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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一、适应时代需求,服务电子商务领域。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纸质合同,合同的载体发生了质的飞越,交易将更加高效、便捷,体现了网络时代的特征。二、完善了向第三人履行相关债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
2、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本条新增规定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加大了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安全。三、制定情势变更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
3、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较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变化和调整。主要在四个方面:(1)将“客观情况”修改为“合同的基础条件”;(2)不再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3)增设了“再协商义务”;(4)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通过此次调整使得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条件更加明确,有利于当事人使用情势变更制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解除合同,增强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情势变更的判断和掌握。四、完善合同保全制度。1、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
4、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3、扩大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5、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在合同法对合同保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并且形成“合同的保全”专章,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五、保证方式更为合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条对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改,在约定不明时,赋予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减少了保证人的风险,促使债权人在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具有显著的进步,符合民法的精神。六、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针对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各类纠纷日益增多,以及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民法典增设物业服务合同。规范了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服务质量,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加强了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利,提高了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