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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抵押合同6篇(抵押协议合同)精选抵押合同1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抵押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
2、押物,在抵押期间应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
3、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或 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 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
4、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违约金。 ()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违约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
5、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调解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年月日 附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契约编号: 单位:(元)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地 址 电 话 抵押规单数帐面价值 抵押折扣率抵押存放 保险单 格位量现值 价值地点 物名称 原值净值 保险起止 号码时间 精选抵押合同2 编号
6、: 抵押权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为确保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 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 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总价值为(大写) 元整,即(小 写) 元,用于本次融资的抵押担保额为(大写)元整,即(小写) 元。 3抵押期限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执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全力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权
8、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
9、押人当即改正或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 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10、抵押权人。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3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 %的违约金。 3
11、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诉讼。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3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
12、三份,双方各执份,相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精选抵押合同3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签订地址:_ 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法定代表人:_ 丙方:_ 法定代表人:_ 丁方:_ 法定代表人:_ 鉴于前期丙方分别向甲方、乙方借取相关款项而产生的仓库货物抵押,为明确甲、乙、丙、丁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该抵押物的周转、储存、提货、运输等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库存地点 丙方仓库
13、货物存放地点:_市_区_路_号_仓库。 第二条抵押物 丙方仓库货物的库存作为还款保证的抵押物,包括_型号打印机、耗材及其他库存商品,具体货物清单略。 第三条抵押物金额 上述抵押物按丙方进货价格计算,总金额不少于借款总额的_%,陈年积压库存货物除外以下所指库存货物均指不包含陈年积压库存货物。 第四条库房租赁 1.丙方同意授权并委托甲方就该抵押物与_市_贸易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库房租赁合同一式_份,合同的细则由丙方与出租人进行洽谈和确定,并以甲方(承租人)的名义与_市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 2.在履行库房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除出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外,其涉及到承租人权利义务的细则是由丙方确认的
14、,因此,由条款原因对甲方不利而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和损失转由丙方承担,丁方承担丙方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库存管理 1.甲方已指定_名仓库管理人员对抵押的库存货物进行管理和配合丙方日常的出入库工作,在储存过程中如因甲方工作失误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方的连带责任。 2.甲方指定的_名仓库管理人员每月工资人民币元整(大写:_),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抵押物的补足 至_年_月_日止,丙方分别欠甲方和乙方的全部借款合计为人民币_元整(大写:_),丙方并保证在甲方的抵押货物,按丙方成本价计算如果低于丙方全部借款的_%,即人民币元整(大写:_),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所提货物同等价值的现款或补齐
15、相关抵押货物,才能办理货物的正常出库手续。 第七条货物出入库 1.甲方指定人员与丙方、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工作衔接,出入库的所有货物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入库。无甲方的授权,任何人不得自行提货。 2.现有货物转给甲方指定人员接管,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丙方均确认的库存货物的明细表(含数量、单价、金额),以后每次发生的出入库时均需由甲方、丙方指定的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出入库存手续,甲方需每天提供仓库库存货物明细报表(数量、单价、金额)以便丙方随时了解仓库的实际库存情况。 3.进出仓库的货物为丙方正常业务产生的货物周转,仓库的货物不得另外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作其他用途的抵押、质押等
16、其他非正常业务的用途,并且每天保持仓库库存货物的金额不低于借款总额的%,否则应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 1.丙方每月日前必须分别支付给甲方、乙方人民币_元整(大写:_)作为还款金额。 2.如不能按时支付还款金额,甲方有权限制丙方提货出库,并收取丙方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3.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月未还款金额为本数,每逾期一日按应还款金额的千分之计算。 第九条保密 一方对因库存抵押而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有关当事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
17、,各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其他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各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
18、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式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授权代理人:(签字)_授权代理人:(签字)_ 单位地址:_单位地址: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传真:_传真:_ 电子信箱:_电子信箱: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丙方(盖章):_丁方(盖章):_ 授权代理人:(签字)_授权代理人:(签字)_ 单位地址:_单位地址
19、: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传真:_传真:_ 电子信箱:_电子信箱: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精选抵押合同4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2.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2.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
20、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2.3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4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5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2.6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2.
21、7 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 4.1 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4.2 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5.
22、1 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处分抵押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2 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
23、同签订当时及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甲方应于_(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的足够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
24、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甲、乙和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
25、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
26、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
27、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十六章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 27.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7.2 除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
28、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7.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27.4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精选抵押合同5 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29、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及抵押责任 1.1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房地产 (以下简称抵押房地产)为借款人 与乙方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2 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小写) (大写)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甲方在抵押权实
30、现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3 抵押物价值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为人民币(币种) 元,按抵押率 (百分之 )折后可暂作抵押价值人民币(币种)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进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1.4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乙方有权优先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合同始终有效
31、。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在达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6 合同期内,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抵押权即自动消灭,乙方将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二条 抵押登记与保险 2.1 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保管有关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唯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
32、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5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未还清前,甲方须按2.2条的约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6 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都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2.6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三条 抵押人保证与承诺 3.1
33、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 3.2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3.3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抵押房地产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4 抵押房地产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并在抵押给
34、乙方期间亦不再设定任何其他未经乙方同意的抵押。 3.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拆迁、出售、交易、互易、清偿、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3.6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抵押房地产租赁状况,如已出租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租赁合同,并将设定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期满后续租或者再次出租应经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7甲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3.8 甲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3.9 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
35、抵押房地产价值已明显下降,不足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8)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抵押权行使的情形。 3.11甲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甲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36、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3.12 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3.13 甲方承诺:乙方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到期债务
37、本息及费用; (2)甲方违反所作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债务人或甲方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4)抵押房地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债务人或甲方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5)债务人有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4.2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3 甲方同意自债务人或甲方违约之日起的第二个月,乙方有权直接收取抵押房地产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承包费)以清偿债务,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所收孳息首先用于清
38、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4.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4.5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和借款人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4.6 甲方确认:如债务人另行提供了抵押房地产,乙方有权选择先行执行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房地产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及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6.3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6.4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同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