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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基本概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 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 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 活动的总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属于服务型企业,其业务形式单一,业 务流程简单,会计核算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资产类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 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 证的
2、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 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 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 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十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
3、产中介服务机构。织。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 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 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
4、领取营 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 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 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 房地产中介业务。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依法交纳税费;(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检查。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 机构统一受理并
5、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第十六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 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 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 法纳税。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 记录,设立业务台账。业务记录和业务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
6、 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 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第二十三条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 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 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 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 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
8、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 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 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二.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常用会计分录(1)取得中介服务费借:银行存
9、款/应收账款/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2)人工成本1、计提工资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2、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3 )门面租金.水电费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4)购买房产中介管理系统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每月摊销时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5 )广告费用 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6)期末结转损益1、结转收入类账户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2、结转费用类账户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税金及附加等3、结转本期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注:亏损做反向分录财务管
10、理制度第一章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精简、高效 率为原则,按本公司实际需要设置适当部门,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二章财务部人员岗位责任制每个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财务人员岗位 责任制,以便分清责任。各施其职,各尽其责。设置一人一 岗,或一人多岗,坚持精简、高效率的原则,切实做到 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业绩 有奖惩,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第一条设财务部主管一人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财务工作,组织本部门内 业务分工,明确会计人员职责范围,研究、布置各项具体财 务会计工作。2、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3、建立健全财务会
11、计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 行经济活动分析。4.办理向银行借款的一切手续,并组织监督实现。5、加强往来帐目的管理,能及时提供客户的货款资料, 协同总经理、出纳催收货款,加速资金回笼,及时与供应商 核对帐目,安排货款清偿,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 用效果。6、参加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充 分利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预测经济前景,为公司领 导决策提供可靠有用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7、负责向本公司领导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解释 财务方面的情况。8、负责会计重要资料档案的保管,做好调查记录。9、负责提供对外的会计报表、资料,并签名盖章,按 会计制度及规定时间及时送报
12、各级主管部门。第二条设会计岗位一人。1、根据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做好结帐、对帐工作,保证帐帐相符。2、负责做到按时、按质、按量报送公司内部所有报表。3、负责存货、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1)库存现金(2)银行存款(3)其他货币资金(4)应收票据(5)应收账款(6 )其他应收款(7 )坏账准备(8)开发产品4、对公司存货、资产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改善管理等措施。并编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第三条设出纳岗位一人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每笔业务必须经过 会计人员的审核、编制记帐凭证,出纳才能办理款项的收付, 记帐凭证必须加盖现金收讫
13、、现金付讫、银行收 讫、银行付讫的印章,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更不得挪用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 确须签发不填注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注明收款 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根据已办理完毕 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并每日结出余额,要做到帐 帐相符、帐实相符,月末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于 未达帐项,要及时提出查询。3、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要确保资金安全和完整 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4、妥善保管印章,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所 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办理销售款 项的结算业务,配合
14、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催收销售货款工作。6、每笔业务发生收款时,应由出纳员开收款收据,即交由会计编制记帐凭证,以便及时记帐。7、负责办理总经理、财务主管交办的临时性业务。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现 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以便全体工作人员执行。第一条一般规定1、本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资金收入和支出,统 一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财务部是代表公司对外结算债权、债务的唯一机构。未经授权和委托,任何人无权处理有 关资金收支的工作,任何越权行为都是无效的,并应对其所 造成的后果负责任。2、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以律已,不谋 私利,
15、如发现有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挪用公款,假公济私, 贪污舞弊,监守自盗等行为,一律加倍处罚,严惩不贷。因 此,会计与出纳必须明确分工,各施其职,相互制约,即相 互合作又相互监督。按照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 (指除现金、银行日记帐外的帐)的原则进行工作。每月终 盘点现金,双方核对现金、存款帐目,并将存在问题向上级 报告。3、凡是支付款项必须取得合法的、有效的单据,经手 人应该在单据上签名、盖章、整理好单据,经有权审批的领 导批准,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并符合支付原则,方可办理报销 支付款项,如手续不全,内容有错或可疑,财务人员有权拒 绝付款。4、为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不致流失,凡是公司的资产 都应设
16、置帐簿登记,由专人负责管理。会计与管理人员按情 况规定月、季、年终盘点一次,进行财产清查。对于损坏、 变质或短缺情况,由直接责任人(或使用人)提出报告,经 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注销手续。5、强化公司管理,公司与外界签订的一切经济合同, 最终由财务部负责执行,财务部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档案。派 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执行,以维护公 司的经济权益。第二条资金的管理1、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经过正当审批手续,非 法调走或挪用资金,财务部门有权制止这些违法行为,拒绝 支付款项。1、因公借款,经手人必须在事毕后3-5天内(如购物 出差回来等)办理报帐手续。2、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凭合法的有效
17、发票或有关 收费凭证,并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注明付款理由,按审 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 付款项业务。3、凡属预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 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连同合同或有关文件交财务部审核, 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但在该项业务完结,经办人必 须取得对方正式发票合法的收款凭证,交由财务部结清往来 帐目,否则造成损失由经手人负责。4、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罚款或其他经济损 失,应由责任者本人负责,公司拒绝接受任何解释。第三条低值易耗品管理1、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20xx元以下,不是使用一次 而是多次重复使用,使用其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用具和物品。
18、 低值易耗品购置的审批权限及各种程序办理,不能擅自购买, 否则作违反反纪律处理。2、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低值易耗品手续,方能领用并 成为当然的.保管人,妥为保管,如使用人调离岗位,应办理 移交手续,年底前对实物进行盘点,核对帐目,检查财产实 际情况。3、低值易耗品如因使用人的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 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价值大小,如若发现利用工作之 便,化公为私,占为已有,更要严肃处理。第四条费用开支管理二、办公费1、购买办公用品、用具等均由行政人事后勤部统一负 责,公司各部门按实际需要列出清单,交行政后勤部统一处 理。严禁各部门擅自购买,并要严格控制其开支金额。2、凡购买所有的物品,均须办
19、理验收入库,并按审批 权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方能报销。行政人事部门要指定专 人按部门或个人建立低值易耗品辅助台帐,及时登记领退情 况,职工离开本公司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丢失和损坏的 物品,要其本人赔偿。三、借款程序1、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部门主管签字。2、财务部主管按用途、计划、实际开支情况审核。3、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根据部门主管、财务部意见以实 际需要另外审批。4、会计人员根据各级主管审批借款单填制记帐凭证。5、出纳员根据会计凭证给予付款,借款人签名。四、报销程序1、报销人将票据粘贴好,填写内容、金额,送部门主 管、主管经理。2、财务部主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逐一审核,签署意 见。3、总经理或副
20、总经理根据各级主管的联签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批示。4、会计人员根据各级主管批签的票据进行核算,填制 记帐凭证。5、出纳员要报销人或收款人签字,根据记帐凭证付款 或冲帐,实行多退少补。第五条存货管理一、建立以仓库工作为基础,生产、采购参与管理,财 务给予监督的存货管理体系。二、建立存货月终(每月最后一天)盘点制,并填制盘 点表。三、仓库工作,在实物管理上,仓库管理员必须处理好 日常工作,做好货物的收进、发出及登记工作。第六条往来帐款管理1、会计人员要正确、及时地做好应收帐款、应付帐款、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的核算工作。2、反映债权、债务的存在和坏帐情况,定期清理各种 往来帐款
21、,每月与客户核对,防止坏帐损失。3、应分别将不同单位的名称和个人姓名设立明细帐户, 并及时催收货款或清偿材料款。要与客户每月对帐。第七条销售管理1、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条 款及时结算货款,监督检查销售收入的回收、保证合同履行。 合同一式三份,财务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客户一份;2、认真进行销售核算、严格按规定的先开单后发货等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切实做好收发工作,详细核对品种项目, 防止差错。3、签订销售合同,先收取30%订金。4、本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之前的所有 有关的财务规定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后根据业务发展 的要求补充增加。(9)投资性房地产(10
22、)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11)定资产(12 )累计折旧(13 )在建工程(14)定资产清理(15)长期待摊费用(二)负债类(1)短期借款(2 )应付账款(3)预收账款(4)应付职工薪酬(5)应交税费(6)应付利息(7 )应付股利(8)其他应付款(9 )长期借款(三)所有者权益类(1)实收资产(2 )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本年利润(5 )利润分配(四)成本类(1)开发成本(2)开发间接费用(五)损益类收入类(1)主营业务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3)投资收益(4)营业外收入费用类(5)主营业务成本(6)其他业务成本(7 )税金及附加(8)销售费用(9 )管理费用(10 )财务费用(1
23、1)营业外支出(12 )所得税费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 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 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国
24、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 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 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第六条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 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