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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目 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和制作,并通过流通环节,满足生产生活消费需求的一切物品。对于不动产、初级产品以及军工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没有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于农产品,即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
2、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规范。(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下列产品:建设工程。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军工产品。(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产品应当具备的,符合人们生产或消费所需要的各种特性、功能的总和。产 品 的 特 性 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经济性产品还应当具备可维修性、美观性、卫生性以及环保性等其他多种属性,一些特殊的产品也应当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
3、当符合该标准;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就是调整产品监督管理关系以及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和修理业的经营者、用户、消费者在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责任关系。二、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以下两种社会关系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一是作为监管者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作为被监管者的生产者、销售
4、者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之间的产品质量行政监管关系;二是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监督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以下两种社会关系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主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或其他民事主体因产品质量纠纷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民事主体不仅仅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其他民事主体,例如社会团体、相关中介组织都可以成为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主体。(二)产品质量立法产品质量法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发展起来的。从19世纪中叶开始,以英美两国的判例为开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形成了解决产品致人损害案件的产品责任制度。立法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进行规范,不进行专门立法二是进行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三是进行专门的产品质量立法我国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正,使之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