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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放银行数据共享的监管模式选择开放银行起源于英国,是一种基于数据共享的平台化、生态化商业模式。本文从开放银行的运行架构肯定了其商业价值,但提出数据共享的推进离不开监管的制度保障,文中提出应为数据共享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数据持有者权利的滥用有待监管规制;数据共享信任环境的构建离不开监管。任何商业模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只是在风险类型及特征方面存在差异。开放银行数据共享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技术性及数据与金融的交融性,使其风险类型更加多样,主要表现为:(1)数据泄露风险;(2)网络攻击风险;(3)技术性风险;(4)复杂化金融风险。无论是促进数据共享以发挥开放银行模式优势,还是其衍生的复杂化风险,均离不开监管的介入。传统监管面对这一颠覆式金融创新,存在诸多不适应性,对其存有刻舟求剑之想已再不现实。应对这些挑战的探索中初步形成了强制、自律和助推三种监管模式。强调开放、互动、富有“弹性”和技术的治理理论,为监管模式选择提供了可行分析框架。基于该理论及我国现实,采用助推监管模式较为适宜。在促进数据共享方面,应夯实法律基础,构建促进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并合理安排实施步骤;在风险规制方面,应坚守持牌经营等底线规则,建立第三方准入认证及退出机制,强化参与方信息披露义务,对数据共享进行全流程安全防护。此外,参与者自律在开放银行数据共享治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