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最新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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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类最新9篇答辩状范文_ 篇一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

2、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

3、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

4、:(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依据最高

5、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200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

6、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200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就是在去年即200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200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

7、,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200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2004年XX给答辩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XX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XX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

8、称XX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XX给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是根据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XX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XX是根

9、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XX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XX换发证工作组审定。B、进行公榜。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D、公示。由换发证工作组成XX(镇政府国土所)和XX(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

10、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XX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XX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证明材料、XX与XX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200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

11、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XX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而被答辩人在XX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因此,XX岛试验区有理由

12、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规定

1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2004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XX)等林地换发林权证。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200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XX将填写有XX、XX、XX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200

14、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被答辩人对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2006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答辩人200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类 篇二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乙方:_律师事务所 _(以下简称甲方)因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15、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律师为甲方_行政诉讼案的第_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 七、

16、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乙方: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签订时间:_ 签订地点:_ 行政诉讼类 篇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 字第 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一、撤销 市 区人民法院 字第 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 年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

17、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实际上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据此,可以确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推定“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不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18、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基于留置送达不能成立,进而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法院认定上诉人在20_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一审法庭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

19、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类 篇四 原告人:_、男,_岁,_族,_省_市人,工人,住_市_区_路_号。 被告人:_市公安局。地址:_市_区_路_号。 请求事

20、项:原告人不服_市公安局于_年_月_日裁决拘留15天及对伤者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_。 此致 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年_月_日 附:1.本状副本_份; 2.证物_件; 3.书证_件。 行政诉讼类 篇五 申请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延长举证期限。 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我诉成都市_工贸发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被贵院受理。贵院立案后,为我指定了举证期限,即我方需在8月3日前将所有证据递交法院。现我方因为在收集证据中遇到了诸多困难,恐难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

21、限,望贵院准许。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行政诉讼类 篇六 原告:_有限公司,住所地为_ 法定代表人:_,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_,住所地为_ 法定代表人:_,任局长职务 第三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_,联系电话:_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_认定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因工伤认定纠纷事宜,不服被告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于_年_月_日向_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_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_年_月_日作出_复决字【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所做出的认定书

22、。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有误,第三人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采信存在以下错误: 1、有关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即便能做证据使用也不能证实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住所地为_。 _市公安局_派出所对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系该机关事后的说明,不是其原有已形成的材料,在证据种类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中上所规定的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该证明只是该机关对第三人曾经的居住情况进行的简单叙述,无承办人员署名,无任何书面证据材料能够佐证。 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法律上所认可的证据仅有7种。而本案被告所采信的证明显然不属于

23、书证(因书证是对案件事实的原始记载,而不可能是事后的说明),亦不属于物证,更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主体仅能是自然人),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因该证明不属于法律上所能认可的证据的种类,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进而不能采信该证明所载明的事实。 即便该证明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居住地是_新村。该证明载明“_年_月份,(_)夫妻俩随儿子_居住在_办事处_村_幢_室”,原告认为,该证明仅说明第三人于_年_月份在_村居住,至于_年_月份之后第三人是否在该房屋居住,_派出所并未说明,亦无其他证据能证实。而本案的发生是在_年_月_日(并非_年_月份),事故发生

24、时第三人是否在_新村居住,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认定书将第三人现居住地为_村缺乏事实依据。 2、仲裁裁决书不能证实双方在事发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_】宣劳仲裁字_号),仅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在案件发生时仍存在劳动关系(而第三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原告截至提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据该裁决书认定双方在事发时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3、有关被告所做的调查笔录,恰恰证明了第三人是去办理私事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被告到原告单位所做的调查笔录,两位证人与原告及第三人均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均未证实第三人在事发当日在原告处工作。且证人郭大明

25、陈述第三人家住在五星,一般到儿子饭店里去。原告认为,第三人到儿子饭店去是为办理私事,不是回家。第三人在去儿子饭店的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被认定为在回家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4、没有证据证明到_乡或_办事处_村必须经过案发地。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有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照该条规定,事故的发生应当是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在从申请人处下班,更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在下班的必经途中发生事故。被告据该款规定作出认定书,显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做

26、出的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采信有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撤销该认定书为感。 此致 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有限公司 _年_月_日 行政诉讼类 篇七 合同编号:_ 甲方(委托方):_ 乙方(律师事务所):_ 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行政诉讼案的第审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并按时出庭。 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

27、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 第六条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元。 第七条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章):_乙方(章):_ 住所:_住所: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28、 居民身份证号码:_居民身份证号码:_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 电话:_电话: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公证机关:_(章)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签约地点:_ 行政诉讼类 篇八 名称:_地址: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姓名:_职务:_ 委托代理人:_姓名:_性别:_年龄:_ 民族:_职务:_工作单位:_ 住所:_电话:_ 因_诉我单位_一案,兹答辩如下: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_(盖章) 法定代表人:_(签章) _年_月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份。 其它文件_份。 行政诉讼类 篇九 甲方:_ 乙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9、政诉讼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律师、_律师为甲方_行政诉讼案的第_审诉讼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行政诉讼合同范本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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