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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民法法典典合合同同编编解解读读之之合合同同的的履履行行叁叁壹壹贰贰目录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漏洞补充合同漏洞补充 电子合同中商品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电子合同中商品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收货人签收时收货人签收时 肆肆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伍伍连带之债连带之债 捌捌陆陆柒柒目录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玖玖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壹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509)(一)全面履行(一)全面履行1.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99)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提示、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纠纷规定19-1)4.债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其查封财产的剩余期限,因未告知导致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续封,该财产被他人取得。转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78、785)(二)绿色履行(二)绿色履行1.债权债务终
3、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558)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619)贰合同漏洞补充合同漏洞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510)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按照行业
4、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 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 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11-1/2/3)(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511-4/5/6)(一)(一)510510条合同漏洞填补的具体方法条合同漏洞填补的具体方法1.1.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填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填补案例:(案例:(20142014)张中民终字第)张中民终字第5858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甲为乙预约生产辣椒种子,约定:亩产60公斤,收购价格330元公斤;若80%的农户达不到60公斤亩则提高收购单价。其后,80%的农户未达到60公斤亩的产量,双方在结算辣椒种子款时,因单价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裁裁判判要要旨旨:法院根据合同条款“生产的辣椒种子的收购价格330元公斤”作出以下认定:“甲与乙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种子收购价格为330元公斤,同时,又特别约定80%
6、的农户达不到60公斤亩时提高单价,法院结结合合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亩产值价格为20000元(大于60330=19800元)。2.2.根据交易习惯填补根据交易习惯填补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7)(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案例:北京一中院(案例:北京一中院(20152015)一中民终字第)一中民终字第076940
7、7694号号裁裁判判要要旨旨:本案既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亦有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情况。虽然现有证据显示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次数多于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次数,但是否已经形成交易习惯尚不能确定。3.3.根据合同目的填补根据合同目的填补(1 1)合同目的是谁的目的?)合同目的是谁的目的?案例:最高院(案例:最高院(20092009)民提字第)民提字第137137号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2 2)如何根据合同目的填补
8、合同漏洞)如何根据合同目的填补合同漏洞案例:威海中院(案例:威海中院(20192019)鲁)鲁1010民终民终24482448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首期购房款后房屋涨价,乙毁约。甲委托丙代理该案,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并承诺以该增值部分到位款项的20%作为丙的风险代理费。后该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甲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乙将房屋过户给甲,丙参与了该案件的立案及调解过程。裁判要旨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
9、期诉讼目的,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案例:石河子法院案例:石河子法院20162016兵兵90019001民初民初58545854号号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开始至2015年期间一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签有书面合同。在此期间,对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均由被告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套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2004年全统安装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进行评估计价,并据此作为原告施工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同时,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12%到15%不等的管理费。(二)第(二)第51151
10、1条的具体适用条的具体适用1.1.依据第依据第510510条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第条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第511511条。条。存在交易习惯时排除履行地市场价格的适用能以相关条款填补时排除履行地市场价格的使用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全程跟踪审计服务,约定取费方式为基本费+差旅费+效益审计费,若审计服务期限因不可归责于甲公司的原因延长,有权主张延期审计服务费,但未约定标准。后审计服务期限因不可归责于甲的原因延长,而效益审计费几乎为零。裁裁判判要要旨旨:当事人双方对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的,应当先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无法确定的,方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2.典型合同中的补漏规范优先于该条文适用
11、典型合同中的补漏规范优先于该条文适用603603排除了排除了511-3511-3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03)628628排除了排除了511-4511-4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
12、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628628)3.3.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2016)最高法民终)最高法民终5151号号 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甲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股权(仅对应土地资产)转让总价款为5000万元。随后甲乙双方作出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1.3亿元,补偿款的最迟给付期限为乙方开发股权转让合同所对应的土地资产所形成的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由于案涉土地一直未开发,甲方认
13、为,双方仅约定最迟给付期限为“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但并无何时开始支付的约定,应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法典511-4)之规定,其可随时要求履行。但乙方认为给付条件未成就。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广西高院认为条件不成就,最高院认为:首先,双方关于该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不是条件,不存在条件不成就时无须履行的问题(付款条件与生效条件有本质区别)。其次,从性质上看,是否开发楼盘以及何时开发楼盘,系由乙方所决定,这种取决于一方主体意思表示或者行为的约定,也并不属于条件。再次,既然乙方负有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当事人有关“最迟给付期限”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最后,若
14、将开发销售楼盘这一约定解释为完全由受让方自由决定,显然不符合双方的合理预期。故应以通常的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作为标准,乙方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完成楼盘开发销售的诚信义务。相反案例:相反案例:例例1 1:朱某与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朱某与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20202020年年7 7月月1414日第日第3 3版:版:“有钱时再还有钱时再还”的还款约定有效的还款约定有效例例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22012)民提字第)民提字第153153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因珠铜公司与冶炼厂早期签订的加工合同,产生冶炼厂欠珠铜公司若干吨铜锭的债务清偿纠纷。双方曾约定“只能在待冶
15、炼厂有色金属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股份盈利中偿还”,后案涉项目因未获国家批准而自行终止。珠铜公司主张该约定只是对偿还方式的约定,冶炼厂应负履行义务;冶炼厂认为该约定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因未盈利而无需偿还欠铜。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该欠铜债务在项目不能投产盈利时如何处理,是双方关于债务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但并不意味该欠铜债务消灭,应由债务人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务。最高院再审认为最高院再审认为,无论将约定理解为债务履行方式还是债务履行条件,其所表达的意思都是明确的。这种履行中的风险双方都应当能够预见,当事人基于其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
16、定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即应予以尊重保护。故因合作项目未盈利,冶炼厂无需返还欠铜。叁电子合同中商品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电子合同中商品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收货人签收时收货人签收时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
17、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512)1.1.传统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传统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交付。(交付。(604604)2.2.突破了突破了607607条第一承运人规则,出卖人风险转移时间后延。条第一承运人规则,出卖人风险转移时间后延。肆选择之债选择之债 1.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的归属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515
18、)“法律另有规定”如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合意时,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2.2.选择权的行使选择权的行使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516-1)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例例1 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付前,
19、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因可归责于选择权人因可归责于选择权人的原因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的,选择权人的给付义务限于剩余给付选择权人的给付义务限于剩余给付,对方不得请求选择权人就不对方不得请求选择权人就不能实现的给付承担责任能实现的给付承担责任;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享有选择权方享有选择权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例例2 2:甲、乙
20、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于交付前,乙故意将A仓库的全部白砂糖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丙,则乙的给付义务限于B仓库的蜂蜜,甲不得请求乙对未能给付白砂糖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故意将A、B仓库的全部货物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丙,则乙不仅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还必须向甲承担给付不能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因可可归归责责于于对对方方(无无选选择择权权人人)的的原原因因导导致致部部分分可可选选项项给给付付不不能能,选选择择权权人人可可选选择择剩剩余余给给付付,并并要要求求对对方方赔赔偿偿因因其其过过错错给给自自己己造造成成的的损损
21、失失,也也可可选选择择不不能能履履行行的的给给付付;若若全全部部给给付付不不能能,选选择择权权人人无无需需作作出出任何履行任何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伍连带之债连带之债(一)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一)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1.1.各债权债务基于同一目的产生各债权债务基于同一目的产生2.2.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518-2518-2)法人分立中的连带责任(67-2);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786);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932);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1168);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119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1252)等(二)与共同之
22、债的区别(二)与共同之债的区别共同之债:债务人共同履行共同之债:债务人共同履行,债权人共同受领。债权人共同受领。我国法律未规定共同之债,而直接将其视为连带之债。第67条第2款规定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和负担连带债务。第307条将因共有物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规定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交通事故责任方向受害人的多名近亲属赔偿损失、被继承人的债交通事故责任方向受害人的多名近亲属赔偿损失、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向共同继承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向已离婚的双方清偿婚姻关系存续务人向共同继承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向已离婚的双方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等情形,法院也按连带之债处理。期间所欠的债务等情形,法
23、院也按连带之债处理。案例:案例:(2015)(2015)闵民五闵民五(民民)初字第初字第18031803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甲与乙系夫妻,其一起购买了丙负责开发的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后来甲乙离婚,甲要求丙履行过户义务,将该房屋过户至甲乙名下,但乙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裁裁判判要要旨旨:被告丙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即过户这一行为从性质上来讲具有不可分割性。甲乙对被告丙所享有的给付请求为不可分债权。鉴此,原告甲作为不可分债权人之一,在债权人内部意见并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权单独请求被告丙履行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过户义务。(三)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三)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
24、份额相同。(519-1,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2.实际承担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519-2)3.3.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519-3519-3)求偿权的范围除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外,还应当包括自免责求偿权的范围除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外,还应当包括自免责时起的利息以及因不可归
25、责于求偿权人的事由而产生的损害或费用。时起的利息以及因不可归责于求偿权人的事由而产生的损害或费用。(四)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四)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受领迟延均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520)(五)连带债权的效力(五)连带债权的效力连带债权份额等额推定(521-1)连带债权的求偿权: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521-2)陆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22-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
26、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522-2)(一)两款不同的法律效果(一)两款不同的法律效果 1.第一款为向第三人履行,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一16条认定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523条由第三人履行与此相同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624)(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合同变
27、更权的限制(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合同变更权的限制 1.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人约款。2.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后,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但当事人仍可根据第147条至151条行使撤销权。2.第二款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应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得享有的权利(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得享有的权利请求履行、给付受领、不履行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制履行请求权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优越于债权人的权利,应承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522-2)。柒第三人
28、代为清偿制度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24524)(一)适用情形(一)适用情形1.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1)连
29、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 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2.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案例:案例: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00006号号裁裁判判要要旨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
30、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案例:最高院(案例:最高院(20062006)民三监字第)民三监字第38-138-1号号裁裁判判要要旨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31、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527527)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二)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衔接(二)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2、的衔接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28)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578)案例:最高院(案例:最高院(20182018)民终)民终377377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后甲公司表示因无法融资贷款,要求乙公司超额支付预付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甲公司未提供,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
33、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裁裁判判要要旨旨: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以预期违约解除合同。(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无变化(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无变化(525525、526526)玖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后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在合理
34、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533533)1.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疫情、战争、贸易战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疫情、战争、贸易战2.2.情情势势变变更更发发生生在在合合同同成成立立后后,合合同同履履行行完完毕毕之之前前。若若债债务务人人迟迟延延履履行行债债务务,在在迟迟延延履履行行期期间间发发生生情情势势变变更更,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得得主主张张适
35、适用用情情势势变更。变更。3.3.当事人不能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可以引发情势变更。当事人不能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可以引发情势变更。4.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5.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但无需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但无需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程度。6.6.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7.7.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但未必表现为形成之诉。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但未必表现为形成之诉。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
36、题的指导意见: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黎川
37、法院(案例:黎川法院(20202020)赣)赣10221022民初字第民初字第176176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甲承租了邱某店面。2019年年底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原因,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甲即日起暂停营业。2020年2月21日,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有序恢复商业网点营业的通告,甲在2020年2月22日开店营业。甲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营业期间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1日,共计28天。裁裁判判要要旨旨:本案中,原告承租被告店面从事理发,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按照政府要求,暂停营业,这既是承租方的义务,也是出租方的义务,原被告均有责任与义务执行政府为公共安全发布的疫情防控指令,而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的店面租金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原告因疫情原因导致暂停营业的期间共计28天,而每月租金为1600元,故原告主张减免部分租金即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感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