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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目录目录Contents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第二节 证明对象第三节 证明责任第四节 证明标准第五节 证明程序本章导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诉讼行为。在明确证据的基本概念、种类、收集与保全程序的基础上,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证明,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本章以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为基础,与第三编审判程序在内容上存在密切联系。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基本特征;当事人自认及其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依据;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主要理由;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功能;证明程序的构成与功能。本
2、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教材的概念)也有教材这样界定: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见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人大出版社,第184页)1.请比较这两个概念的不同。2.思考法院是不是证明的主体?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二)民事诉讼证明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三)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
3、四)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五)民事诉讼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三、民事诉讼证明的要素1.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 3.证明方法 4.证明责任 5.证明标准 6.证明程序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证明对象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二)证明对象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2.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3.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第二节 证明对象 二、二、证明
4、对象的证明对象的范围范围(一)实体法事实: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对象。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2.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的事实 问:1.因侵权行为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需要证明哪些事实?2.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解除时,需证明哪些事实?第二节 证明对象 二、二、证明对象的证明对象的范围范围(一)实体法事实: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对象。(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律法规(四)法院所不知晓的地方性法规、习惯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三、三、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
5、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三、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1.1.概念:简称自认,是指
6、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概念:简称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表示的承认。事实表示的承认。2.2.自认的要件自认的要件(1 1)自认的对象只能是对方主张的案件事实)自认的对象只能是对方主张的案件事实(2 2)自认是对已不利的事实的承认自认是对已不利的事实的承认(3 3)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4 4)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三、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
7、事实(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3.3.自认的分类自认的分类(1)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2)当事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 4.4.自认的效力自认的效力(1 1)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2 2)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3 3)对法院的拘束力。)对法院的拘束力。拓展:为什么自认的事实不需要举证?第二节 证明对象 民诉解释第民诉解释第9292条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8、。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事证据规定第民事证据规定第8 8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
9、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二节 证明对象 4.4.自认的撤销自认的撤销 2019 2019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三
10、、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三、免予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二)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三)众所周知的事实;(三)众所周知的事实;(四)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五)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八)已为有效公
11、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八)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反驳可推翻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下列选项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是下列选项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是()。A.A.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B.B.科学定理科学定理 C C.自然规律自然规律 D.D.原告的汽车遭到被告的破坏原告的汽车遭到被告的破坏第三节 证明责任 赵某购买宋某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价格为赵某购买宋某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价格为1010万元,万元,先行支付先行支付5 5万元等办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另外的万元等办完过户手续
12、后再支付另外的5 5万元。但是当房屋过户手续办完时,万元。但是当房屋过户手续办完时,赵某因钱不足,只付了一部分,并在合同上注明赵某因钱不足,只付了一部分,并在合同上注明“还欠款叁万元还欠款叁万元”。后双方因还款数额发生争议,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后双方因还款数额发生争议,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3 3万元,理由是合同万元,理由是合同上注明上注明“还(还(hai)hai)欠款叁万元欠款叁万元”。在诉讼中,赵某则主张只欠宋某。在诉讼中,赵某则主张只欠宋某2 2万元,理由是合同万元,理由是合同上注明的字义是上注明的字义是 “还(还(huan)huan)欠款叁万元。本案再无其他证据。欠款叁万
13、元。本案再无其他证据。问:此案,法院该如何裁判?问:此案,法院该如何裁判?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第三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一)证明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说。(一)证明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说。1.1.广义的证明责任包括两种含义:广义的证明责任包括两种含义:(1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即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即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2 2)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即当待证的要件事实处于结果意义的证明
14、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即当待证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的责任。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的责任。2.2.狭义的证明责任:仅指客观的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现阶狭义的证明责任:仅指客观的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现阶段,客观证明责任已成为德国和日本民诉理论的通说,教材也采用狭义的段,客观证明责任已成为德国和日本民诉理论的通说,教材也采用狭义的证明责任这一概念。证明责任这一概念。第三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证明责任的理解(二)证明责任的理解1.1.证明责任在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15、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时发挥作用发挥作用。2.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更不能由法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更不能由法院负担。院负担。3.3.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险,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4.4.证明责任是法院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的裁判依据。证明责任是法院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的裁判依据。第三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三)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区分(三)证明责
16、任与举证责任区分1.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也就是广义上的证明责任中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就是广义上的证明责任中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2.2.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不同。与举证责任不同。注意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使用注意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使用“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这一概念。使用的是这一概念。使用的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和和“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的概念,但其内涵指的就是的概念,但其内涵指的就是“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
17、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1.法律要件分类说及其主要内容法律要件分类说及其主要内容该说将民事实体法规范可分为两大规范:权利发生规范和与权利发生规范相对立的规范两该说将民事实体法规范可分为两大规范:权利发生规范和与权利发生规范相对立的规范两类。在此前提下,该说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规
18、则是:类。在此前提下,该说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1 1)主张权利发生规范的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主张权利发生规范的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2 2)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1.按法律要件分类说
19、该条规定包含哪类规范?2.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定作人对定作是否有过错这一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2.2.我国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借鉴:我国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借鉴: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676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解释第民诉法解释第9191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
20、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请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来分析本节课开始的案例吧!请根据证明责任分
21、配的一般规则,来分析本节课开始的案例吧!第三节 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1.1.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1)在特定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在特定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2 2)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3 3)基于立法上为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等考虑基于立法上为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等考虑2.2.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必须有实体法的明文规定!
22、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必须有实体法的明文规定!第三节 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3.3.我国现行民诉法、民诉解释、民事证据规定未规定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但我国现行民诉法、民诉解释、民事证据规定未规定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但20202020年年1111月月18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分配证明责任。第二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分配证明责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定第二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
23、出的主张,应当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三节 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4.4.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的倒置(补充):(补充):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依
24、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的法律要件事实,人负责举证的法律要件事实,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由否认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不存由否认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不存在负证明责任在负证明责任,即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即为举证责任的倒置。20012001年证据规定第年证据规定第4 4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20192019年年证据规定删证据规定删除了这方面的规定。除了这方面的规定。第三节 证明责任 请分析下面情形,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请分析下面情形,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1.1.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因缺陷产品致人
25、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承担举证责任。2.2.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四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意义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证明标准,一)概念: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为证明要求。又称为证明要求。(二)意义(二)意义1.1.对于诉讼的提起和进
26、行具有重要影响对于诉讼的提起和进行具有重要影响2.2.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调节阀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调节阀3.3.是法官等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是法官等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第四节 证明标准 二、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的关系二、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的关系(一)诉讼的目的是发现真实吗?(一)诉讼的目的是发现真实吗?(二)法院能发现(二)法院能发现“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的事实真相吗?的事实真相吗?(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1.1.客观真实是理想,法律真实是现实。客观真实是理想,法律真实是现实。2.2.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
27、距离调节器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调节器 第四节 证明标准 三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 1.1.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民诉法解释第108108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也是通行于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基础
28、上产生的,也是通行于许多国家的证明标准,它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许多国家的证明标准,它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要求。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要求。第四节 证明标准 三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 2.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民诉法解释第109109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的证明,以及对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事实的证明,
29、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四节 证明标准 三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 3.3.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686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五节 证明程序
30、一、举证期限一、举证期限(一)举证期限的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一)举证期限的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二)(二)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确定1.1.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1 1)法院直接确定;()法院直接确定;(2 2)当事人协商约定后,经)当事人协商约定后,经法院准许法院准许2.2.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三)(三)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再次确定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再次确定 第五节 证明程序 一、举证期限一、举证期限(四)逾期举证的后果(四)逾期举证的后果 民诉解释第民诉解释第101101条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31、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第102102条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32、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第五节 证明程序 一、举证期限一、举证期限(四)逾期举证的后果(四)逾期举证的后果 1.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3、2.证据失权。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将直接导致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3.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罚款。4.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五节 证明程序 二、证据交换二、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的概念(一)证据交换的概念证据交换,是指在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证据交换,是指在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行交流的诉讼活动。行交流的诉讼活动。(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证据交换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证据交换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 1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34、此类案件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由法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2 2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第五节 证明程序 (三)(三)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具体程序的具体程序2019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年民事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第第5656条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前准备的,证据交换
35、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第5757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
36、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要问题。第第5858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第五节 证明程序 三、质证三、质证(一)质证的概念(一)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的询问、辨认、质疑、辩驳、核实等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的询问、辨认、质疑、辩驳、核实等诉讼活动。质证活动可以帮助法官鉴别和判断证据的效力。诉讼活动。质证活动可以帮助法官鉴别和判断
37、证据的效力。(二)质证的主体(二)质证的主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表人。表人。(三)质证的客体(三)质证的客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第五节 证明程序 三、质证三、质证(四)质证的内容(四)质证的内容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五)质证的程序1.1.出示证据出示证据2.2.辨认证据辨认证据3.3.对证据质疑和反驳对证据质疑和反驳 第五节 证明程序 四、认证四、认证(一)认证的概念认证是法庭在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后,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认证的方法(二)认证的方法(三)证据补强规则(三)证据补强规则(四)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四)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本章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