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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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资产4第一节货币资金4第二节金融资产4第三节存货10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12第五节投资性房地产15笫六节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18第七节无形资产22第八节其他资产24第三章负债25第一节金融负债25第二节应付职工薪酬28第三节其他负债29第四章所有者权益30第五章收入31第六章费用35第七章利润36第八章建造合同37第九章借款费用40第十章债务重组42第十一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45第十二章或有事项47第十三章所得税49第十四章外币折算52第十五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55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55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56第三节前期差错

2、更正57第十六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58第十七章财务报告59第一节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59第二节财务报表60第三节合并财务报表61第四节会计报表附注64第五节财务情况说明书64第十八章附则65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 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 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批注A9: Highlight部分增加,合适的内容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的减值及减

3、值转回何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 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该资产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 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在确认减值损失后,期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 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转 回计入权益,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 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 没有

4、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予转回。第三节存货第二十七条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 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建筑施工企业存货包括 原材料、周转材料、未结算工程成本、库存商品等;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 产开发产品也属于存货。第二十八条存货应当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 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二)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式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企业 应当根据制造费

5、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式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 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每种产品或劳务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 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三)存货的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四)应当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存货成本;(五)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

6、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第三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 成本。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 单独核算。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式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本次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 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转销法对周转材料进行摊销;建筑施

7、工 企业的周转材料(如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也可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 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三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 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 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 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 值低于成本的

8、,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冲 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 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本次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 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 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本次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 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9、内转回,转回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跌价准备;工程完工后应对 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果继续用于其他本次项目,仍不计提跌价准备;如果该存货预计对 外出售、换出、抵偿,则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计提跌价准备。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存货成本扣减存货 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第三十五条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确定。第三十六条 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 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确定。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按

10、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 确定。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第三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为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的 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企业投资。控制, 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 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 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11、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第三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初始计量:(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 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

12、以及所承担 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 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 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 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若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和 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13、整 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 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 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旦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

14、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 并成本。(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 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 本;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不 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

15、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的相关规定确定;5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确定。第三十九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应当将子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企业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

16、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 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第四十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 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 资收益。投资企也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第四十一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 采用权益法核算。(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17、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 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 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 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三)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

18、有承担额外损失 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 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四)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 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进行调 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本次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 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 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1 .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

19、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 重要性的;3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 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五)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第四十二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 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

20、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长期股 权投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四十三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 损益。第四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按以下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一)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 价值的,应当将

21、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二)对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投 资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五节投资性房地产第四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通常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

22、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 出租的建筑物等。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 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指公司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 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控, 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 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

23、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自用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四十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不满足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 他支出。(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 必要支出构成。(三)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

24、地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 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 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FI的公允价值作为初 始成本。(四)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建筑 物或土地使川权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 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在转换日的公 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25、。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适用本办法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 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 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第五十条企业

26、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投资性房 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 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第五十一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四)自用房屋、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采用公允价值

27、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 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 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屎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批注A10: Highlight为新增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

28、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投资性房地产的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其在剩余使用寿命内,合理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五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或者报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节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

29、年,为生产商品I、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控(批注All: Highlight部分新增而持有的,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未达到预计可使用 状态的在建工程。第五十五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下述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 本;不符合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些组成部分,符合资本化条件计 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30、。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 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 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 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 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

31、生的必要 支出构成。(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 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控要求, 相应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第四条企业应当按会计主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五条企业会计

32、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六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企业应当于月度末进行财务结账。第七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 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可以使用当地文字进行会计 记录。第十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 当按照规定的

33、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 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 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评量。(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 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 属于租赁本次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入账

34、价值。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指在租赁期内,企业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 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 如果企业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 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 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采用租 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无法取得租赁 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

35、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企业售后租回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照本条规定执行。(五)债务重组或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 第十章、第十一章确定。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 合并确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IH仍继续使用的固定 资产除外。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 .预计生产相关能力或实物产量;2 .预计有形损耗和无

36、形损耗;3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批注A12: Highlighl部分为新增企也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融资租赁资产折I 。能够合理确定 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 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 期间内计提折旧。第五十九条 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除外。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

37、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 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 不再补提折旧。第六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 旧方式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式方 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式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第六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38、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 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企业固定资产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其在剩余使用 寿命内,合理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六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 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

39、减累 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第六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固定 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第六十五条工程物资指企业为基本建设和相关技术改造工程准备的专用材料、尚未交 付安装的专用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运输费、保险费 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工程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赔 偿部分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的成本;工程

40、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 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第六十六条在建工程指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关技术改造,在未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安装、相关技术 改造、大修理以及临时设施的建造工程。(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工程本次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 程成本。1 .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在建工程领用 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工程成本。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 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工程成本。2 .发包工程,

41、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 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主要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与 建造承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待摊支出,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 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控费、征地费、 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负荷试运行、资产损失、施工机械转移费以 及应负担的税费等。(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 本。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

42、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销售或转为库存商 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对外提供劳务时,按取得的劳务收入冲 减工程成本;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三)单项或单位在建工程因报废或毁损产生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成本; 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本次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 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四)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 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 调

43、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 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七节无形资产第六十八条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相关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 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

44、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 务中转移或者分离。第六十九条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 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 为无形资产核算,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 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二)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 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式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确实无法进行合理 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将其作为用

45、于出租或增值为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 产。第七十条 企业无形本次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 商誉的部分。第七十一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本次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 出。研究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相关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 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一)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本次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46、计入当期损益。(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本次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 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相关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 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相关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相 关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三)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本次项目,在取得后发 生的支

47、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四)企业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发生的研发支出全 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二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七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 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 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 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

48、产确认条件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 再调整。(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 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 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 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一)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相关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无形 资产的使用寿命。源自合同性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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