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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生产制程质量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制程质量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 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条 目的。为确保制程质量稳定,改善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原料投入经加工至装配成品过程的质量管控。第3条 责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程质量的管理工作,配合生产部做好制造生产工作。第4条 自检。1制程中每一位操作者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进行自检,有质量异常问题时应该及时解决,如遇特殊或重大异常时需及时报告,开立“异常处理单”,说明详细情况并上报部门主管和质量管理部门。2车间主管需督促所属员工实施自检,并随时抽查所属员工的制程质量,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第5条 互检
2、。1流水线生产作业实行下道工序接到上道工序的制品时,应检查上道工序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后再继续下道工序作业。若不符合,可拒绝接受在制品。2非流水线作业的,由车间主管对下属进行随时抽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同时使用。第6条 专检。1.质量管理部门专职检验员对制程进行检查。2.对于批量较大、工艺简单、不容易出问题的工序进行抽检。3.对于原料特殊、价格昂贵、工艺复杂、容易出问题的工序进行全检。4.产成品在入库时需要进行专检并在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第7条 首件检查。操作人员确依操作标准操作,且于小批量产品的第一件加工完成后或大批量产品的10%完成后,必需须经过有关人员实施首件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继
3、续加工。第8条 不合格品赔偿。不合格品检修后需再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工厂关于制程中不合格品的赔偿规定如下。1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不得追究操作者的责任。2人为因素造成不合格品的,在自检中发现的,操作者承担超出不合格规定指标范围的30%50%。3在互检中发现上道工序有不合格的,对上道工序操作人员给予加倍的赔偿处罚。4自检与互检均未发现质量问题却在专检中被检查出来的,同时追究自检与互检人员的责任。5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退回时,对自检、互检和专检人员追究责任。第9条 异常处理1检验人员在制程中发现质量异常问题时,需立即采取措施并填写“异常处理单”通知相关领导与质检部门。2质量管理部门设立管理登
4、记表登记并判定责任部门,通知其妥善处理。质量管理单位无法判断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判定。3确定责任部门后,及时调查异常原因,拟定改善措施,经工厂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4质量管理部门对改善后的情况进行检查,如仍发现异常,则重新进行调查并拟定新的改善方案。第10条 填写“异常处理单”。相关人员在填写异常处理单时需注意以下内容。1非量产者不得填写。2同一异常已填单后24小时内不得再次填写。3需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并注明临时措施。4如所在部门为责任部门,则先确认责任后填写。第11条 制程分析。质量管理部开展抽查或全查,进行制程管理与分析,将资料反馈给有关部门。第12条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制定,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门。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