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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院公章管理制度_医院公章管理制度条例 1、为保证医院印章、介绍信使用的合法性、严厉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维护医院利益,杜绝违法、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介绍信等重要印鉴凭证的治理。 2.2凡属以医院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医院公章; 2.3凡属医院内部行文、通知,使用医院公章; 2.4凡属医院对外签订合同文件,使用合同专用章; 2.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凭证,使用财务专用章; 2.6部门(科室)印章只在医院内部有效,对外无法律效力; 2.7凡属介绍医院员工对外办理重要事项,使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3、内容 3.
2、1印章的刻制 3.1.1医院需刻制公章、财务章时,应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报送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院办(人事行政部)凭有效证明文件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3.1.2医院刻制其它印章,由用章部门(科室)负责人报送总经理(院长)审批后,方可刻制。 3.1.3印章选择的材质、形体及规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2印章的启用 3.2.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3.2.2印章启用前应向集团总部及其它关系单位正式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等信息。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3.3印章的保管 3.3.1医院各类印章均由主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并在院办(人事行政部
3、)备案。 3.3.1.1医院公章、专用印章、钢印、总经理(院长)的手章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或总经理(院长)指定人员保管; 3.3.1.2.部门(科室)印章由部门(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3.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3.3印章保管必需安全牢靠,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印章要保存在办公室或随身携带,不准托付他人代管。 3.3.4印章保管有特别现象或遗失,应爱护现场,准时汇报,协作保卫部门查办。 3.4印章的交接 3.4.1印章交接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4、、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3.5印章的停用 3.5.1有以下状况,印章须停用: 3.5.1.1机构变动,机构名称转变; 3.5.1.2上级部门通知转变印章图样; 3.5.1.3印章使用损坏; 3.5.1.4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3.5.2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方法,报经总经理(院长)批准(医院公章停用须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准时将停用印章送至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3.6印章的使用 3.6.1使用印章,一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用印人需填写用印申请单(附件4.1),由总经理(院长)或授权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应拒绝
5、盖印。 3.6.2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在用印登记表中填写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3.6.3因工作急需而又无适宜的印章时,可以采纳借章的方法,借章要在落款处加注“借印”或“代”字样。 3.6.4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严格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请示领导,妥当解决。 3.6.5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员长期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当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3.7介绍信治理 3.7.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信笺介绍;证明信(材料)。 3.7.2介绍信一般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保管与开具。 3.7.3介绍信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6、。一般事宜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批;重要事宜需报总经理(院长)审批。 3.7.4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 4、罚责 4.1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丧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分别进展批判教育、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公章治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治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治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
7、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治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治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治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治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治理,使用权属个人。 其次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依据印章治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需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医(药)
8、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缘由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丧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治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
9、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安康治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治理人员时,必需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必需安全牢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展,不得随便将公章带
10、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丧失或被盗用。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 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准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 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托付人(院级领
11、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托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参谋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托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
12、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依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其次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前方可盖章。 其次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其次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精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楚,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全都(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其次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托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其次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其次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治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
13、要准确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托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治理责 其次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其次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需仔细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其次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治理状况进展日常治理和检查。 第
14、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其次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治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治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顿使用。废止印章应保存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需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