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9.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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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合同的权利利义务终止止合同的合同的终止止 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一一)合同合同终止的原因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合意解除 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二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

2、除: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编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3、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三)抵抵销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法定抵销法定抵销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

4、务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致,也可以抵销。也可以抵销。(四四)提存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四四)提存提存 2.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

5、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四)提存提存 3.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四四)提存提存 3.提存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五五)免除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六六)混同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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