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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所谓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一切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一)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3举证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教材:+证明对象单一性、证据内容的专业性(二)与行政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所谓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或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材料。1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2举证的性质不同。(三)可定案证据的特征能够被法院认定、最
2、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由必须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和可采用性。2客观性。3相关性。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一)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根据提出证据主体的不同及其证明的事实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所谓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当事人为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从而推翻对方观点而举出的证据。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辅助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或者在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反映出来的证实案件情况的材料。所谓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或记载的内容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二)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据作了以下分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节
4、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举证责任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风险。(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特征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这个不利的后果只在一定的条件成就时出现,而后果就是败诉,即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即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该风险的人,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败诉,但不会因为举不出证据而败诉。二、举证责任的分担(一
5、)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综合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问题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即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三、举证规则(一)举证期限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因不
6、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非常明显,被告的举证期限比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要短得多,这是合理的。因
7、为,“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决定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是早在行政程序中获取的,在诉讼中所要做的,就是将其提交给法院。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强化“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1被告举证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
8、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三)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但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某些特殊规则决定了法院在责令当事人提交和补充证据时,必须受一定的规则限制,否则将很可能动摇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法定时间里提交证据等特殊规则。为此,最高法院在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
9、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则。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3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案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某电子企业进行检查,在该企业的车间和库房发现了一些电子产品包装箱,上面印有“Made in Koera”。监督局据此认为该企业有假冒产地的违法行为。企业辩解:我们是受委托对一些韩国进口的电子产品进行检测,并且本企业同时也进口了一些电子产品,监督局所发现的包装箱正是这些进
10、口产品的包装箱。监督局称:既然是进口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否则就以假冒产地论处。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监督局遂对企业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企业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试分析:A 对于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如果在诉讼中其提供现场查到的包装箱,是否可以认为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举证责任?B 对于本案中包装箱是否为假冒、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究竟谁应当负举证责任?企业还是监督局?C 在本案中,企业不能提供海关报关单以证明其曾经进口相关产品,是否就意味着监督局的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能够成立?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与保全一、法院对证据的调取(一)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二)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关
11、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证据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只有对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保全(一)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含义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二)证据保全的程序1提出的期限和方式。2担保。3证据保全的方法。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与认证一、质证(一)质证的概念、特点1概念。诉讼活动中的质证,是指在
12、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2特点。质证作为一种专门的诉讼活动,具有明显的特点。(1)质证的主体是诉讼参加人和证人、专家辅助人等。(2)质证的客体是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3)质证是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4)质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上应当坚持一证一质,即对每一个证据材料都应当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二)质证的法律意义质证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1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步骤。2质证是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13、三)质证的规则1关于质证的法律效力。质证是证据得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2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及其要求。一般而言,任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当经过质证。但是,“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行政诉讼中关于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的唯一规定。3关于质证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4质证的方式。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
14、人对证据进行对质、辩论、说明、解释、反驳的活动,主要以言词的形式进行。(四)质证的程序1证据的出示与说明。2发问。3质疑。4答辩。(五)对不同形式证据的具体质证要求1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如果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2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当遵循对证人进行当庭对质的原则。3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证据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4二审及审判
15、监督程序中的质证。原则上,在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已经过质证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但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另外,无论在二审还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对新的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下出现的证据:(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二、专家辅助人(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
16、、技术以及其他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的、特殊的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法庭指定,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说明的人员。也有学者称其为诉讼辅助人。(二)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根据证据问题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对质、接受询问。2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三、认证行政诉讼中的认证是审判人员依法确认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一)认证的原则认证的原则是指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所要遵循的准则。(二)证据资格认证规则证据资格的认证是指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认定。证据问
17、题的规定针对行政诉讼的特有问题,做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是: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
18、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三)证明力认证规则证明力认证是指对依法被确立为证据的材料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强弱程度的认定。证据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1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种类证据证明力的认定。2电子邮件等数据资料的证明力认定。3自认证据的证明力认定。4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5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某些证据,虽然在合法性及关联性上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出现特殊情况,其证明力减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些情况是:(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
19、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四)认证的程序证据问题的规定除了对认证的规则做了规定外,对法庭认证的程序也做了规定。1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2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