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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
2、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
3、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
4、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5、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
6、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
7、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8、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
9、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
10、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
11、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
12、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
13、。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 惩 规 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
14、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15、。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