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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法律实务赔偿纠纷法律实务C C O ON N T T E E N N T T S S目目录录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 1受理与管辖受理与管辖2 2诉讼方式诉讼方式3 3虚虚 假假 陈陈 述述 的的 认认 定定4 4归责与免责事由归责与免责事由5 5共同侵权共同侵权6 6一般规定一般规定01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定义: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
2、总称,包括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如IPO;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如股民买卖股票。按照组织区分:场内市场:指、证券交易所及依法设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场所,上交所、深交所等。场外市场:券商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的柜台市场等。按照发行和交易证券的性质不同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等。小问题1:什么是证券市场?简单来说:上市公司把自己的相关信息通过种种方式公开的告诉大家就叫做信息披露,又叫“信息公开”。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小问题2:什么是信息披露?法定信息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临时信息(重大性,2个标准)。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对投资决策有影响。小问题3:哪些信息披露要披
3、露?信息披露要求是什么?8个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信息披露要求是什么?查询渠道:上交所官网、深交所官网、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官网等;法律依据: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4、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在哪里披露?小问题4:什么是虚假陈述?4种行为的概括。定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定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定义: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综合类: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专业类:发行、上市保荐、承销、资管等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公司:一系列的法规信息披露:证监会的规章等,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股权变动类:增持与
5、减持、国有股转让、并购重组,比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违反法律规定?是指什么法?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行政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发行监管问答证监会发布的格式准则 违反法律规定?是指什么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6、法律依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新证券法普通投资者 V 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金融机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等理财产品上述第一类金融机构面向投资
7、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养老基金与公益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自然人是专业投资者:(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8、50万元;(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两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上述第一类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普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只有普通投资者才有这个权利。专业投资者,没有这样的权利。(新证券法第94条)新证券法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9、(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大宗交易制度 2.非流通股份的协议转让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四条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投资者与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
10、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内涵第一,规定了诉讼时效、时效如何起算;第二,处罚可以由哪些机关作出;第三,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诉讼时效 及 起算方式p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现在是3年(以前是二年)。p
11、起算点:根据处罚机关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方正科技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正科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3号,落款日是2017年5月5日;方正科技、方正证券、中国高科三家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同一天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时效应从公布之日2017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的(3年),截止到2020年5月9日。受到刑事处罚的,为刑事处罚判决书生效之日。若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早作出处罚做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前置程序p司法解释要求的前置程序“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已在立案登记改革后被取消。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
12、12月):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VS行政处罚决定书p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先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要求听证;p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可能不一致;p两份文书是判断虚假陈述行为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最重要的依据。受理与管辖受理与管辖02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
1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证据目录证明侵权事实发生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原告身份的证据(身份证原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证明原告投资损失的证据。1)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证明自己是交易账户的主人;2)完整的交易清单(单只股票;基本账户、融资账户都需要);交易清单时间跨度的要求:必须是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购买了股票,并在虚
14、假陈述被揭露后,才卖出或者仍然持有,否则不能索赔);3)损失计算表:若有盈利,不可索赔。最重要的证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七条(选定被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被处罚对象或者刑事判决书上的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员。
15、身份不同、归责原则不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18名责任人员)20188号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18名对象被告1: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飞虎、王晓娟等5名责任人员)201846号证券上市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代表、财务顾问主办人等5名。被告2:国信证券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2018126号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被告3:瑞华所司法解释第八条 管辖法院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16、管辖。上海:金融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
17、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多个被告如何确定管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第(二)项、第十条发生了变化。九民纪要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九民纪要有不同规定诉讼方式诉讼方式03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第12-16条 第十二条本
18、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第十四条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十五条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
19、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
20、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民诉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法律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新证券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先审再登记”、而不是“先登记再审理”。确定程序:先推举-推举不成,法院与当事人协
21、商;投资者保护机构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或者证券支持诉讼,法院可以商定投资者保护机构或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九民纪要对于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的条件,没有受托人数的限制。新证券法是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必须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在人数问题上,应该以新证券法为主。九民纪要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上海金融法院开创,详见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示范判决的效力具有扩张性,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直适用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标准。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再委托投服中心等专业的投保机构或者调解机构进
22、行调解,并将调解机构进行司法确认,这是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九民纪要中的示范性判决制度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的认定04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第17条 第十七条(虚假陈述的定义及重大性标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第17条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
23、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第17条 发生在2个阶段:公司发行证券的阶段(一级市场)上市交易阶段(二级市场)需要披露的信息:法定罗列的信息种类临时性的信息临时性信息法定性法定性 是否对股价有影响是否对股价有影响 重大性重大性(二元论)(二元论)是否会对理性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影响是否会对理性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影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2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 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九民纪要对重大性问题的规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被告提出“重大性”抗辩的,法院不审理。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提出“重大性”抗辩的,法院审理。九民纪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
25、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第十八条(证券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条文)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因果关系推定因果
26、关系第十九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
27、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实施日之后买入揭露日尚未卖出三个重要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特定时间段实施日定义: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投资者必须在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才可以有基本的索赔资格。表现形式有积极作为和消极沉默。举例华泽钴镍案,成都中院认定的实施日为2014年1月10日,揭露日为2017年7月7日。在2011年前后,华泽钴镍就开始与*ST聚友方面达成协议,借壳对方实现上市。最终*ST聚友(000693)重组完成,将于2014年1月10日恢复上市,变身有色金属股,股票简称为“华泽钴镍”。上市之后,华泽钴镍沦为实际控
28、制人的牟利工具。所以华泽钴镍案的实施日,就是恢复上市之日-2014年1月10日。揭露日定义: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投资者必须在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前仍然持有,才有索赔资格。特定期间。意义:证券市场发出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揭露日怎么确定?标准:1)揭露内容的相对确定性;2)揭露行为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3)揭露主体的权威性。九民纪要对揭露日/更正日进行了统一: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
29、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基准日及基准价定义:又叫做消化日,市场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把虚假陈述带来的不利影响消化掉。我们国家采取的是“成交量法”。司法解释第33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基准日及基准价(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
30、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有固定比例3.全部损失对应的利息(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该等损失将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系统风险主要包括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等。公式=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系统风险
31、引起的损失。其他一律不赔!(包括精神损失、机会损失、融资融券利息损失、开户费、过户费等等)投资损失计算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基准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数量 基准日后卖出或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数量投资差额损失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
32、市场风险;被告律师一般会主张,股票的下跌不是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是市场原因造成的;投服中心开发了计算软件(3+X);系统性风险比例应扣除;归责与免责事由归责与免责事由05司法解释21-25条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司法解释21-25条第二十二条-证券法修改后,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
33、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第二十四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34、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七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新证券法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责任给修改了-根据新证券法第8
35、5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承担过错责任,而是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新证券法修改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归责原则司法解释24条、27条第二十四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七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勤勉尽责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
36、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第四十条 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的名称;(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三)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四)与查验相关的文件,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五)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六)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
37、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七)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书的复印件;(八)法律意见书草稿;(九)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十)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上述资料应当注明来源,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名、盖章,或者对未签名、盖章的情形予以注明。董监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超过二年追诉期。2.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行政处罚追诉期二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8年(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在20
38、1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其中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等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除外董监高、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追责?民事判决书中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民事判决书中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按过错程度由法院确定受偿比例按过错程度由法院确定受偿比例。共同侵权共同侵权06司法解释26-28条第二十六
39、条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26-28条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参与虚假陈述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律师代理原
40、告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1.收集资料 分析虚假陈述事项相关的公告收集与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破产重整有关的公告收集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案涉股票的价格、大盘指数、相关行业板块指数的数据,为揭露日的认定、基准日的认定、基准价的计算、系统风险律师代理原告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准备起诉材料审查投资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理确定被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分析研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确定投资人损失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人的损失。程序上抗辩:程序上抗辩:诉讼主体资格、代表原告提起诉讼的代表人资格、被告是否适格、管辖权问题、是否遗漏被告等问题;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
4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实体上抗辩:实体上抗辩: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问题;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三期: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不认可原告的计算方式;存在系统性风险,要求剔除,等。证券市场四大类欺诈行为 -侵犯的是财产权01内幕交易02虚假陈述04欺诈客户03操纵市场两种情况下推定成立内幕交易两种情况下推定成立内幕交易 (内幕敏感期内)内幕敏感期内)1.基于特殊身份的推定-内幕交易成立 1)知情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2)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当事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嫌疑;2.基于联络接触的推定-内幕交易成立 1)与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
42、的人联络、接触;2)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3)当事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嫌疑;上市公司被调查及对外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被调查及对外信息披露非正式调查阶段(违法违规线索、异常情况、不当行为等)稽查部门核实情况、收集材料、固化证据,不使用强制手段。(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以不对外披露)正式调查阶段(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稽查-采取各种执法手段-视调查情况采取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一旦接到立案稽查通知书/司法调查-上市公司要按规定披露-案情特殊,经监管执法部门批准-才可延期披露。)立案调查期间:可以进行重组(拯救企业、保护股东利益)。证监会认定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客观标准
43、证监会认定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客观标准(一)违法次数、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占据真实数据的比重、时间长短,是否造成资不抵债、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规避监管等情形;(二)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三)违法后果及恶劣程度,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证监会认定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主观方面标准证监会认定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主观方面标准(一)信披义务人为单位的,是单位共谋还是内部个人行为?是否开过会议、签署过文件?(二)是故意欺诈,还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三)事发后的态度,掩饰还是补救?(四)与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是否积极配合调查,董监高是否如实向证监会报告,是否有干扰、阻碍调查情况;(五)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谢 谢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