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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监督交流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推进,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但当前的监督机制中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一、客观分析权力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1、监督客体。横向监督中的“盲区”与纵向监督中的“断层”导致监督范围不全。尽管当前的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讲涵盖了所有的监督客体,但事实上由于某些权力过于集中,监督的有些环节出现空档,使本应该受到监督的权力得不到真正的监督。一方面,上下级监督中存在“盲区”。特别是在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上,上级监督受时空限制,难以了解
2、到实情,是“雾里看花”;下级监督因自身受制于被监督者,无法监督到位,因而更是“隔山观景”。这种对包括“一把手”在内的掌权者“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目前仍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监督机关自身存在监督“断层”。拥有监督权的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由于监督权存在局限性与独立性,自身监督不现实,上级监督同样难以到位,因而群众不得不产生“谁来监督你”的疑虑。由于对权力的监督存在许多“盲区”和“断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当权者”长期处在监督的“真空”状态,导致腐败。成克杰、程维高等就是这种“真空”下的典型。2、监督主体。权力的分散与独立行使职权的弱化导致监督力度不大。目前,我国纪检、检察、监
3、察等部门监督主体的多重领导体制存在着许多的控制、约束和分权的缺陷,不利于排除各方面的干扰,独立行使职权,减弱乃至化解了有效监督的力量。地方各级纪委的工作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的,因而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存在很大难度,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又存在空间上的距离,且以少数监督多数,实在难以到位。监察机关在与纪委合署办公的情况下,行政监察职能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难以独立行使监察权。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监督同样受到外界多方因素的制约,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权限十分有限。检察机关仅仅偏重对构成犯罪的腐败案件的查办,“不告不查”的办案原则致使主动监督的职能根本不存在。作为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主体人民群众,由
4、于监督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开展监督的积极性。3、监督载体。监督形式的简单性与监督内容的封闭性导致监督渠道不畅。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权力领域违纪、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对于认定违纪、犯罪的严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监督部门的监督形式并没有明显改进。一是涉及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少全面的、全方位的配套监督制度。监督者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证。权力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幅度、范围上存在随意性,导致权大于法、权大于纪。二是缺乏切实可行、彻底到位的全方位监督形式。目前监督的形式主要还是通过走访调查、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离任
5、审计、执法监察等有限的方式和手段,而真正意义上能够发挥作用的离任审计、执法监察等方式却因多方面因素限制而难以全面展开到位。三是对权力监督的内容涵盖狭窄。如偏重对事后监督而忽视事先、事中监督,偏重对结果的监督而忽视对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偏重对权力执行者的工作、经济方面的监督而忽视其社交、生活方面的监督。4、监督效能。处理不到位及结果不透明导致监督作用不佳。监督的目的在于强化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确保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平,杜绝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因而对权力监督结果必须依法依纪运用到位,对通过监督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必须公开透明,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效能。但现实中对监督结果的运用并不十分到
6、位。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有的以收代罚,单位出现重大经济问题、退回违纪违规资金或交少量罚金而免于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有的以纪代法,干部违纪违法后,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处罚;有的以情代罚,凭单位或个人与监督部门的感情与关系,减免处罚。以上种种情形,导致监督结果的运用出现严重偏差,致使监督应有的作用无法发挥,无形中助长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与此同时,对监督结果运用的透明度不高,各种宣传媒介对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等极少报道,或报喜不报忧,群众知晓率低。对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腐败行为,往往只在造成严重影响和结果处理到位后才有报道,一般性问题的处理往往只有党委、纪检、组织等少数部门知晓,群众难以
7、了解真相。二、正确审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1、监督体制不顺,监督部门受制于权力部门。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下,由于监督体制没有理顺,对权力实施监督的监督部门受制于权力部门,监督难以真正到位。一是经费、人事的管理权受限。监督部门的经费来源于本级财政,人事管理、干部的提拔任用由本级党政组织管辖,对监督结果的处理权限也受到本级党政组织的制约,从而削弱了监督力度。二是监督部门条块分割,相互配合不到位。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大都自成一体,相互联系不够,监督资源共享率差,协作配合力度不够。三是作为社会监督的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在当前的监督体制下,难以充分发挥作用。2、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权缺乏可靠保障。在当前的
8、监督体系中,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平行监督过程中,都存在各种障碍因素,监督渠道无法畅通。上级精神到了下级后走样,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群众的意见、建议难以反映或被采纳,对权力决策者和执行者难以发挥作用;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等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真正意义的监督功能。群众举报遭到打击、下级反映问题遭到报复、监督部门履行职能遭到冷遇等现象时有发生,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靠保障。3、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权法对峙严重。目前关于监督的专门性法律尚为空白,涉及监督的法律法规、党内制度也不完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缺乏法律支柱。受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许多人崇尚权力的思想根深蒂固,“民不与官斗”已成思维定势,
9、在检举、揭发、指证掌权者的违法违纪问题中,只要不涉及个人切身利益,都不愿“惹火烧身”,即使反映问题也不找法律而是找党政部门,而且问题最终还是由权力部门去解决,造成事实上的权法对峙。三、积极探索强化权力监督的有效途径1、建立配套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离不开改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与制约权力相配套的监督体制,一是要自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反腐败领导机构,并管理对权力的监督。二是改革当前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多重领导体制,实行监督主体与客体在权力关系上的剥离,并赋予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监督机关最终处置权和否决权。三是调整部门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形成部门之间
10、,单位之间平行交互监督制约的机制。2、健全系统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为开展党内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依据,但一部监督条例尚未上升到监督法律的层面,也达不到健全整个监督法律体系的目的。必须依据法律的系统性和层次性的要求,在党内监督条例之外,制定以权力监督法为主体,以公务员管理法、财产申报法、公民检举法、舆论监督法为分支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在党内健全权力监督制度,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诫勉制度,并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八小时以外干部监管等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强化以法制权、以纪制权。3、构建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要在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的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
11、法律监督为主的内部监督体系,以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为主的外部监督体系的基础上,着重强化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及其运行的监控,尤其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部门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防止权力越执和滥用。二是加强舆论监督,依法确立新闻舆论监督地位,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的特点,对权力决策者和权力执行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曝光。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开展监督的权利和渠道,如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群众举报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4、制定科学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对权力运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约规范作用,有利于避免职权的滥用。各权力执行部门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从政行为规范,明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形成环环相扣、权责分离的工作机制。同时,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政府管理信息化进程,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减少个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确保权力监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