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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权从从 JP摩根大通摩根大通银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舶抵押权纠纷权纠纷案案说说起起 1.基本案情 1997年6月19日,JP摩根大通银行(以下简称摩根大通)与包括海流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海流公司)在内的五借款人订立了贷款合同,约定由摩根大通向五借款人提供贷款3500万美元。1997年6月27日,摩根大通与海流公司签订担保契据,约定以海流公司所有的“航海者”轮向摩根大通抵押,为3500万美元贷款设立第一优先抵押权,并在伦敦巴哈马籍船舶注册官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9年7月7日,摩根大通与海运国际公司签订了一份200万美元的透支贷款协议,海
2、流公司同意对该透支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7月18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担保契据,以“航海者”轮再次为200万美元透支贷款设立抵押并进行了登记。2002年3月14日,摩根大通以海流公司拖欠其抵押贷款本息7323377.26美元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航海者”轮。3月15日,该院裁定扣押了该轮。3月22日,摩根大通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摩根大通申请,“航海者”轮被依法拍卖,由摩根大通以594万美元买得。2.裁判结果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贷款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抵押船舶的船旗国为巴哈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3、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船舶抵押权纠纷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即巴哈马商船法。涉案“航海者”轮项下两项船舶抵押登记不违反巴哈马商船法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该两项抵押登记有效。广州海事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判决海流公司偿付摩根大通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与相关费用,摩根大通基于该债权在广州海事法院拍卖“航海者”轮以前对该轮享有船舶抵押权,在该轮拍卖后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及特点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特定性;(5)顺序性;(6)追及性;(7)公示性;(8)意定性;(9)限定性;(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 1.船舶抵押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通过受让、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已经存在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抵押权的转移 船舶抵押权的转移,是指抵押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3.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1)相对灭失 相对消灭是指抵押权相对于特定的抵押权人或特定债权而消灭,但抵押物上的原抵押权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的更迭,仍属于抵押权转移的范畴。(2)绝对灭失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