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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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 第八章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抵销抵销抵销抵销 提存提存提存提存 免除免除免除免除 混同混同混同混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一节权利义务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现象。换言之,合同消灭,双方合同关系不复存在。终止,就是某种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如:我卖你一部电话机,你给了我钱,我给了你电话机,钱货两清。这个买卖合同到此就履行完毕了,你我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没有了,合同关系消灭。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

2、育发展趋势又如,我卖你一部电脑,你给了我钱,我给你的电脑不能用是坏的,你要求退货,我同意就把钱还给你,双方通过解除合同消灭了你我之间权利义务。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即合同终止。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高等教育发展

3、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其他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等等。如:1、甲工程师与乙公司订立了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中甲意外身亡,合同终止。2、合同约定履行期限1个月,但是双方都未履行,期限已过合同终止。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合同后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为合同后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后义务,也有人称为后合同义务。合同后义务是合同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派生的附随义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甲与乙签订了技术使用合同,3年期届满,合同终止,甲不能继

4、续使用该技术。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合同后义务。合同后义务可以是作为形式,如通知、协助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如不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合同后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对合同后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合同后义务,是为了维护履行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二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完全履行之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具备解除条件时由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用解

5、除。如,买卖走私物的合同,本身就无效,不需要双方协商解除,也谈不上法定解除的问题。注意: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如果当事人放弃撤销权,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采用欺诈手段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不履行合同。问题:乙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分析:乙公司有两种选择。其一,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

6、,但乙公司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乙公司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不影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有了30%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无须就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其三,两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一种方案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乙还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方案对乙公司更为有利。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方式:双方协商解除;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一方依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7、,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解除权行使期限:(1)有期,法律规定期限;当事人约定期限,解除权在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无期,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合意解除合意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的合同,也就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因此,合意解除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合意解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一)协商解

8、除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即订立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甲公司收到第一批自行车,因市场情况不好卖不出去,要求解除后三批自行车供货合同,这是要约;乙公司同意,这是承诺。双方合意第二个合同成立生效,就把第一个合同解除了。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行使约定解除权(约定的形成权)合同双方约定在某种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而有解除权的一方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合同并不自然解除。注意:不论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都应当通知对方。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

9、约定解除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自动失效,而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解除,必须有一方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抛弃了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逾期交付房租1个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权;如果合同约定,当孩子大学毕业若要回海口工作,租房合同终止,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含义。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当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一方独享,也可以双方

10、享有。如,一方根本性违约(预期违约)或重大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法定解除权双方都可能享有,不论哪一方都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法定解除又可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所谓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享有解除权;所谓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法定事由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

11、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当这种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应当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

12、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对根本预期违约(或称为重大预期违约),守约方获得单方解除权,其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到履行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

13、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方向乙方订购1万台电扇,要求4月份到货。甲方订购的这1万台电扇预定在6月初上架零售。至4月份未到货。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催告,给对方合理的宽展期,至宽展期届满,乙方仍不交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

14、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1、甲校定于5月4日举办学生运动会,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日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遂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例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2、甲方订货是月饼,过了中秋节乙方还没供货,这就没必要催告了。是否应当催告,应当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

15、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等。质量不合格构成重大违约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违约一方无需催告,有权直接通知违约人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指除合同法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法定任意解除(随时解除)法定任意解除,无须条件,只适用法律特定的合同,即承揽、租赁和委托等合同。第一,定作人可以随时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此权利只有定作人有,承揽人没有;定作人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无须理由,也无须对理由

16、进行举证;解除合同是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二,不定期租赁的解除权,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且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合同法第232条)。第三,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是以损害赔偿为代价的(合同法第410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终止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合同的性质,合同解

17、除的效力也可以面向将来。比如,对于租赁、仓储、保管、借用、合伙等持续性的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失去效力。1、溯及既往的解除,整个合同解除,被解除合同自始(从订立时)失去效力,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回复原状。如,我买你10个苹果,10个苹果全都烂了,我不要了请你退钱,整个买卖合同解除。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面向将来的解除不溯及既往的解除,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已经履行的维持现状,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本章引例就是不溯及既往的解除,甲买乙4批自行车,甲只要了1批,因自行车卖不出去,买卖合同解除,后三批不要了。3、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丧失了履行效力。合同解

18、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否则,不足以保护守约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仍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五)合同解除的程序1.法定解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2.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的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果。3.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4.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单纯形成权,行使时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5

19、.解除权人和相对人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而起诉于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符合解除条件,法院应当判决解除。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三节抵销抵销(冲抵)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如,我欠你100元,我从北京给你带回一件衣服价值100元,正好相互抵消。这是合意抵消。法定抵消要求债的种类相同。抵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抵销可以简略交换的过程,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分别履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抵销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节约了

20、交易成本。其次,抵销也使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法定抵销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主动债权【说明】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权利行使抵销权人主张抵销时,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抵销相对人可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异议期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为 3 个月,自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计算。法律效果 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无论给付的种类是否相同、期限是否届满、时效是否经过,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得抵销。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一)法定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

21、,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

22、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法定抵销的要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债务。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个法律关系(如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限于同种类、同品质)之债。如果债

23、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如,我借给100元,你借给我一套运动服价值也是100元。这样虽是价值相等,但是不能抵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4.抵销权人将抵

24、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方是承包人。甲方向乙方提出:“如能借给我2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们。”乙方借给甲方2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给乙方。乙方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60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请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60万元的违

25、约金。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清偿之责。当抵销生效后,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从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延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公司给乙某(个体工商户)送货220吨,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欠乙某3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抵销3万元,自己实际向甲偿还3万元。甲公司认为

26、抵销不生效,理由是,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问题: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分析:1.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上述规定中所说的抗辩权,未说明具体是哪一种抗辩权,究其立法原意,是指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履行抗辩权。对上述条文中所说的抗辩权,应解释为包括抵销抗辩权。具体到本案,保证人丙有权行使乙某的抵销抗辩权,其抵销权成立。2.如果丙不能权行使乙的抵销抗

27、辩权,丙就得行使对乙的代位权,追偿甲对乙的3万元债务。其结果和行使乙某的抵销抗辩权没有什么二样,只是增加了诉累。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合意抵消合意抵消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各自的债务抵消。换言之,就是双方通过订立一个抵消合同,以此抵消双方之间的债务。不要求债的种类相同。无论给付的种类是否相同、期限是否届满、时效是否经过。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四节提存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提存是从债务人角度设计的权利。提存涉及三个方面的当

28、事人。一是提存人,提存人是合同债务人。二是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是合同债权人。三是提存机关,我国目前的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公证处)。因此,提存要办理提存公证。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出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一)提存的主体适格提存人是对提存受领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即债务人。第三人能否作为提存人尚有争议,严格来说,第三人是不能作为提存人的。按照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当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时,提存人应当是债务人,而不应

29、当是第三人。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拒绝受领有时是为了陷债务人于违约。例如,房屋出租人拒绝承租人交付的房租,达到一定的期限后,再以承租人不交租为由单方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如承租人不能对自己的履行举证,将陷于被动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将租金提存。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

30、教育发展趋势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处于“失踪”状态,此时债务人欲履行而不能或难以履行,因而可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下落不明,可以指债权人作为自然人下落不明,也可以指债权人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下落不明。如按照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这里的分立、合并就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合并。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债权由继承人继承,由继承人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代管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未确定,债务

31、人无法履行义务,因此可以将标的物提存。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时,其可以将标的物提存。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货物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提存。除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以外,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相符。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这是关于自助出卖的规定。该规定考虑到了提存的方便,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指不适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鲜

32、活易腐一类的产品,这类产品如果提存会使标的物的价值降低。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包括保管技术要求高、保管支出费用大一类的物品。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费用过高的结果,可能使债权人得不偿失。如提存100头猪,不合适。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故应区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和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入之间的效力1.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由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

33、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合同,称为提存合同,兼有保管和为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存人提存后有无取回权的问题上。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第1、2款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因提存和取消提存产生的费用应由提存人负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以随时

34、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标的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之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所言“5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因提存机关保管不善致使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要求提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亦应在提存之日起5年之内行使。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提存,是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将标的物提存,以替代履行,最终消灭债务的行为。还有类提存,其目的并不是用

35、来替代履行,以消灭债务,而是作为维护、实现担保权的一种辅助手段,我把它称为特殊提存。也可以把“特殊提存”理解为担保权的保全。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特殊提存”主要被规定在担保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如:1.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该条规定的提存,保护了出质人的利益,同时没有否定质权人的质权,也是对质权的一种维护。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

36、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该条规定的提存,明显是为了维护质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担保法第

37、80条的规定与第70条的规定相同,都是以提存的方式保护质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从以上例举的担保法三个条文来看,其规定的提存显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同。第一,提存的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维护担保权,一个是为了消灭债权关系。第二,提存机关不同,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提存,提存机关必须是法定机关,从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基本上对提存机关没有约定的机会,即使有所约定,也应当在法定的机关中择一约定;以辅助担保权为目的的提存,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存机关,提存机关可以是法定的提存机关,也可以是双方都认可的第三人。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对债权人提存物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提存

38、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提存之日起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应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公证机关领取提存物,5年期满债权人未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因怠于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公证机关公证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应予赔偿;(公证机关是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要妥善保管,保管不善,应予赔偿。)若债务人另行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其对公证机关享有取回权。例:甲本想向乙还钱,找不到乙,于是提存到公证机关。后有一天甲旅游的时候遇到了乙,于是给了乙一张银行卡,偿

39、还了20万。此时,甲提存到公证机关的的钱,可以取回。提存的法律效力提存的法律效力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例题: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解析:甲提存机构作为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要承担赔偿责任。A、甲机构违约,保管合同,保管不善,就是违约,说法正确。B、说法正

40、确,保管不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CD、提存人有权要求赔偿,哪个人有权向提存机关要,哪个人就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债务人乙有取回权,所以应当向乙赔偿。如果乙没有另行清偿,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存机关赔偿。本题中已经另行清偿,所以乙有权要求赔偿。所以D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答案:D。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五节免除(一)概念: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须债权人有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债权由债权人单方为意思表示即可生

41、效,故免除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债务人对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保持沉默,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如果免除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如侵害了债务人的精神利益),则债务人可表示反对。债务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免除不发生效力。免除虽可由一方为意思表示而生效,但也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合同,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 债权人免除债务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人所为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免除要由完人来进行。)如:小时候借同桌五毛钱,一直没还,过几天说,算了,不要了。注意:无人的一切单方法律行为均为无效,所以,免除 5 毛钱债务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但是考试不会考

42、这个 1 毛钱的。免除必须向债务人作出;(我把 30 万借给了小李,逢人就说,借给小李那 30 万我不要他还了。但是我对小李说“哥们,借的钱什么时候还?”。此时,债务并没有免除,因为免除没有向小李作出。)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人在债权上设立了质权,则质权消灭前,债权人不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的方式减损债权。免除的债务消灭;例:甲说,我不要你还 30 万了。则债务消灭,乙不需要还 30 万了。按份债务中,免除一人之债务,该债务消灭,对其他债务没有影响;连带债务中,免除一人之债务,其他债务人对该债务人按内部比例本应负担的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举例: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例:

43、甲乙丙对我负担连带债务60万,则我可以找到甲乙丙任何一个人主张60万的债务。但是此时,我和甲很好,对甲说,你不用还了,我只找乙丙。问,我免除了甲的债务,如果我对乙丙主张连带责任时,能主张多少万的债权?答:40万,因为乙丙按照内部比例本应负担的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对外60万,对内没有约定是等额,就是20万。此时连带债务,我免除甲的责任,即免除了20万,则乙丙对20万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对余下的40万承担连带责任。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免除的成立1.免除须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告知债务人或者告知其代理人,如果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则合同关系并不消

44、灭。2.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故债权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免除他人债务须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免除他人债务是否须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无处分权者不得免除他人债务,例如债权人甲被他人申请宣告破产时,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权。否则会侵犯甲自己的债权人的利益。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免除本身是无偿行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无须债务人为此支付对价。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免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后,即发生免除债务的效果,因而不得撤销。但可以撤回,即撤回的通知与免除的通知同时到达时或者先于免除的通知到达的,应当发生撤回的效果。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

45、展趋势(三)免除的效力1.免除的无效免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此举侵犯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2.免除的撤销免除侵害他人利益的,他人可以请求撤销免除行为。如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免除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部分债务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问题:张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道:“

46、离婚后双方情、债两清”。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财产各自所有。离婚后,李某持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张某在法庭上说:“情、债两清,情和债之间有顿号,也就是说,感情之债和财产之债都已经清结,李某免除了我的债务。免除是有效的。”问题:张某的观点是否正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分析:协议中的“情、债两清”中的债务两清,属于概括免除、概括约定,张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属于特殊约定,特殊约定优于概括约定。因此该5万元不属于免除的范围。也可以从另一角度看:双方签订了免除债务的协议,但没有收回5万元的借条,视为免除协议不包括该5万元特别债务的免除。高等教

47、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免除部分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4.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随同消灭。但债权人特别表明免除“主债务”保留“从债务”时,视为部分免除。例如:贷款人免除借款人50万元本金的债务,要求借款人归还5万元的利息,这实际上是部分免除债务。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 第六节 混同混同模式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所有权与承租权同归一人混同效力 原则上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例 1:甲欲投身股市,遂向其父乙借款 20 万,借期 3 年

48、,1 年后乙因病离世,甲系其唯一继承人。解析:甲如果不放弃继承,则概括继承,权利义务同归一人甲。例 2:甲欲投身股市,遂向其父乙借款 20 万,借期 3 年,甲为担保该笔债务,遂以其跑车为乙设立质权,1 年后乙因病致残,出行不便,甲为表孝心遂将作为质物的跑车赠与乙,乙欣然同意。解析:甲向乙借 20 万;乙是跑车的质权人;跑车赠与乙。此时,乙是所有权人,又是质权人。因此,所有权和他物权一人时,他物权消灭,乙只享有所有权,对该车的质权消灭。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例3:甲欲投身股市,遂将其房屋出租给朋友乙以得租金,租期3年,1年后乙因工作变动,与甲协商买下了该套住房。解析:承租权和所有权同

49、归一人,承租权消灭。例4:甲欲投身股市,遂将其房屋出租给朋友乙以得租金,租期3年,1年后乙因工作变动,与甲协商将该套住房转租给丙,租期2年。再过1年,甲炒股大赚一笔购置新房,遂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丙。问: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因混同而消灭?解析: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甲租给乙;乙合法转租给丙,丙是次承租人。甲令购置新房,甲丙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此时,承租权不会消灭,因为涉及到了乙的利益。因为如果承租权消灭,乙的租金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为了保障乙的租金利益,丙的承租权不会因为混同而消灭,丙仍然需要向乙支付租金。高等教育发展

50、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混同概念: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混同,可以是同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混同。前者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买方,买方主体资格消失,则产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货款,乙方依照承揽合同应当给甲方制作桌椅,甲方与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则发生混同效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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