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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小区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案例浅析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许多工程虽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承发双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熟悉,在合同签订时对工程结算条款也未能约定好,导致结算时工程量综合单价、费用计取等仍出现扯皮现象,使工程结算审核难以进行,现列举案例,并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案例背景】位于本市某县内一小区工程的一期工程,属自筹资金非国有工程,共10幢楼,约50000m2,于2009年1、2月份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约4353.17万元,工程于2009年4月开工,于2010年4月竣工,工程送审价约5736.52万元,工程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4个月
2、,属承包人原因还是属发包人原因引起并无相关资料。【争议焦点】1. 土方运输,土方开挖的工程量按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计算的挖方量10幢楼的总量约2.5万m3,而现场签证的土方运输1km内的工程量10幢楼的总量约有4万m3,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外运土方工程量争执很大,承包方认为应按实际签证的工程量作为结算量,发包方认为应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的挖方量结算。2. 材料价格调整争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水泥、砂子、石子、商品砼及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按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政府指导价加权平均值调整,承包方认为材料差价应按政府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所计算的材料单价减去承包方投标时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
3、,而施工方在投标时为了压低投标报价,材料价格均偏低。 3. 暂估价部分的材料价格争议,合同中约暂估价部分的材料价格定由发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询价确认。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未进行认价,承包方提出按招标时的暂估价进行结算,发包方认为暂估价单价高于实际市场价,不同意按招示时的暂估价进行结算。 4. 取费争议,承包方要求结算按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相关费率计算措施费及规费、税金,发包方要求按投标时费率进行结算。【问题分析】1. 土方外运,本工程在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投标人踏堪现场自行考虑土方运距,自行报价,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并未考虑运土,而本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理应不调整其
4、中标的综合单价,但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内有三方所签的有效签证,土方外运的签证由发包方代表、现场总监代表及施工方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为有效签证,但签证的意见仅为“情况属实”,且招标时土方工程量是按清单规范计算规计算,即按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考虑工作面及放坡。 2. 部分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涨幅较大,施工合同中并未对材料价差计算的材料价格基数如何计算进行约定,如果价差按照施工期间指导价的加权平均价减去承包方投标时的材料单价,如钢筋单价,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每吨仅有3300元,而工程主体施工期间加权指导价平均价达到每吨约4500元,所以导致结算价在材料价格调整这一项就要增加近500万元。3.
5、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单价,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约定在施工期间同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定价,但是未按合同约定实施,导致结算难以进行。4. 取费争议本工程招标时为2009年1、2月份,当时的费用是按照200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关取费规定进行取费,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正是本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案例结论】1. 土方的争议我司审核人员的结论观点:本工程土方工程招示文件中已要求投标人自行踏堪现场,自行考虑运距,自主报价,也即不存在调整其综合单价,虽有签证,仅能说明有运土事实,并不能说明可以依此调整综合单价;签证单上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差异,应按工程量清
6、单计价规定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作为挖土工程量。2. 材料价格的争议我司审核人员认为:既然合同中未对差价计算方式进行约定,本工程又是招标工程,应按苏建价200867文中相关规定计算差价,苏建价200867文中规定: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应按此文件规定的计算差价,结算价这一项增加约240万元。3. 暂估价材料价格的调整争议我司审核人员认为:暂估价的单价确比实际市场价高出许多,由
7、发承包双方在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进行询价定价,双方书面确认,然后按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价,因此这一部分需同双方进一步提供新的书面确认文件。4. 取费的争议本工程于2009年4月开始施工,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2003年颁发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措施项目费由投标踏堪现场,充分考虑措施费用,结算时不调整。按照2009费用定额规定,本工程结算时措施项目费仅增加分户验收费,其他措施工项目费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文明施工费基本费及规费、税金属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2009年费用定额相关取费规定进行计算。 5.工程审
8、核结果:本工程审定价为4725.61万元,核减额达1111万元。【案例启示】1.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到真正踏堪现场,以充分考虑挖土弃土及其运距等,投标前认真研究招示文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充分考虑有关措施项目费用。2. 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对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如材料价格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等有详细的约定,不可含糊不清,这样对招投标双方都公平公正,而且便于结算工作能快速完成。3. 工程工期延期责任,在很多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都比合同约定工期多出很多,但是却很少有关于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的确认资料,发承包双方各执一辞,给结算工作带来诸多被动。如本工程即是,因为
9、没有这方面资料,延期责任难以分担,结算审核人员也无法定夺,只能在结算报告中备注暂无法考虑延期的违约责任。4.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规定欠合理的条款,如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如下内容“发包人对如下项目保留分包权:铝合金窗、进户门、车库门、外墙贴面砖、楼梯间贴地砖、外墙涂料等”,投标报价时上述项目有可能为甲方指定分包但也有可能又不分包,不能肯定,如果招标人不指定分包,投标人要合理考虑投标报价应当计取的利润,如果招标人指定分包,投标人可能会因此选择不平衡报价。招标文件中这样的条款,投标报价既容易引起争议,对投标人也不公平,使投标人无法报价。建议招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文件时加强类似条款的审核。5. 招标人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应熟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并能熟悉相关计价规定,有一部分招标人及投标人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即被搁置一边,直到竣工结算时才重新拿起重新熟悉合同内容。这样使相当一部分签证不能及时落实,如本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价格,也有相当一部分签证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不相符,如本工程中外运土方的签证,给结算带来众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