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装饰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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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装饰合同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正、自愿、公正和恳切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项执行 (1)包工包料(2)包工不包料(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其次条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 (大写)(人民币)

2、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执行 (1)国家标准(2)地方标准(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图纸 1、经双方协商全都准备,接受以下第项执行 (1)甲方托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供应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供应图纸的,应在开工前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

3、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供应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量; (3)转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挨次;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

4、包人无正值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分担或共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

5、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连续施工的

6、,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缘由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商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实行爱惜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预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当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担当。如因其他缘由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供应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 邻里及

7、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照旧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爱惜等工作,应当留意为施工供应各种便利条件; (6)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担当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方案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平安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凭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爱惜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8、;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准时并赐予其必要的预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洁净,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爱惜。 第九条有关材料的商定 1、任何一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需符合本合同商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供应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费用,由供应方担当。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

9、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供应方担当。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输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有关施工和工期的商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依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10、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缘由不能依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看法。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当爱惜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看法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看法,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

11、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商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商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行抗力; (7)另行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需依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1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依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全都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实行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供应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商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13、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依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14、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

15、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连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掩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担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为:。

16、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关于平安施工的商定 1、平安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缘由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平安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17、要道四周施工时,施工开头前应向甲方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担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2)工程未阅历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阅历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

18、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商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2)其他方式:。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3、特别费用的商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担当; (2)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

19、者指挥下发生的,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交纳。 第十五条关于工程保修的商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 月内。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缘由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商定:。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状况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0、; (3)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应担当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元,合同连续履行。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担当的违约金为元。 3、未能按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为发包方严峻违约,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4、当发生下列状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

21、包人缘由不能依据商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发包人担当元/天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担当元的违约金。 7、其他商定:。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消逝下列状况的,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爱惜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

22、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不行抗力 1、不行抗力包括因战斗、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难。 2、乙方在患病不行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准时实行措施避开损失的扩大,并将有关状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项目变更单 4、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 5、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明细表 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明细表 7、工程验收单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保修单 10、发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次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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