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3.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3.pptx(3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X目录CONTENTS010203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责任04诉讼主体、反诉与本诉05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0101【条文】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和第80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故本条将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中“过错”修改为“原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如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等。承包人
2、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请求承包方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0202【条文】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发包人的过错主要包括: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有过错的。承包人有过错的,
3、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承包人明知发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明知设计方案有缺陷或者承包人未尽基本的审核义务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以及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没有拒绝发包人的不合理要求,继续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承包人存在混合过错时,应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依本条规定,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责任0303【条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4、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认定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相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但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其以使用部分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只对擅自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未使用部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
5、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诉讼主体、反诉与本诉诉讼主体、反诉与本诉0404【条文】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有关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均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一般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即表现为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主体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条文】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6、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解读】本条是关于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规定。实践中,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提出抗辩,请求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的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发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提出违约金请求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等损失主张,但发包人主张并不能直接减轻或者免除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发包人以抗辩的方式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少付或者不付工程款时,人民法院需向其释明,其应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如果发包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和承包人的本诉请求合并审理。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0
7、505【条文】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解读】本条是关于不同情况下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
8、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出现的各种缺陷承担维修等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和缺陷责任期是相关的,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可以推断出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保证金何时返还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但按照最长的缺陷责任期计算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第三种情形是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未按
9、约定期限竣工验收的,此时再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开始起算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二年,二年届满后承包人才能主张返还。注意此处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不是说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过了90日保修期就届满,而是保修期限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日开始起算,至约定的保修期限届满。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保证金退还和承包人保修义务之间关系的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只表明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承包人无须再向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但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发包人承担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