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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俊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 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 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制定本管理办法是以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管理办法为依据,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做到布局合理、公开透明、依法自愿。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镇、村两委班子成员、县镇 人大代表及种养殖农业合作社的意见建议后,召开会议并公开发 布。第二章流转程序第四条由各村统计人员将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向流转土地的农户发放并签订
2、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委 托流转协议,并对流出、流入土地信息进行分类存档。第五条合同到期的,各村根据需要,上报规划流转土地位 置、面积、价格、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种植要求等信息,由各 村将土地流转信息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上统一 发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农村 土地流转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第六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500亩以上流转规模的经营 大户资质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登记;资质审查主要包括法人资格、 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 能力;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 策、发展规划要求,项目的逾期效益和经营风险。第
3、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 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承包户享有以同等 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第三章流转合同第八条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时按全年应付 地租的20%-30%缴纳保证金,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无利息返还,各 村根据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向流转户每亩收取20-30元管理 费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农经站各备案一份。第九条 流转土地的面积原则上包含流转区域内及周边沟、 渠、路面积。第十条 合同签订鉴证,对流转面积低于500亩的,不做强 制性要求,对流转面积500亩及以上的,在做审查登记的同时, 必
4、须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共同鉴证。第十一条 承包户自签订合同之后10日内全额交付流转租 金,最迟不得超过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因承包户未及时缴纳流 转租金,经村民委员会集体商议后可单方面解除原合同。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村合理、合法、 规范化流转土地,并将有关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及时归档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包括相关文件、会议记录、与 农户签订的委托流转协议、实地勘测核查报告、土地流转合同等。 档案须妥善保管,实行专人专柜,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人 员变动时须做好交接手续,防止丢失。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查阅,须由查阅人向村委会(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书
5、面申请,写明事由和用途,相关 资料仅提供复印件,不得拿走原件。第五章流转管理第十五条承包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 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同时各承包户要在经 营活动中要严格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做到“一控两减三基本” 的工作要求,自觉落实节水、减肥、减药、畜禽粪污、秸秆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良好。第十六条各承包方要严格按照谁经营谁收益、谁经营谁负 责的原则完成农田水利建设任务,不得损坏灌溉设施,改变原有 灌溉体系,及时对流转范围内的
6、土地进行深翻或者深松,如不按 时清理农作物秸秆、购渠道上生产垃圾的或者发生焚烧秸秆现 象,从缴纳保证金内依法扣除,扣除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 保证金扣完为止。第十七条严禁掠夺性经营。承包方要严格执行耕地和基本 农田保护政策,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严禁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 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出让方的利益。以股份合作社形式进行 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股份合作社全体成员同意,可以从土地流转 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流转土地农业设施建设。村内“一事一 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大会同意,可用于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借股份合作 或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侵害农民利
7、益。第十八条凡发生土地向不良资质组织或个人流转、改变土 地用途、流转手续未到村两委或镇农业综合中心备案的、超期流 转等行为,发现后在一个月内没有补办手续的,又不能在6个月 内制止的,在年终对村两委班子考核时,每亩扣10元,从相关 人员工资中扣除。第十九条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投入。承包方在农村土地流转 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质量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流出方依法收回土地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 及数额应在流转合同中约定。第六章复垦地土地流转流程第二十条由各村村委会与承包人签订复垦地流转合同,合 同为一年一签订。已复垦5年及5年以上的土地租金与周边耕地 租金同价;复垦未满5年的每少
8、一年,租金与周边耕地价格的基 础上下浮100元-150元/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流转合同一式 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财经中心各 备案一份。第二十一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村合理、合法、 规范化流转复垦地,并将有关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及时归档管 理。第二十二条地租收缴由各村统一组织,合同签订后10日内 全额收缴,收缴款项进镇政府统一账户后上缴国库,不得私设账 户。县财政按照4:3: 3 (4:村集体收入,3:镇政府,3:县政 府)比例返还给各乡镇。第七章合同终止第二十三条 经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申请备案后,签订终止协议,原合同解除。第二十四条因重大
9、政策变动、产业结构调整,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受让方,协商解除原合同。第二十五条因受让方拒不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出租方向镇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后,可单方面解除原合同。第二十六条因受让方私自转包的,出租方向镇农业综合服 务中心申请备案后,可单方面解除原合同。第八章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制度第二十七条对来访、来信、来电的咨询和纠纷来访,接待 人员应热情接访,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做好登记,不 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答复。第二十八条对登记的各类来信来访,受理人员及时向调解 (仲裁)员转交,并签字受理。第二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定期上报制度。重大、疑 难、易激化矛盾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工作。第三H一条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