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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 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及有 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 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 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
2、预算绩效管理 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上 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督促和 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 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 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 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
3、团应当对上报 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 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 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 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支持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 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 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
4、购置维护;开展必要的专项 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 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 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 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 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
5、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 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结合中期财政规 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 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 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 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 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 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
6、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 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 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 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 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
7、收报告、评审考核 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 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 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第二十五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 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结转结
8、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 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 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 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第二十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 关要求执行。第三十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
9、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林 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林业草 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 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 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
10、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本级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 支出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 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 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 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下 一阶段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林联规(2021) 3号)、黑龙江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农2009) 60号)、黑龙江省林业 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7) 16号)、黑龙江 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21) 6号)同时废止。此 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 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
12、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促进林草事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 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 1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 73号)等文件,参照财政部、国家 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 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13、、黑龙江省林下经济发展规 划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 草事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 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组织预 算执行、资金
14、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区域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具 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 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造林、乡村绿化、防沙治沙、森林质量提升等。(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其中草原 植被恢复用于人工种草、草原改良和退化沙化碱化草原治理,草原保护与管理 包括全省草原调查规划、执法监管、生态监测、鼠虫害监测、管护等。(三)林下产业支出用于支
15、持林粮、林菌、林药、林菜、林果、林下养 殖、景观利用等重点产业发展,包括重点林下产业基地建设,设施设备建设, 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和认证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营销网络及信息服务 等。(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是指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认为 省级财政事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与修复、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公益林管 护补助支出。(五)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主要用于省级湿地类型保护区(含省级重要湿 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 监测、宣传教育,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调查等相关支出。(六)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野 生
16、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七)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 治,林木良种培育及草种选育繁育,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综合监测, 林草信息系统(含防火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林草资源调查(含碳汇)、核 查验收、规划编制。1.森林草原防火支出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防火物 资储备购置及储备库运行保障相关支出,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所必要的 防灭火机具、装备购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费用是指按照中央补助地方 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 90号)规定省级 补助部分。2,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松
17、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森林鼠害等重大林业有 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和除治,支持药剂采购、物 资设备购置、劳务用工支出、购买服务等。3.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选繁育支出用于国土绿化优良苗木培育,珍稀、珍 贵、乡土树种草种种质资源收集及林草良种选繁育。(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保护和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包 括奖励林长制督查考核中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林长制督查中获得激励 的市(地)、县(市、区)、林业局公司和农场公司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 统筹用于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 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省级补助部分等。第六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
18、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 其他与林草事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林 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项目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 式,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为分配原则,事先发布评审通知,组织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由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补助金额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及补助标准等因素确 定。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
19、航空消防租机经 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 90号)执行。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分配方案 进行调整。第八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分解下达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和有关政 策,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九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储 备工作,并按要求提出预算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每年工作实际, 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第十条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于5月31日以前结 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一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
20、送资金分配建议,经省 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于7日内下达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 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级林业 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 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 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三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
21、和区域绩效目 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等。第十四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对林业草原 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 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 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五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 况,编制整体绩效目标报送省政府履行审批程序。接到省政府批复下
22、达的整体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资金预算同步 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 控,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 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级林业草 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按照有关要求,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 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八条绩效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
23、、下达的依据;(二)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 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 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 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省级林业草原 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一项依据。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
24、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 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 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 对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 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省级
25、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林 业草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
26、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 办法(黑林联规(2017) 3号)、黑龙江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 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 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 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斐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一)出台办
27、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 19号)、财政 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资环(2022) 17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 央财政国家公园和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3) 31号)等 文件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办法的整体结构办法依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
28、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 170号)结构内容,结合我省使用林业 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际情况制定,共计七章三十五条。(三)办法的主要内容1 .明确了责任和实施期限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在资 金分配、资金使用、预算监管、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规 定了资金的实施期限。2 .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 修复、生态护林员、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 重点工作等6项资金使用范围。同时,规定了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 中央财政资金
29、交叉使用、重复支持,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 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3 .明确了资金分配采取的方法和原则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明确 了资金分配标准。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项目可以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 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 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4 .明确了预算下达对项目储备、预算申请和预算指标下达的时限、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5 .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护、河湖水系连通和拆除围网等建设,增加湿地面积。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 偿,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
30、保护的意识。(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 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 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 (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 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 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 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七条林
31、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 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 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 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 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执行。由省财 政厅、省林草局通过审核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在项目 审核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 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审核等情况确定。项目主体通过项目答辩 等竞争方式争取
32、项目支持并作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支出进度。资金分 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 下。第九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 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第十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 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省级可根据财 力状况适当调整。明确了 “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 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规定了绩效目标设定、审 核、下达,绩效运行监控、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的相关要求。6 .明确了财会监督工作的
33、责任分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林业草原生 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林业草原生 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 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日常监督。7 .明确了预算执行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采购管理、信息公开、违法违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二、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34、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 19号)、财政部国家林 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 17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家公 园和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331号)等文件和有关财 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办法的整体结构办法依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 171号)结构内容,结合我省使用林业草原 改革发展资金实际情况制定,共计七章三十七条。(三)办法的主
35、要内容1 .明确了责任和实施期限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在资 金分配、资金使用、预算监管、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规 定了资金的实施期限。2 .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 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 防治、生产救灾、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 技推广、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 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等14项资金使用范围。还规定了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 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不
36、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 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3 .明确了资金分配采取的方法和原则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明确了资 金分配标准。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项目可以采取 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 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4 .明确了预算下达对项目储备、预算申请和预算指标下达的时限、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5 .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明确了 “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 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规定
37、了绩效目标设定、审 核、下达,绩效运行监控、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的相关要求。6 .明确了财会监督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监 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的监 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 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日常监督。7 .明确了预算执行要求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采购管理、信息公开、违法违规处 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三、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38、林草事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 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 19号)、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资环(2022) 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 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 171号)、财政部国家林 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 73号)、黑龙江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办法的整体结构办法
39、整合了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草原植被恢复费、省级湿地保 护、省级生态效益补偿、省级防火物资储备和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全部 6个省级项目内容,总计七章二十七条。依据黑龙江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兴安岭生态银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办法中增加了林下产业和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转换项目。(三)办法的主要内容1 .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国土绿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林下产业、 森林保护修复、其他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建 设、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转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 林业草原保护和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等10项资金使用范围。
40、还规定了省级林业 草原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草事业发展 和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2 .明确了资金分配采取的方法和原则。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 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 的项目可以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绩效 评价等情况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3 .明确了时限要求。为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和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储 备、预算申请和预算指标下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4 .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明确了 “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 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
41、效管理机 制,规定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绩效运行监控、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 的相关要求。5 .明确了财会监督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 强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责监督, 加强对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 金使用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6 .明确了资金执行中的采购管理、信息公开、违法违规处理等内容。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原则上延 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按照国家拨付我省资金规模和政策实施县申报选聘生态 护林员总人数测算出全省年人均补
42、助标准,予以分配。第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适当 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 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涉农资金整合 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四条省林草局商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 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其中:国家公园 项目应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 库。第十五条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30日内,省财政厅根据省 林草局分配
43、建议方案审核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 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 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级林 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 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
44、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 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十八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 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 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 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结合中期财政规 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
45、情况和绩 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 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 草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 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 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 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46、 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 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 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 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 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47、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 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 据。省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 制。第二十四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 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 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 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日常监 督。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 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