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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5-5-9(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预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第三条 律师参预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 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参预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 职责,不得伤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律师参预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
2、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 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 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允许。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 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 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接受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 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
3、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 后 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 求向法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提出界议。第四节出庭准备第六十三条整理和提交证据(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采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 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四)律
4、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 起诉或者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普通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 数 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赋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普通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 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者承办法官或者书记 员出具收据;(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 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第六十四条 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第六十五条 在开庭前,律师应将
5、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 位或者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 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第六十七条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 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第六十八条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 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
6、失 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 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 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第六十九条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者代理词提纲。第七十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 无相应证据。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 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
7、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 间。第五节参预法庭调查第七十二条 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第七十三条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 出异议。第七十四条 审判长问询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 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
8、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 请求和理由;(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 答辩意见,或者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第七十六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 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第七十八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 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第七十九条 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9、(四)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第八十条 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的合法性;(四)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五)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六)书证的来源。第八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厉害关系;(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三)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四)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五)证人的证言先后是否矛盾;(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
10、体 理由。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第八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有无剪补;(三)采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四)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第八十三条 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的资格;(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八十四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
11、人发问。律师应就与 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发问 方式,或者表明发问的主要性和关联性。第八十五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 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律师的反对 意见记录在案。第八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 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第八十七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 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第六节参预法庭辩论第八十八条律师
12、的辩论发言,应紧紧环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 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第八十九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 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讥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第九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 查。第九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即将纠正,以 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第七节参预调解、和解第九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预调解、和解。未经特殊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 体权利进行处分。第九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
13、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第八节休庭后的工作第九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第九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待理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休庭后应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五章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九十六条 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二章 第一节。第九十七条 律师担任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在开庭前做好随时开庭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出以主动 灵便,适时提出证据,向双方发
14、问,对证据进行质证。第九十九条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一)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可以根据二审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第一百零二条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 复制有关案
15、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晰、完整,有无先后矛盾;(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 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四)一审合用法律是否得当,合用的法律条 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 无合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第一百零四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
16、原审法院未作审理 判 决的,或者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者发回 重审。第一百零五条 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力。诉讼请求,或者 原审被告提出或者增力。反诉请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者发回重审。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采集支持本方主张, 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第一百零七条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第一百零八条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第一百零九条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 证据不能成立,或者浮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
17、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第一百一十条 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特殊授权,签署调解 及和解协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特殊程序中律师代理第一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可以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起诉人、选民委员会、有关公民的委托, 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二条 律师在接受选民资格案件委托之前,应问询起诉人是否已向选区的选 举委员会申诉。若未向选区选举委员会申诉,应告知其先申诉。申诉后,起诉人对选举委员 会申诉处理不服的,律师方可接受委托代理其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担任起诉人的代理人,应当代书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一)起诉人、选举委员会
18、、有关公民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诉讼情况,即确认起诉人具备选民资格或者确认其他公民不具备选民资格(三)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代理公民提起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 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下列文件:(一)起诉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应当采集、整理有关证据,必要时应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有权与委托人一起参预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活动。在审理过程中,律师作为起诉人的代理人的,应结合法律规定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起诉人符合选民条件或 者有关公民不符合选民条
19、件,应确认起诉人的选民资格或者确认有关公民不具备选民资格; 律师作为选举委员会或者有关公民的诉讼代理人的,应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起诉人不符合选 民条件或者 有关公民符合选民条件,应确认起诉人不具备选民资格或者确认有关公民具备 选民资格。第二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可以接受厉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中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应当匡助委托人代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三)申请请求(即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四)下落不明人失踪的事实、时间;(五)致送的
20、人民法院名称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 明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书一式二份;(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二十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审理期间,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清理下落 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浮现,律师可以接受本人或者厉 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或者死亡宣告。第三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二十二条律师可以接
21、受精神病患者的厉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认定公民无民事 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代书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三)请求事项;(四)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应当运用相关证据证明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2、原因已消失的,律师可以 接受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 提出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的申请。第四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认定财产无主案 件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代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申请书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三)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八条 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三
23、)相关证据材料第一百二十九条律师授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运用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证明涉 案财产为无主财产。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财产认 领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认领该财产的请求。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的请求。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代其撰写并向有关法院 或者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应 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
24、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进行。第一百三十四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申请再审:(一)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二)按照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代当事人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让当事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 一、二审诉讼情况,提交尽可能完整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可与一、二审代理人取 得联系,以便全面掌握案情。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查阅有关材料,可着重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几方面申诉理由:(一)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使原判决、裁定的
25、基础丧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或者是伪造的,或者有充足理由说明主要 证据不能成立;(三)原判决、裁定合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合用的法律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 逻辑联系;(四)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已 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 代理合同中特殊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 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
26、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 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 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者再审 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律师事务所
27、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 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第十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允许后,办理 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 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 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 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普通授权还是特殊授权。变更、抛却、承认诉讼请(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
28、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申诉书不能使用攻击、侮辱原审法院或者法官的用语。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代当事人递交申诉状和再审申请的同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 的申请。第一百四十条 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审向案件原 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在人民检察 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情况下,律师仍可担任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如果是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律师从事诉讼代 理的规则与一审规则相同,如果是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则与二审规则相同。第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律
29、师代理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的委托, 担任其代理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一百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向票据持有人了解其取得票据、票据被盗、遗 失或者灭失等情况,代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三)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事实;(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厉害关系人申报或者申报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律师 应当代理票据持有人在公示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 据无效
30、。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示催告期偶尔中报期满但人民法院尚未判决时,律师可以接受利 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匡助厉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人民法院收到厉害关系人申报并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律师可 以接受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厉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八条 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之规定,接受厉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 业产权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进行有关事务。第一百五十条 律师代
31、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 债权、债务的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请求;(三)债权发生的事实;(四)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五)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相关证据;(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第一百五十一条 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 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破产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二)破产企业的会计报表;(三)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明细表(账面值)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四)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五)破产企业
32、的职工(包括离退休)名册及其自然状况;(六)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 应当协助委托人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应当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提供法 律意见;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上诉。第二节申报债权第一百五十四条债权人的律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及时申报登记债 权。申报债权应当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据。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二)债权的性质、数额、期限;(三)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份
33、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 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 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发现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扣划债务人款项还贷 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回。第三节出席债权人会议第一百五十七条 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律师出席债权人会议 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出席债权人会议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及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权利。第一百五十八条 债务人的律师应当回答债权人的问询,审核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数额 和债权性质,根据需要提出并使债权人会议议决和解协议。第一百五
34、十九条 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协助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并提出修 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第一百六十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匡助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之后的7天之内提出。第四节代理申请和解与整顿第一百六十一条 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债务人 的财产情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和解协议草案等材料。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人名单和债务人名称;(二)总清偿债权数额和各债权人债权的性质、数额;(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四)清偿债务的办法;(五)清偿债务的期限;(六)担保人的名称、
35、住所和担保内容;(七)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一百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在对债务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和议决中,债务人的代理律 师先应就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向债权人会议作详尽的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提问,然后请出席 会议的债权人就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逐项进行讨论,并可以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提出修改 意见。第一百六十三条债务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理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整顿,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供破产整顿申请书、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说明书、债权债务对册和破产整顿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材料,确定债务人进 行和解整顿的可行性的现实性,决定是否允许和解协议草案。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36、 应当审核担保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第一百六十五条 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公告后律师应当协助 委托人按和解协议的规定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律师对整顿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 位指定的整顿领导小组进行质询和查验。第一百六十七条债权人的律师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 结整顿,宣告该企业破产:(一)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要求终结整顿或者解除和解协议的;(三)债务人在整顿或者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有严重伤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第五节参预破产清算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经授权代表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37、签订破产 企业交接书(或者称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交接书后应附交接清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应 当协助清算组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报告。第一百六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破产企业未到期合同是否继 续履行,提出法律意见,经清算组允许后提请法院裁定准许。第一百七十条债权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取回权。代理行使取国 权的律师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行使撤销权,可以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主要是清理债权、 债务情况,应当依法追收破产企业在外债权及财产,包括收取或者转让投资利
38、益,并分别根 据 不同情况,及时提请法院裁定处理。第一百七十三条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协助审核申报登记的破产债权是否成立。审核分形 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的破产债权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 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包括:(一)对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的审核;(二)对债权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的审核;(三)对债权数额的审核。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的律师初步审核债权后,应确定申报的债权人名单和债权的性 质。数额。在债权申报三个月期满时,及时与法院联系,填写债权申报确认明细表,以备债 权人会议审核确认。第一百七十五条 破产债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律师应
39、预会计师等有关人员共同 编制破产债权清册。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 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制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处理和对破产企业 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将上述方案连同所需费用报告法院。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制定破产清偿分配 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法院裁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或者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时,可以代理或者协助清算组及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八十条 申请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律师应当起
40、草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 产程序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和法律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后,清算组律师应当根据参预清算工 作的会计师就审计查帐中的问题提出的情况说明,拟定企业的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案情的基本情况;(-)企业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三)企业破产原因的归纳总结。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后,清算组律师可以负责办理或者协 助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以 下证明文件:(一)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破产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对其核准生效的裁定书;(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律师在注册登记办理完毕,工商部门发布公告后,应以清算 组的名义就注销登记的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在法院发布通知,宣布撤销清算组后,将清算组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连同清算组的印章一并移交法院。第十一章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可以接受下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民事判决书、经济判决书、调整书、支付令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
42、的仲裁裁决和民 事、经济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 人;(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三)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 出裁决的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其他涉及民事方面的生效的法律 文书。第一百八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43、已经生效;(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三)申请执行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律师应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律师应审查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厉害关系的人;(二)对执行标的有主张的权利。律师应审查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
44、)该第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执行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执行代理人的,应由所在地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 立委托协议。第一百八十八条 委托律师代为抛却、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或者代为领取标 的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殊授权。第二节执行代理第一百八十九条 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其内容包括:(一)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请求;(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第一百九十条 申请
45、执行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由律师或者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百九十一条 提出执行申请时,律师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一)申请执行书;(二)生效的法律文书;(三)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四)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订有仲裁条 款的合同或者 协议。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我国驻外使馆认证或者我国公证机构公 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书;(五)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六)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 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
46、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 封、扣押或者即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一百九十四条 浮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允许后,可代其向 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第一百九十五条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
47、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 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第一百九十六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的,律师应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允许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 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七条 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 人的委托后,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 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议书。第一百九十八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 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第一百九十九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 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