域共享技术应符合如下原则:1)单向数据传输原则:文化数字内容交付环节所需的数据流应确保仅允许数据从国家文化专网向互联网和机构专网单向传输,不允许反方向传输。T/CTSA 0018-202362)数据隐私保护原则:应确保上链数据只允许授权方访问和使用,不允许非授权方访问和使用。3)数据标识寻址原则:采用数据标识寻址方式实现文化数字内容数据分发,在文化数字内容数据存储位置不变前提下,通过传递标识,采用标识寻址方式获取文化数字内容数据。4)链上链下协同原则:链上标识类数据与链下文化数字内容数据唯一绑定,而且确保链下数据不可篡改。6 6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字内容跨域共享应用场景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
16、字内容跨域共享应用场景在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注册的文化数字内容交易主体(典型如文化机构)间交易流程一般包括用户账号开通、委托、发布、检索、匹配、交付、交割、结算等环节。其中,用户账号开通、委托、发布、检索、匹配、交割、结算等环节在国家文化专网内部完成,文化数字内容交付环节可以在国家文化专网内部完成,也可以在国家文化专网外部完成。当文化数字内容交付环节在国家文化专网外部完成时,需要在国家文化专网、互联网、文化机构专网等不同网络域间建立安全可信的文化数字内容跨域共享机制。本文件采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交易主体、互联网数据存储服务商等参与的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如图 1 所示),为各类参与
17、主体提供文化大数据内容共享服务,实现安全可信的文化大数据内容交付能力。图 1 基于区块链的文化数字内容跨域共享应用场景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采用联盟链技术构建,主要分享文化数字内容交付所需的交易主体身份、数据交付方式、访问交易标的所需的数据链接(采用网络方式交付时)、文化数字内容的国家文化大数据标识符编码(ISLI)及关联的数字证书等标识类数据,并不共享文化数字内容数据本身。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节点可以部署于国家文化专网中的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文化机构专网内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参与主体中,他们分别为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提供所需的算力与存储资源,并通过约定的业务共识机制实现共享数据上
18、链。文化数据交易系统按照交易流程将卖方身份及交易标的相关标识类数据上链,上链数据需采用加密和签名机制,确保只有该交易的买方能够授权获得交易标的相关标识类数据,并能够T/CTSA 0018-20237对卖方身份进行确认。文化数据交易买方通过区块链授权,可以访问部署于互联网上的区块链节点,或者部署于文化机构专网中的区块链节点,获取文化数字内容的相关标识类数据,并按照该标识类数据中所载文化字内容获取方式链下获取相应的文化字内容(注:买方从区块链获得卖方专门发送给自己的文化字内容获取方式后,按照该方式获取数据成功与否,以及数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纠纷由买方和卖方自行解决与确认,这不属于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
19、服务的范围)。7 7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服务能力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服务能力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采用联盟链技术,并提供如下服务能力:1)应建立区块链节点身份认证机制,支持区块链正常运行过程中区块链节点的加入与退出。2)应建立区块链用户身份认证机制,以及可信的数据访问权限管理机制,并支持以智能合约的方式确定用户数据访问权限。3)应支持对链上文字内容标识类数据的加密和签名存储服务(优先采用国密算法),确保数据隐私。4)链上文化字内容标识类数据与链下文化字内容数据之间应建立强关联机制,确保链下文化字内容数据难以篡改。5)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分别在业务层面和技术层面设计合理的共识机制和共识算法。在共识算法
20、变更时,不应影响区块链数据的有效性和区块链系统的可用性。6)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提供标准的数据访问接口,以实现与各类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8 8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部署方式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部署方式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采用联盟链方式部署,并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系统软件应开源,以自证系统本身的可信性。2)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部署不少于 10 个节点,以确保公正性。3)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支持异构节点部署,支持在不同硬件平台和操作系统上运行,支持单机和云环境下部署。4)应在不少于 2 个节点部署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管理系统,实现区块链功能配置、区块链系统运行状态监控、链上数据内容合法
21、性监管等能力。5)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在网络安全隔离的环境下运行。9 9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运营管理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运营管理文化数字内容共享链应采用联盟链方式构建管理机制,并部署相应的管理系统,为了保证区块链系统的正常运行,区块链管理系统需要对区块链节点和节点中的功能实体进行管理。要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区块链节点;T/CTSA 0018-202382)区块链节点运营所需的资源(包括网络、计算、存储资源和 P2P 网络功能实体);3)区块链账本,以区块链结构存储链上数据;4)智能合约;5)区块链中存储数据的共识机制;6)用户账号。为了实现对上述管理对象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对其运行状态的有效监
22、控,区块链管理系统需要主要实现配置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和日志管理等管理功能,具体要求如下:1)配置管理:主要管理相关管理对象的配置信息。通过修改管理对象的配置信息来改变区块链节点的服务能力。例如,通过在区块链节点中部署不同的功能实体,相应的节点只承担参与共识能力、存储区块链数据能力、支持智能合约部署和解析的部分或全部能力。或者在区块链运营过程中,激活或停用智能合约,使相关智能合约有效或失效。2)性能管理:主要实时监控组成区块链的各功能实体的运行性能,收集相关功能实体的性能数据,进行性能分析。并通过设置各种性能指标阈值范围,对超过阈值的性能参数进行预警。例如,监测区块链节点中网络、计算或存储
23、资源的运行性能,为资源分配决策提供依据;或者监测智能合约的运行性能来跟踪合约的运行效率,判定合约死锁的可能性。3)故障管理:主要实时监控组成区块链的各实体的运行状态,定位状态异常的区块链实体,并配合配置管理功能处理异常问题。需要处理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区块链节点故障、用户账号异常、认证证书失效、智能合约纠纷、共识节点异常,以及非法交易等。4)日志管理:主要包括日志数据序列记录管理,以及对操作命令、自发事件、过程变化和影响系统运行的实体活动的日志分析。基于日志数据对区块链功能实体设计缺陷和安全漏洞进行分析。日志管理需要的日志数据包括并不限于区块链系统节点操作日志、用户账号操作日志、智能合约执行日志和共识过程日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