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514-2023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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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ccreditation of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2023-07-25 发布2023-08-25 实施CCS A 12DB32/T 45142023ICS 03.080.99DB32/T 45142023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评定原则15 评定组织16 评定程序27 评定要求3附录 A(资料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6附录 B(资料性)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7附录 C(资料性)自评报告提纲8附录 D(资料性)受理告知书9附录 E(资料性)补正

2、告知书10附录 F(资料性)不予受理告知书11附录 G(资料性)终止评定告知书12附录 H(资料性)评定意见书13附录 I(资料性)养老机构等级牌匾样式15参考文献16目 次DB32/T 4514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书、管旭琳、林莉、王维、刘蓓、叶翔宇、方逸、刘晓倩、王加倩、刘厚鹏。DB32/T

3、 4514202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评定原则、评定组织、评定程序和评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727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3 术语和定义GB/T 3727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评定原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5 评定组织5.1 评定委员会5.1.1 各

4、级民政部门应组建由民政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相应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5.1.2 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建省评定委员会并组织实施;四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层级权限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决定。5.1.3 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制(修)订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管理制度;b)指导、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c)指导、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纠纷争议裁定;d)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评定结果提出纠正意见;e)建立和管理评定专家库,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专家库成员由养老机构、研究机构

5、、相关行业组织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聘期为 2年);1DB32/T 45142023f)制作和核发养老机构等级证书、牌匾。5.1.4 评定委员会委员总数应为单数,任期为 2 年。委员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b)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c)具有维护等级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5.2 评定专家组5.2.1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 5 人(从事养老机构管理的实务专家不少于 3 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并向评定委员会报备。5.2.2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良好的

6、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并参加等级评定培训;b)熟悉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主要业务;c)具备履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专业能力和廉洁、严谨的职业道德;d)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等级评定工作;e)实务专家从事养老服务或管理至少 5年。5.2.3 评定专家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况,应向评定委员会申请回避:a)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b)曾在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 3年;c)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的关系。6 评定程序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应符合图 1 的要求。2DB32/T 45142023图 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7、流程图7 评定要求7.1 发布通知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由省民政部门发布,每年 1 次。四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发布,每年 12 次。7.2 申请养老机构应对照 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以下简称 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通过“江苏省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的“等级评定”模块进行申报,上传相应申报材料。其中,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样式见附录 A,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录 B,自评报告提纲见附录 C。3DB32/T 451420237.3 初审与公示7.3.1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网上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逐级审核。7.3.2

8、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意见。a)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样式见附录D)。b)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并出具补正告知书(样式见附录 E):补正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应视为放弃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见附录 F)。7.3.3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7.4 现场综合评定7.4.1 评定准备现场评定前应组织召开评定准备会议,会议由民政部门相关人员或评定专家组组长主持

9、召开。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评定专家组成员、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介绍评定专家及分组情况:包括环境和设施设备评定小组、运营管理评定小组、医疗评定小组、服务评定小组对应成员及主要检查内容;b)介绍评定依据:GB/T 37276和 评分细则(包括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四个部分);c)介绍评定流程、方式、工作纪律;d)养老机构按照 评分细则 中的四个部分进行申报自评情况汇报。7.4.2 必备项查验评定专家组根据养老机构的申请等级,查验必备项达标情况。如必备项未完全达标,经评定专家组确认后,可终止评定,并出具终止评定告知书(样式参见附录 G

10、)。7.4.3 现场评定7.4.3.1 四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综合评定时间宜不少于 1 天,四级以下养老机构综合评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4.3.2 养老机构应结合空间布局,提前设计便捷的现场查看顺序,并按环境和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医疗、服务四个部分评定项目的先后顺序准备好相应证明材料。7.4.3.3 评定细则中要求的床均建筑面积、居室使用面积及床均使用面积、单人间居室和双人间居室比例、有卫生间的居室比例、机构入住率、绿化面积比例、员工学历比例、护理员与老年人比例等数据类的评定指标,养老机构应提前计算好相关数据,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7.4.3.4 评定专家组应采用台账检查、

11、现场查验和随机提问相结合的方式,依据 评分细则 中的要求,逐项评分,对扣分项应做好相关记录。如果台账资料和现场查验结果不相符,则不予得分。7.4.3.5 评定专家组应提前准备好满意度测评问卷。结合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以现场发放问卷、电话访问入住老年人亲属或检查近半年第三方出具的满意度评价报告等方式获取满意度结果。7.4.3.6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应终止评定:a)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b)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并被查证属实;c)有信访反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4DB32/T 45142023d)存在可

12、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e)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7.4.4 评定总结现场评定结束后应组织召开总结会议,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扣分项进行复核,形成整改建议。7.5 提出初步评定意见评定专家组应结合养老机构必备项达标情况、得分情况、主要问题等,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提交评定委员会讨论。7.6 提出评定等级7.6.1 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等级评定结果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7.6.2 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形成评定意见书,评定意见书样

13、式见附录 H。7.7 结果公示民政部门对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7.8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7.8.1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如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民政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对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受理复核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听取评定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重新进行现场评定,复核结果应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民政部门应于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养老机构。7.8.2 其他组织或个人(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内入住老年人或家属等)如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

14、公示期内向相关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应于 15 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7.9 确认评定结果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反馈无异议后,由民政部门发布公告。7.10 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民政部门向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牌匾样式见附录 I,牌匾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材料:铜金属板;尺寸:长为 600 mm,高为 400 mm;文字和图案:清晰、规范。5DB32/T 45142023附录A(资料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样式见图 A.1。图 A.1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样式6DB32/T 45142023附录B(资料性)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样式见

15、图 B.1。图 B.1 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样式7DB32/T 45142023附录C(资料性)自评报告提纲自评报告提纲样式见图 C.1。图 C.1 自评报告提纲样式8DB32/T 45142023附录D(资料性)受理告知书受理告知书样式见图 D.1。图 D.1 受理告知书样式9DB32/T 45142023附录E(资料性)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书样式见图 E.1。图 E.1 补正告知书样式10DB32/T 45142023附录F(资料性)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见图 F.1。图 F.1 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11DB32/T 45142023附录G(资料性)终止评定告知书终止评定告知书样式见图

16、 G.1。图 G.1 终止评定告知书样式12DB32/T 45142023附录H(资料性)评定意见书评定意见书样式见图 H.1。图 H.1 评定意见书样式13DB32/T 45142023图 H.1 评定意见书样式(续)14DB32/T 45142023附录I(资料性)养老机构等级牌匾样式养老机构等级牌匾样式见图 I.1。图 I.1养老机构等级牌匾样式15DB32/T 45142023参 考 文 献1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 2019 137号)2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9 85号)3 关于印发 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民规 2020 3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 2020 35号)5 关于印发 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的通知(苏民养老 202120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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