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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念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念二、损害担责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二、损害担责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三、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三、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第四节 损害担责原则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念损害担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排污行为人排污或利用自然资源利用自然资源造成造成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生态破坏的,损害者依法承担责任。损害本意,是指只要有环境污只要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发生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发生即为损害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而非有了损害结果才担责。该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含义基本相同,只是拓展了其负责的范围,不仅包括环境污染,还包括生态破坏。二、损害担责原则的形成和发展1.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订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2.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就没有照抄这个原则,而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和措施规定来贯彻这一原则。3.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损害担责原则。该原则并不包括对污染损害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关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三、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损害者治理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实施环境保护奖励政策。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