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069-2015 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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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71.100.30G89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10692015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Industrialexplosivesmixedonsiteintegratedmanagementandcontrolsystem2015-09-16发布2016-03-16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2/T10692015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要求.35试验方法.96检验规则.127安装.14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4附录A(规范性附录)车载终端与系统数据中心短报文通信格式.15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载终端配置的主要设备性能参数.1

2、7IDB52/T10692015前言本标准依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京安丹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文林、姚必昌、聂煜、贺勇、欧阳玲、折小荣、邵建平、马静、李钢、何锦。IIDB52/T10692015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以下简称现场混装炸药管控系统)的

3、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690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代码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3电磁

4、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QC/T413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WJ9065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70工业雷管运输车使用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安全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现场混装炸药车(简称混装车)用于生产制造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的特殊车辆,可按混制炸药的类型分为混装乳化炸药车、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车、混装重铵油炸药车等。3.21D

5、B52/T10692015混装车地面制备站及相关辅助设施(简称地面站)为混装车提供原材料贮存,氧化剂溶液、油相及不在混装车上进行的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及装车作业的固定式辅助设施及移动式辅助设施。3.3系统数据中心通过信息网络,汇总并储存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采集的所有数据,并按照该系统的设计管理规则,自动进行数据处理操作的中心数据库及其网络安全防护设施。3.4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用于实时接收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信号,并对车载终端采集的部分数据实现卫星无线电短报文通信(RDSS)传输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及其配件,包括固定安装在混装车车体上的车载设备及与系统数据中心连接的指挥机部

6、分。3.5混装车车载管控终端模块(简称车载终端)实时采集并存储混装车行驶、生产、地理位置及安全责任人员等信息,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传输数据,实时采集并存储现场作业视频监控图像,具备对混装车行驶信息及生产作业信息进行安全合规性自动检测及比对控制等相关功能的嵌入式系统集成装置。3.6地面站管控模块实现地面站内混装车生产准备及其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数据采集,包括混装炸药原材料加料数据自动采集、车载终端生产作业现场视频监控数据的自动接收、地面站内视频监控图像联动绑定,即混装车在地面站内的活动与其视频监控图像数据动态关联,以及其他合规性应用管控。3.7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固定安装在混装车车体上,用于采集混

7、装车生产作业过程视频监控图像数据,并将数据存储在车载终端中的防爆型视频监控摄像机及其配件。3.8单位智能卡用于存储混装车的安全生产许可量及其计划执行量、指定生产作业现场地理位置、所属生产企业信息的IC卡。3.9人员智能卡2DB52/T10692015用于存储混装车驾驶员、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责任人员及其他安全责任人员信息的IC卡。3.10智能卡读写装置用于读写生产作业单位智能卡及人员智能卡中存储数据的IC卡读写设备及其配件。3.11装药控制模块用于混装车生产工艺过程,可自动实时采集生产作业数据的计量和控制装置。3.12企业管理模块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原材料运输、现场装药服务全

8、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模块。可实现混装车生产作业计划调配、视频监控调阅、数据查询统计等管理功能,并提供应急安全指挥数据支持。3.13行业监管模块能提供工业现场混装炸药安全许可数据登记、安全监管等功能。4要求4.1系统组成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由地面站管控模块、企业管理模块、行业监管模块、系统数据中心、车载终端组成,其中车载终端与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及车载视频监控设备进行连接,并与装药控制模块实现联动,系统组成连接图如图1所示。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具有数据集中储存处理和远程客户端应用管理功能,可实现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生产、销售、原材料运输、现场装药服务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信息数据自动安全

9、采集、自动安全传输,能实现安全监管条件合规性自动比对判定,并在比对判定结果异常时自动触发可识别性预警提示及安全控制指令,直至判定结果恢复正常状态。3DB52/T10692015图1系统组成连接图4.2系统标识4.2.1对企业混装炸药安全生产许可量进行标识并储存于单位智能卡。4.2.2对混装车驾驶员驾驶证信息,以及现场生产责任人、地面站投料操作人员作业证信息进行标识并储存于人员智能卡。4.2.3对混装炸药使用单位进行标识并储存于单位智能卡,标识信息应符合GA690的要求。4.2.4对混装车生产作业现场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人进行标识并储存于人员智能卡,标识信息应与其安全作业证信息一致。4.2.5对地面

10、站管控模块进行唯一性编码标识,标识信息应与该地面站验收批号一致。4.2.6对混装车车载终端进行唯一性编码标识,标识信息应与该混装车唯一性编码一致。4.3地面站管控模块4.3.1应具有接收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图像数据的数据接口。4.3.2应具有储存车载视频监控图像数据的设备,储存容量应不少于90d。4.3.3应具有与智能卡读写装置进行数据交换的接口。4.3.4应能自动采集混装乳化炸药车乳胶基质投料数据。4.3.5应能自动采集或人工登记采集混装车其他投料数据。4.3.6应具有工作状态自检功能。4.3.7应能自动采集混装车进、出地面站数据。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GB4064、GB50054、GB50058、

11、GB/T14048.1、GB50348的规定。4.3.8应能自动采集地面站内的视频监控图像数据,并与混装车进出时间联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95、WJ9065的规定。4.3.9应能与系统数据中心实现数据实时自动交互。4.4企业管理模块4.4.1应能采集现场混装炸药生产、销售、原材料运输、现场装药服务全过程的基本管理数据。4DB52/T106920154.4.2应具备企业混装炸药生产作业计划及混装车生产调度计划管理功能。4.4.3应能读取混装车行驶路线及生产作业现场区域边界的地理位置数据,误差50m。4.4.4混装车行驶途中,应能实时查询混装车当前所在地理位置,误差10m。4.4.5

12、应能查询混装车的历史行驶轨迹数据,时间段不少于90d。4.4.6应能实时查询混装车原材料加料数据及地面站视频监控图像。4.4.7在混装车离开爆区后,应能查询该混装车本次现场生产作业数据。4.4.8在混装车生产作业结束返回地面站后,应能调阅该混装车此次生产作业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图像。4.4.9应具备系统预警信息设置及实时查阅、处置登记功能。4.5行业监管模块4.5.1应能登记现场混装炸药安全生产许可量数据。4.5.2应能对混装车单位智能卡进行初始化登记。4.5.3应能查询现场混装炸药原材料运输及现场生产装药服务全过程的基本管理数据。4.5.4应能实时查询地面站视频监控图像。4.5.5应能查询混装

13、车生产现场视频监控图像。4.5.6应能实时查询混装车当前所在地理位置,误差10m。4.5.7应能对现场混装炸药安全生产许可量、原材料运输及现场生产装药服务全过程数据进行关联查询和综合显示。4.5.8应具备系统预警信息设置及实时查阅、处置登记功能。4.6系统数据中心4.6.1支持并发用户量应大于1000个,响应时间应小于3s。4.6.2应具备不间断电源、双机热备等运行保障设备及相关措施,能支持不间断运行。4.6.3系统信息安全建设参照GB/T22239的规定,达到二级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4.7车载终端4.7.1功能要求4.7.1.1应具有生产作业数据实时采集模块。4.7.1.2应具有停止混装车装

14、药控制系统生产出料的模块。4.7.1.3应具有可保存生产作业量、生产安全责任人员及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图像数据的存储模块。4.7.1.4应具有安全生产合规性信息自动检测及比对控制的模块。4.7.1.5应具有操作和显示的装置。4.7.1.6应具有与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数据交换的接口。4.7.1.7应具有接收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图像数据的接口。4.7.1.8应具有读出视频监控图像数据的接口。4.7.1.9应具有与智能卡读写装置数据交换的接口。4.7.1.10应具有功能扩展接口。4.7.1.11应采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自动授时。4.7.1.12应具有自动检测及比对混装车以下信息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

15、许可量是否大于实际生产累计总量、许可作业地点与实际生产地点地理位置是否一致、安全责任人员信息是否符合安全生产5DB52/T10692015合规条件、前次生产作业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是否完成上传。混装车生产作业前(含调试),当以上比对结果异常(或否)时,不能启动混装车生产作业。4.7.1.13应具有对车载终端及其联接的各项车载设备进行工作状态自检和防拆自检功能,检测异常时,不能启动混装车生产作业。4.7.1.14混装车作业时(含调试),应实时自动采集并存储混装车装药控制系统出料传感器计量的生产量数据,具备防漏采、防篡改功能。4.7.1.15对混装车生产作业数据的采集应准确、可靠,计量误差应不大于2%

16、。4.7.1.16混装车离开爆区后,应能将生产作业数据(视频监控图像数据除外)自动上报发送至现场混装炸药管控系统。4.7.1.17生产作业数据保存应不少于90d。视频监控图像数据保存应不少于30d,且应能上报至地面站管控模块。4.7.1.18混装车点火启动时,车载终端应同步自动开启,且自动采集混装车行驶路线地理坐标信息。4.7.1.19应具有接收并显示现场混装炸药管控系统发送的提示信息的功能。4.7.1.20意外或故障断电时,应能自动保存数据、自动恢复。4.7.1.21应具有路径导航功能。4.7.1.22应具有语音提示功能。4.7.1.23混装车驶入爆区安全范围的极限边界时,车载终端应自动关闭

17、其联接的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的信号发射功能;混装车驶离爆区,超出安全范围的极限边界时,车载终端应自动开启并保持其联接的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的信号发射功能;混装车在爆区生产作业期间,车载终端应始终关闭其联接的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的信号发射功能。4.7.1.24车载终端与数据中心短报文通信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4.7.2安全管控要求4.7.2.1预警管控4.7.2.1.1混装车在地面站的投料数据与其生产作业数据不符时,系统应能自动预警。4.7.2.1.2混装车完成生产作业后,其本次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未上传且继续进行地面站投料时,系统应能自动预警。4.7.2.1.3混装车在非许可作业地点

18、启动生产装药控制设备时,车载终端应能自动预警。4.7.2.1.4车载终端对所联接的各项车载设备进行工作状态自检和防拆自检,检测异常时,车载终端应能自动预警。4.7.2.1.5混装车完成生产作业离开爆区后,超出24h未自动上报本次生产作业数据(视频监控图像数据除外)至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时,系统应能自动预警。4.7.2.1.6混装车生产原材料许可运输路线与实际运输路线不符时,系统应能自动预警。4.7.2.2联锁管控4.7.2.2.1混装车实际生产累计量达到安全生产许可量后,车载终端应能对生产装药控制模块自动进行联锁管控。4.7.2.2.2混装车在非许可作业地点启动生产装药控制设备时,车载

19、终端应能对生产装药控制模块自动进行联锁管控。4.7.2.2.3混装车安全责任人员信息与安全生产合规条件不符时,车载终端应能对生产装药控制模块自动进行联锁管控。6DB52/T106920154.7.2.2.4车载终端对所联接的各项车载设备进行工作状态自检和防拆自检,检测异常时,车载终端应能对生产装药控制模块自动进行联锁管控。4.7.2.2.5混装车完成生产作业离开爆区后,超出24h未自动上报本次生产作业数据至工业现场混装炸药综合管控系统时,车载终端应能对生产装药控制模块自动进行联锁管控。4.7.3技术要求4.7.3.1外观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金属机壳表面

20、应有防锈、防腐蚀涂层,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显示屏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如采用铅封装置,铅封应完好。4.7.3.2使用环境条件环境温度-30+70,相对湿度5%95%无凝露,环境大气压86kPa110kPa。4.7.3.3电气部件4.7.3.3.1电源4.7.3.3.1.1供电直流电源的额定电压+24V,电压允许范围+18V+32V。连接电源导线的颜色应为:a)红色连接电源正极;b)黑色连接电源负极。4.7.3.3.1.2连接导线应有适当保护,应不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应装有衬套。金属穿线孔应进行倒角,不应有锋利的边缘。接线要整齐布置,并使用线夹、

21、电缆套、电缆卷固定,线束内的导线要有序编扎。4.7.3.3.2插接器4.7.3.3.2.1使用插接器时,插头两端的线色应相同。若有两个以上插头,插头间应不能互换。4.7.3.3.2.2在接插完毕后,插头和插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接触不良现象。4.7.3.3.3熔断器4.7.3.3.3.1车载终端如使用熔断器,应在使用熔断器处清晰地标出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4.7.3.3.3.2熔断器的安装、更换应方便。4.7.3.4电气性能4.7.3.4.1电源电压适应性按表l给出的电气性能试验参数中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试验后车载终端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22、。4.7.3.4.2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4.7.3.4.2.1在表1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极性反接试验下,车载终端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允许更换烧坏的熔断器),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4.7.3.4.2.2试验后车载终端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7标称电源电压电源电压波动范围极性反接试验电压过电压24V(1832)V(280.2)V36VDB52/T10692015表1电气性能试验参数4.7.3.4.3耐电源过电压性能4.7.3.4.3.1在表1规定的过电压下,车载终端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过电压试验。4.7.3.4.3.2试验后车载终端的数据记录、显

23、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4.7.3.4.4断电保护性能当车载终端断电,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可保存90d的存储数据。4.7.3.5气候环境适应性车载终端在承受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后,应无任何电气故障,机壳、插接器等不应有严重变形;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或改变。4.7.3.6机械环境适应性车载终端在承受各项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应无电气故障,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4.7.3.7外壳防护等级4.7.

24、3.7.1车载终端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及QC/T413中IP65的要求,放置在驾驶室内应符合IP51防护级别。4.7.3.7.2试验后通电检查车载终端的数据记录、通信功能应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4.7.3.8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车载终端在进行汽车点火干扰时,不应出现异常现象,记录功能、显示功能应正常。4.7.3.9静电放电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应符合GB/T17626.2要求,试验中及试验后车载终端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在试验中允许显示器出现功能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4.7.3.10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射频电磁

25、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应符合GB/T17626.3要求,试验中及试验后车载终端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在试验中允许显示器出现功能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4.8其他要求4.8.1数据安全性4.8.1.1数据(视频监控图像数据除外)储存、传输使用AES加密算法(或3DES加密算法)及MD5保密格式算法加密。8DB52/T106920154.8.1.2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信号,并对车载终端采集的部分数据实现卫星无线电短报文通信。4.8.2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4.8.2.1具有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模块及实时接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卫星无

26、线电导航(RNSS)信号的功能。4.8.2.2具有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模块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卫星无线电短报文通信(RDSS)功能。4.8.2.3具有进入爆区自动关闭卫星无线电短报文通信(RDSS),离开爆区自动开启卫星无线电短报文通信(RDSS)功能。4.8.2.4具有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自动授时功能。4.8.2.5具有GPS定位模块。4.8.2.6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与车载终端实现集成联接,具备与系统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双向传输功能。4.8.2.7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天线部分应水平固定在混装车的驾驶室顶部位置,除天线固定端外,天线其他外表面不得有遮挡物。4.8.2.8应避免尖锐物体或

27、硬物碰撞设备表面并避免磕碰。4.8.2.9混装车在行驶过程中及在生产作业期间,禁止人为拆卸设备。4.8.2.10车辆行驶前,应对设备各组成部件进行检查,防止各部件接头的折断和脱落,不应对联接线缆进行热插拔操作。4.8.2.11应避免设备接触腐蚀性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4.8.2.12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防护级别应符合GB4208。4.8.2.13性能参数见附录B。4.8.3车载视频监视设备4.8.3.1具有防爆型视频监控摄像机,应符合WJ9065的规定。4.8.3.2视频监控图像应覆盖混装车输药管出口位置及其向外延伸20m以上区域的范围,并覆盖混装车周边不少于240,且向外延伸应不少

28、于20m的区域范围。4.8.3.3车载视频监视设备防护级别应符合QC/T413中IP65。4.8.3.4性能参数见附录B。4.8.4智能卡读写装置具有能同时读取不少于两张智能卡中数据的接口和功能。5试验方法5.1试验环境条件环境温度:1528,环境相对湿度:45%75%,供电电源为标称电源电压。5.2系统标识操作该系统相关模块,目测检查系统标识。5.3地面站管控模块对照要求,操作该系统,比对输入输出数据,逐项检查功能。9DB52/T106920155.4企业管理模块对照要求,操作该系统,比对输入输出数据,逐项检查功能。5.5行业监管模块对照要求,操作该系统,比对输入输出数据,逐项检查功能。5.

29、6系统数据中心对照要求,操作该系统,比对输入输出数据,逐项检查功能,并查验等级证书。5.7车载终端5.7.1功能要求5.7.1.1对车载终端配套的软件进行安装、运行,对照各项功能要求,进行数据自动采集或手工录入采集,检验输入功能。5.7.1.2对照各项功能要求输入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图表生成、操作权限管理等输出功能检验。5.7.1.3模拟车载终端各项功能运行环境及辅助参数,逐条检验其各项功能的输入数据及输出数据。5.7.1.4目视(必要时使用工具)检查车载终端的主机及数据存储器等重要器件有无采取可靠防护措施。5.7.2安全管控要求对照各项安全管控要求,模拟车载终端输入数据及辅助参数,逐条检验

30、其预警管控及联锁管控的各项输出数据及系统提示。5.7.3技术要求5.7.3.1外观目视检查。5.7.3.2电气部件目视检查车载终端的各连接线、插接器、熔断器。5.7.3.3电气性能5.7.3.3.1电源电压适应性试验车载终端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18V和32V,分别连续工作lh,其间输入模拟信号,检查车载终端的功能。5.7.3.3.2耐电源极性反接试验5.7.3.3.2.1对车载终端的电源线施加与标称电源电压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施加28V0.2V的反向电压,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5.7.3.3.2.2试验后检查车载终端的功能。5.7.3.3.3耐电源

31、过电压试验5.7.3.3.3.1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对其施加36V的工作电压,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10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试验状态高温试验温度702接入1.25倍的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1h通电,1h断电持续时间72h高温放置试验温度702试验中不通电,试验后检查功能持续时间8h低温试验温度-302接入0.75倍的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1h通电,1h断电持续时间72h低温放置试验温度-302试验中不通电,试验后检查功能持续时间8h恒定湿热试验温度40224h不通电,24h接通标称电压通电工作持续时间48h相对湿度90%95%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状态振动试验扫频范围5Hz300Hz

32、在振动试验台上,在上下方向上进行扫频振动试验不通电正常安装状态每个方向试验8h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车载终端的基本功能及外观结构扫频速度1oct/min扫频时间每个方向8h振幅5Hz11Hz时10mm(峰值)加速度211Hz300Hz时50m/s振动方向X、Y、Z三方向冲击试验冲击次数X、Y、Z每方向各3次不通电正常安装状态在试验台上,试验后进行功能检查峰值加速度490m/s2脉冲持续时间11ms方向X、Y、Z三方向DB52/T106920155.7.3.3.3.2试验后检查车载终端的功能。5.7.3.3.4断电保护性能试验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然后断电,进入自动保护状态,检查断电前保存的数据,应满足

33、存储90d的数据。5.7.3.4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试验参数设置及试验状态见表2。表2气候环境试验项目表5.7.3.5机械环境试验试验参数设置及试验状态见表3。表3机械环境试验项目表5.7.3.6外壳防护等级试验按QC/T413规定的方法进行。11DB52/T106920155.7.3.7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试验5.7.3.7.1试验设备放电电极间距为1cm1.5cm,放电频率为12次/s200次/s,放电电压为10kV20kV。5.7.3.7.2试验步骤车载终端与试验设备共电源连接,在工作状态置于以放电电极为中心20cm半径的平面范围内,且放电电极距车载终端底面5cm10cm时,以12次/s200

34、次/s的放电频率扫频,若有异常,在异常频率点持续试验5min;若无异常则在60次/s的放电频率上持续试验10min。试验中检查车载终端的功能。5.7.3.8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5.7.3.8.1试验设备试验用静电放电发生器应符合GB/T17626.2中第6章的要求。5.7.3.8.2试验步骤受试车载终端通电正常工作,机壳按使用要求接地。放电点选择为在正常使用车载终端时操作人员易触及的表面进行放电试验,试验速率为2s放电1次,每个放电点应对正极性或负极性各放电10次,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试样。5.7.3.9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5.7.3.9.1试验设备应符合GB/T17626.3

35、中第6章的要求。5.7.3.9.2试验步骤试验按GB/T17626.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试样。5.8其他要求5.8.1数据安全性查询数据并目测检查。5.8.2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目测检查和操作设备功能检查。5.8.3车载视频监视设备目测检查和操作设备功能检查。5.8.4智能卡读写装置目测检查和操作设备装置功能检查。6检验规则12序号检验项目要求条款试验方法条款型式检验出厂检验1系统标识4.25.22地面站管控模块4.35.33企业管理模块4.45.44行业监管模块4.55.5.5系统数据中心4.65.66车载终端功能要求4.7.15.7.1安全管控要求4.

36、7.25.7.2技术要求:外观电气部件电气性能气候环境适应性机械环境适应性外壳防护等级抗汽车电点火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4.7.3.14.7.3.34.7.3.44.7.3.54.7.3.64.7.3.74.7.3.84.7.3.94.7.3.105.7.3.15.7.3.25.7.3.35.7.3.45.7.3.55.7.3.65.7.3.75.7.3.85.7.3.97其他要求数据安全性4.8.15.8.1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设备4.8.25.8.2车载视频监视设备4.8.35.8.3智能卡读写装置4.8.45.8.4DB52/T106920156.1检验分类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

37、厂检验。6.2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按表4规定。表4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表6.3出厂检验6.3.1出厂检验应逐套检验,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6.3.2出厂检验中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返修后重新进行检验。若再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系统不合格。6.4型式检验13DB52/T106920156.4.1型式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a)系统设计定型时;b)设计、工艺或关键材料更改有可能影响到系统性能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2型式检验在1套系统上进行,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6.4.3型式检验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经返修后再对该项目进行复试,若复试仍不合格,则判该系统为不合格。7安装7.1新车对于新出厂的混装车,车载终端的安装由混装车制造商自行负责设计、安装、调试。7.2在用车7.2.1对于在用混装车,由车载终端制造商与用户共同设计、确定车载终端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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