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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立医院行政管理制度三甲评审复审制度资料修订版目录员工休假及福利待遇规定院内待岗管理规定职称晋升和聘任管理办法类别全院制度人力资源编号RLZY-1-006名称员工休假及福利待遇规定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人力资源部修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5版一 制定目的既保证科室工作有效运行,又能满足员工的请假需要。二 适用范围医院全体员工三 主要内容 1 请(休)假的范围种类及相关待遇请(休)假的范围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放射假等。1.1 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职工休假,要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由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
2、况统筹安排,假期原则上当年使用,一次休完,当年休假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现有人事代理、合同制、外聘人员从进院之日起计算)1.1.1 享受年休假按以下规定: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1.1.2 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内。满相应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1.1.3 下列情况不享受年休假: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60天)以上;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90天)以上;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120天)以上。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况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实习生、高校见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每周出勤不满5天)的不享受年休假。1.1.4 科室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科室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本年度内不再安排调休。因任何原因未按计划休假者,均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1.1.5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1.2 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4、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在公休假日能够与配偶或父母一方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1.2.1 享受探亲假按以下规定:未婚员工探父母20天/年,已婚员工探父母20天(四年一次),探配偶30天/年。探亲假原则上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1.2.2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2.3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1.3 婚假1.3.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可享受婚假3天。再婚员工,给予3天假期。1.3.2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1.3.3婚假期间工资照发。1.4 丧假1.4.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
5、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5 天的假期,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的假期。1.4.2 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4.3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1.5 事假1.5.1 原则上一次事假期不得超过1周,一年累计不得超过4周。1.5.2 科室负责人在呈送员工事假申请前,应充分考虑员工请假的理由及科室安排。1.5.3 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未返工作岗位,科室需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1.5.4 事假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一旦发现将按旷工处理。1.5.5 事假为无薪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实发工资/30天。 1.6 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应在本院就诊,并持本院专业科室主任开具的合
6、法诊断证明请休病假,(本院无专业专科设置的,应有相关专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并持病例复印件、辅检报告、医药费收据到医务科认定后报人力资源部;常见病到外院就诊的,诊断证明经由本院相关科室主任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1.6.1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180天)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及工资晋升。1.6.2 在市外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医院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县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辅检报告和医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科室、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可按病假处理。急诊住院须向医院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1.6.3 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福利待遇。1.6.4
7、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经人社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6.5 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6.6 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每天按照月工资总额的2.5%扣除工资。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额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额的80%发放。在休病假期间均不享受绩效工资、岗职考核、保健费等,如在休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停止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癌症、重症精神病、尿毒症及心脑血管等疾病引发严重后遗症的人员由市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并经规定程序批准
8、,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工资照发(不含:绩效工资、岗职考核、保健费等),一切社会保险缴纳执行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工作人员病愈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1.7 产假、哺乳假1.7.1 凡符合政策规定者分娩后可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配偶生育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1.7.2 员工妊娠满28周后至婴儿一
9、周岁期间(日历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1.7.3 对婴儿未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2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一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1.7.4 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7.5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合同制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产假期间工资暂停发放,待产假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报销产假期间工资。1.8 工伤假1.8.1 职工因工负伤后,科室应在3天内书面报告医院,报告里写明工伤原因,并附上工伤病假证明、病历卡,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工会办公室。1.8.2 工伤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10、,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1.8.3 工伤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8.4 工伤休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伤残待遇。1.9 放射假1.9.1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放射休假30天。1.9.2 放射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9.3 放射假期间工资照发。1.10 其他情形1.10.1 旷工:30天内累计旷工1天以上3天以下的(不足1天的按全天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跨月按矿工结束之日的月份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30天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连
11、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属旷工其他情形的,经院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罚。 2 请(休)假审批2.1 年休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报主管科室签字同意后由分管院长审批;院领导报院长审批。提前一周将审批后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2.2 探亲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经本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中层干部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待人力资源部提交院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休假。2.3 婚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中层干部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
12、,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2.4 丧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中层干部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2.5 事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在2-3天的,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在4-6天的,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在7天及以上的,需经医院办公会研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会议纪要核定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6天的,由主管科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7天及以上的,需经医院办公会研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会
13、议纪要核定审批。2.6 病假员工病假3天以内的,持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个月(含)以内,持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持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批;连续病休超过三个月的,需经医院办公会研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会议纪要核定审批。中层干部病假30天(含)以内的,由主管科室、分管院长审批;30天以上的需报经医院办公会研究,人力资源部根据会议纪要核定审批。2.7 产假、哺乳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请假需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中层干部需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哺乳假由
14、科室机动安排。2.8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后,科室应在三天内将工伤事故相关材料报工会办公室。经人社部门确认后办理工伤认定,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在工伤结果没有认定之前,工伤假参照病假手续办理。2.9 放射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中层干部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 请销假手续请假采用书面形式,除病假外,其他假期均需由请假人按规定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销假可采用口头形式。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4 其他要求4.1 各科室要建立健全请销假登记制度,各类请假应在当月考勤报表内如实反映。4.2 请假人在请
15、假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在单位有紧急任务时,确保及时归队。4.3 请假人员未按程序审批或违造病事假证明,逃避单位工作,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4.4 以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依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类别全院制度人力资源编号RLZY-1-007名称院内待岗管理规定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人力资源部修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5版一 制定目的进一步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医院用人制度改革,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二 适用范围医院全体员工三 主要内容 1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医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确定为院内
16、待岗人员:1.1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1.2 连续两年的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的;1.3 不服从正常院内岗位调整的;1.4 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引起患者或其家属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有关规定,并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1.5 因收受“红包”和私收费、漏收费、接受贵重礼品等违反医务人员道德规范而导致医院声誉、利益受到损害的;1.6 平时工作散漫、无事生非,上班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屡次迟到早退,违法违纪,在全院甚至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1.7 其他经医院党委会认定符合待岗情况的。 2 下列人员不得视为院内待岗人员:2.1 因工致伤、致病
17、、致残,不能正常工作的;2.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2.3 患有严重疾病,治疗期间或经医院组织的医疗专家小组确认为慢性疾病不能工作,病休半年以上的;2.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3 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负责思想教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4 院内待岗人员待岗期为1-3个月,具体由医院党委会议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5 待岗期间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保险及公积金的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其它无任何福利待遇。6待岗期间由本人自行与有关科室联系,并由接受科室提交书面接受报告,经医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如无科室接收且不服从医院安排岗位的,医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
18、劳动关系。7 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借故对院领导、科室负责人无理纠缠、吵闹、惹事生非,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凡违反本条规定内容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 院内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试用期三个月,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不享受科室绩效。试用期内工作质量没有明显改善的、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服从科室管理的,所在科室可将其退回人力资源部。再次待岗人员医院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9 试用期内人员被确定为院内待岗人员的,可直接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10 年度内待岗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年度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三个月以
19、上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待岗期间年度不参与评先评优。类别全院制度人力资源编号RLZY-1-008名称职称晋升和聘任管理办法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人力资源部制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5版一 制定目的 为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提供依据二 适用范围全院专业技术人员三 主要内容 1卫生系列职称晋升1.1 基本条件1.1.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1.1.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1.2 学历及年限要求1.2.1 卫生初级(士:药、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2.2 卫生初级(师:药、护、技)1.2.2.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
20、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1.2.2.2 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1.2.2.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1.2.3 卫生中级(医、药、护、技)1.2.3.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1.2.3.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1.2.3.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1.2.3.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1.2.3.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1.2.4 卫生高级(医、药、护、技)1.2.4.1 取得卫生
21、类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中级职务满5年,每年实际工作满40周且工作量符合当年职称评审要求者可参与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评审;1.2.4.2 取得卫生类本科以上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副高级职务满5年,每年实际工作满40周且工作量符合当年职称评审要求者可参与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的评审。1.3支农要求1.3.1 对支农的要求:申报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城市医生应在其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后安排到农村服务。1.4 其他1.4.1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
22、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1.4.2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1.4.3 破格申报的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标准要求,并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1.4.4.1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1.4.4
23、.2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l年;1.4.4.3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1.4.4.4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1.4.4.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2 辅助系列职称晋升2.1 经济系列2.1.1 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请参考职改字198674号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1.2 经济系列中、初级申报条件请参考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2.2 会计系列会计系列高、中、初级职务申报条件请参考职改字198655号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财会200011号及其实施办法。2.3 工程系列高、中、初级工程系列申报条件请参考职改
24、字198678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2.4 档案系列档案系列高、中、初级申报条件请参考职改字198639号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5 审计系列2.5.1 审计系列高级申报条件请参考人发20025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5.2 审计中、初级申报条件请参考审人发20034号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3 职称聘任3.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市立医院职称竞聘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医院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3.2 聘任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公平、竞争、择优上岗。3.3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3.3.1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25、3.3.2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行为规范。3.3.3 按时完成在职教育培训。3.3.4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3.5 受聘担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3.6 试用期考核或聘任前3年年度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3.4 聘任程序:医院根据各部门的岗位数,职数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身条件、任职资格。通过个人申请,资格审核,经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发聘任文件。四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3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4 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201517号)5 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