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点精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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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 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第一部分 法律知识考点精讲第 一 讲 法 理 学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合适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合适的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

2、范性法律文件。(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3、法的一般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法律效力、合适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根 据 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优于一般O4、法律部门的

3、划分标准:一 是 法 律 调整的对象(首 要 标 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补 充 标 准)。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我 国 宪法的修改要有2/3 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到

4、是指全体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法律的公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律没经公布就不具效力,所以必须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o7、法律的实施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第二个方面是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主动的依照法律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三种为司法,法律适用;第四种为法律监督。8、司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第二,公

5、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9、检察院是|专 门 的 法 律 监 督 藤。行政机关的监督o 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 督 和 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1 0、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分类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 式 解 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这里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普法解释。2、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1 1

6、、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 以罗马法为 基 础 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0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渊源上不同。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第 二 讲 宪 法 学宪法的法律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合适的内容上,根本性;效力上,最高性;程序上,严格性。(2)宪 法 最显著的特点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外在表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

7、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2 0 0 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合适的内容:1.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一、我国的国家机构(-)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二)我国的国家机构考点0 1:全国人大的职权1 .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 上 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 由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通过。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3.中央国家机关任

8、免权。选举产生的人选有五个;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4.国家重大相关问题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相关问题;等等。5.最高监督权。考点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2.任 免 权(对比县级以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 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9、院检察长的任免。3.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gg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 权gg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考点03: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言论免责权。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考点04: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考点0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

1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 督 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考点0 6: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 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负 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考点0 7: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裁决1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 由 国 务 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11、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立法审查(一)有 权 改变或者撤销:人大相关系统和行政相关系统的。(二)有权 撤 销:人大相关系统对行政相关系统的。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四)宗教信仰自由(五)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协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相关能力)受教育

12、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七、特定主体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是正当)。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三、选举制度(-)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年 满 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o注意:1 .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 不列入选民名单。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二)选举形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 选 出;(县级)投票选举:代

13、表候选人的当选:在 直 接 选 举 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上 在 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第 三 讲 民 法 学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 销 权、终止权、选择权、免除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三、自然人民事权利相关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14、死亡。(1)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2)胎儿利益的保护。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四、监护人的设立依 照 民法通则 第1 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五、监护人的职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5、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 带 责 任 o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方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特殊期间为2年,该 期 间 仅适用于因意外 事 故。2、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 告 期 为 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公告期为3个 月。园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高度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3、宣告死亡的效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

16、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注意: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关问题一一有 效。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2 )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八、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相关能力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

17、事行为。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九、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除斥期间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 内 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 效 的 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 )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一 一 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十、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类型(1)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欠缺。(2)处分权限的欠缺。(3)

18、代理权的欠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追认权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经追认后,自始有效。十一、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即 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g g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至|。(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 20年 的诉讼时效。十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 后 6个 月

19、 内,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2、诉讼时效的中断: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十四、交 付 这 是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方法十五、登 记 是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方法十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方法|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三个条件,所 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因此善意取得为I原始取得I。所 指三个

20、 条 件,一个条件为I惜得人的善意I:第二个条件为演,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o 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个条件是圈。辨析遗失物、盗赃物、走私物、查封扣押物不适用蒙童软律。高度注意1: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高度注意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 失 物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高 度 注 意 注 所有人不明的埋臧物与隐臧物归国家所有。能确定的归个人。十七、担保物权一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十八

21、、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1 )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2、不当得利的返还。十九、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3)无法律上的义务;2、无因管理与道义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原因,而道义行为不为债的原因。二十、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订立阶段、抗辩权)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十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

22、力的婚姻。如果未领结婚证,而可能是同居关系相关问题。2、可 撤 销 婚 姻 是 一 方 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被胁迫人行使撤销权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g 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二十二、离婚时债务清偿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二十三、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 所 有:工 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有的财产,但明确归个人的除外;但下述财产属于夫妻一 方 所 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

23、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二十四、继承权1、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高度注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是否丧失应由法院确认。3、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

24、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 定 继 承 o4、遗嘱的形式(1 )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二十五、人身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 格 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 权(法人亦有)。身 份 权包括: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亲 属 权 o二十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十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时间性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合适的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25、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二十八、物权与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它是物权中慑完整、最充分I 的 权 利。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抵销、提存。债产生的原因有四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第 四 讲 刑 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我 国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6、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刑法适用溯及力相关问题一一“从旧兼从轻”原 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三、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四、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方法等。3、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我 国 刑法规 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做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27、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想像:史四和史六是两个无赖,杀伤亡了小姑娘小豆,强行抢走了她的饭,还用火爆她的头,真是可恶。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口 包括死缓,另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

28、制行为相关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0|、犯罪的主观方面:故 意 或 者 过 总(D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分 为 噩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3)意外事件一一不构成犯罪。五、正

29、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1997年修改后的新 刑法 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巧计:杀人帮凶强抢人身。正当防卫的要件:行为、时间、对象和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 应当减轻或 者 免 除 处罚。2、紧急避险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量刑同紧急避险0 )六、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犯罪预备:对犯罪预备的罪犯I可以比照既遂犯1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

30、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4、对 于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七、共 同 犯 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 以 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 以 上供同过失犯罪婚TK以共同犯罪论她。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八、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九、刑罚制度1、刑罚 的种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 于 主刑的各个

31、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 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 为 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为 6 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死刑

32、,是 剥 夺 犯 罪 分 子 生 咆 世 里 磐。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 适 用 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 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2)附加刑 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

33、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 任 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颔导职务|的权利。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驱逐出境。是 强 迫 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式方法。2、刑罚裁量(1)自首与立功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2)缓 刑: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3)累 犯:从重处罚。成立累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和有期徒刑以上,前罪

34、执行完毕以后5 年之内。3、暂予监外执行(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4、时效(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

35、年,如 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 追 诉 的,须 报 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应急性;程序正当;诚 实 守 信:权责统一和高效便民原则。二、地方行政机关:普通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政府)派出机关一一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2、(部门)派出机构一一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三、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 行 力。四、行政许可1、申请一审查一批 准(特定权利)2、期限:(1)决 定:当场决定;因 旧内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 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联合、集

36、中办理,4 5日内一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延1 5日(理由)(2)准予许可,自决定之日1 0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者加标签、加印章3、实施许可、监督检查不能收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4、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申请时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行政处罚1、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之一实施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侧。3、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目匡因 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再

37、处罚。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4、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条件:事实确凿、法律依据;警告或罚款(公民5 0以下组织1000以下)程序: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可1人)(2)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记住:告知一3日内申请一7日前通知f公开进行(涉密除外)一案外人主持一质证一听证笔录高 度 注 意:不说明理由、不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5、执行程序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设定权、实施权、收缴权,三权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简易程序下,20元

38、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民50组 织1000)任何程序下: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 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水上的抵岸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罚款,逾期每日加收3%的 罚 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 月 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 偿 诉 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

39、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 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七、行政复议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 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政府对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找同级和上级;联合找共同;授权委托找本人八、行政复议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九、行政诉讼的管辖1、中级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

40、院不适宜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2、一般地域管辖一“原告就被告”复议:维持一 原行为机关是被告一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改变f|复议机关|是被告一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3、特殊地域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自由地)不动产而提起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十、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2、第一审

41、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 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第 六 讲 诉 讼 法 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一、回避适用于下列 人 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审 理 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三、审判组织形式,即独任制法庭和合议制。|独任制|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四、一般地域管辖的 原

42、 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五、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 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二、回避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谓:“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J三、强制措施1、拘传:由公安、检察和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讯问。2、取保候审:由公安、检察和法院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3、监视居住:由公安、检察和法院实施。监视居住最

43、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 当 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 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4、拘留:指公安、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5、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第 七 讲 经 济 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44、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为考试常考法条,应予重视。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5、,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意思分解】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意思分解】本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注意这里区分了以下行为:禁止贿赂行为、禁止暗中回扣行为、允许明账折扣行为、允许佣金行为。其中,明账折扣和佣金都是正当的促销行为,但必须如实入账。【

46、重点法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意思分解】1、本 条 指 向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与第5 条 第 1款第(四)项 的 虚假表示行为区别开来 后者行为是“在商品上”。2、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

47、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意思分解】1、掌 握 商业秘密的4 个构成要件: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第 3 款)。2、商业秘密包括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 3 款)。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

48、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四条下列各项个

49、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相关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50、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快捷记忆】关于上述合适的内容记住免纳和可减的范围即可。1.免纳: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三费两金一赔款,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2.可减: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第 八 讲 商 法 公 司 法 我 国 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o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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