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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5篇) 为明确医疗事故发生时,各部门的职责和应实行的相应措施,我中心特制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建立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治理职能 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职能科室为医疗康复部。主要职责: 1、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2、受理医疗投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协调有关事项; 4、提出处理方案; 5、反应处理意见; 6、按规定上报大事状况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中心内部报告制度 1、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觉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马上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马上向医疗康复部报告,同时应马上实行积极、
2、有效措施避开或减轻患者身体安康的损害。 2、医疗康复部在接到科室报告并指导科室实行有关措施后,应马上组织对大事发生经过、缘由、性质、后果等状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患者目前状况报告中心主任;同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时间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三、做好患者及家属工作,防止冲突激化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中心在对大事进展调查分析的根底上,急躁、细致做好患方的接待安抚工作,照实向患者陈述在院期间的医疗抢救以及院方对该大事的初步调查分析结果,并仔细听取患方对此大事的详细意见和要求,同时应向患方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医疗事故及其争议处理程序,发动患方依法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3、。 2、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产生缘由、大事性质意见全都,并情愿协商解决的,医患双方应制定医疗大事终结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根本状况和医疗大事产生的缘由、大事性质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在规定时间向区卫生局报告。 3、医患双方对医疗大事产生的缘由、大事性质意见不全都,并导致医疗纠纷或产生重大医疗纠纷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医患双方在场状况下,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引发医疗纠纷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现场实物资料进展封存,由中心负责保管。 (2)中心应在医疗大事进一步调查的根底上,实行积极态度,主动与患方进展沟通,必要时应和患方单
4、位取得联系,或在区卫生局、街道有关领导的调解下,共同协商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3)医疗事故争议如能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应制定医疗大事终结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4)如医患双方对医疗大事的性质意见不全都,且患方不情愿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性质时,中心应主动向区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5)当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纠纷引起冲突激化并影响医疗正常工作秩序时,中心应马上同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向卫生局报告,同时实行有效措施确保中心工作秩序正常,财务不受损害,人员不受损伤。 (6)当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纠纷引起冲突激化并影响医疗正常工作秩序时,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
5、起诉讼。 (7)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中心将病历(复印件)准时送区卫生局医政科。 (8)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重大医疗纠纷等大事处理终结后,中心应组织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争议进展仔细分析,并将大事的性质、产生缘由、应吸取的教训、处理的结果、对当事人及当事科室的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 (9)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应准时向医疗保险部门汇报及联系,处理根本完毕后,应准时整理好有关书面材料上报保险部门,积极争取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削减经济损失。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
6、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其次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保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标准及常规,避开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准时妥当处理。 第四条 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视实施。 其次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治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 医院新设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接待办公室的职责: (一)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供应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询问效劳,准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 帮助医院及相关
7、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根据预案准时实行措施; (三) 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 协作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帮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辩论等程序; (五) 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担当的赔偿事宜,根据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惩罚意见; (七) 准时总结医疗争议的状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八) 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
8、原则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照实告知患者。因实施爱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托付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精确,避开因严峻告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其次节 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 神志清晰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托付的被告知人,但必需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托付书。 第十一条 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托付的其它被告
9、知人,但必需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托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展告知。 第十二条 因患病等缘由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状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必需紧急实行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展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展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 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状况的告知。 第十七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洋、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
10、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状况消失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照实告知患者。 其次十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峻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实行适宜的告知方式,以避开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其次十一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询问,医务人员应当赐予准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急躁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下列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
11、暴。 其次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状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需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其次十三条 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其次十四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其次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消失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其次十六条 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
12、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状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状况作记录。 其次十七条 手术过程中由于新的状况需要转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需将新的状况向被告知对象进展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展手术; 但当消失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状况,必需紧急实行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顿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其次十八条 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展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
13、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担当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其次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依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共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处对手术签字进展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院医务处打算。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三十一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
14、疗等。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不良反响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峻不良反响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具体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状况。 第三十三条 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 化疗方案应当预报对患者进展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因对患者或托付被告知人说明状况,在患者或托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展。 第三十四条 以下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展告知: (一)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 可能引起不
15、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 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依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实行诊治措施。 第四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三十八条 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险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险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需听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第三十九条
16、 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的根底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处审查,在医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标准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第四十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简单疑难及死亡病例争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简单疑难病例时,应当准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进行简单疑难病例争论会; 会诊及简单疑难病例争论应当准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第四十一条 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
17、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准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争论。 第四十二条 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阅历;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状况下单独为患者实行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必需使用医院统一供给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给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需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病历书写。 (一)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病历书写标准照实书写病历; (二) 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
18、严禁销毁病历; (三) 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响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局部消失笔误的,应当准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局部字迹清楚的状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四) 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争论意见等主观意见局部消失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准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完毕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处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准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十六条
19、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其次节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推断 第四十七条 构成医疗事故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3 一、防范措施 1医疗护理质量治理委员会定期执行医疗护理行为,质量监控。 2责任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标准医疗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 5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患者诊疗状况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 6病重、病危患者应由科主任主持诊疗工作,并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有医务科负责协调工作,包括外请会诊或转院。 7发觉医疗过失或事故倾向,应准时有效地制止事态
20、的扩展,做好善后补救工作,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医务科会同科主任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8对医疗纠纷,先由主治医师负责接待,准时化解冲突,并向科主任书面报告。如协调有难度,应逐级调查处理,程序为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务科院务委员会。 9院办室或医务科接待投诉、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调查、协调、处理、解释、询问工作。 二、处理预案 1执行部门:医务科或院务委员会。 2要求相关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大事发生(接报告后)应实行一切有效措施阻挡损害后果扩大,帮助接待家属,妥当做好处理工作。 4进展调查、核实,召集相关人员分析、争论,明确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5指导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的程
21、序进展(鉴定、调解、法院),参加调查工作。 6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实行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7在医务人员中举一反三,绽开争论,吸取教训,强化环节教育,杜绝类似大事发生。 8依据医疗事故(大事)的性质、轻重,对相关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惩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争论。 9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或补救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加重惩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争论。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4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成立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医疗质量治理,使之科学化、标准化、常常化,确保无医疗事故发生,成立以院
22、长为组长,各科室成员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督导落实状况,排查医疗工作的事故隐患,妥当处理医疗事故。 二 医疗事故的报告 各科室任何职工发生医疗事故马上上报副院长、院长,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将医疗事故马上上报院内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小组马上上报卫生局,并积极实行有效的补救措施,抢救病人,力求把损失降到最底程度。 三 医疗事故的预防 仔细学习专业技术学问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陪训,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责任翁和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改良效劳和工作方法。 四 医疗事故的处理 发生医疗
23、事故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协作,妥当处理有关事宜。 五 责任追究 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院长负总责,各科室成员为详细责任人,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工司认定,理赔完毕后,因个人责任缘由造成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因技术缘由造成的,个人责任20,单位负担80,并同时赐予必要的处理,违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 详细措施 1全院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者赐予待岗处理。 2加强专业学问学习,强化“三基”、“三严”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培训率、知晓率100,凡不参与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赐予待岗处
24、理。 3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科室成员仔细负责,发觉事故隐患准时排查处理,凡不准时发觉处理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者开除。 4 任何人发生医疗事故,凡瞒报、漏报、迟报者,赐予待岗处理。 5发生医疗事故后,凡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降低危害者,赐予待岗处理。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5 为了削减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当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科室及效劳站 二、概念定义 1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吵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25、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隐患: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别体质不行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科室成立医患关系协调小组。 (一)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 1组 成 组 长:胡正方 副组长:郑 冲 组 员:孙玉良、杜万丽、王卫金、俞国联、胡国芬、袁劲红 2职 责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对全中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6、。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催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开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状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帮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8)负责向上级各部门报告工作。 (二)科室医患关系协调小组(可由质量治理小组兼任) 1组 成 组长:科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 组员:科室成员 2职 责 (1)组织本科室的员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标准,依
27、法执业。学习状况做记录。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敬重并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标准执行各种告知、知情同意。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参与医院举办的医疗纠纷处理及医患沟通技能培训或讲座,并加以应用。 (3)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检查工作,发觉隐患,准时整改,准时报告。 (4)接待科室内部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投诉,协调医患关系。 (5)重大医疗纠纷准时上报,协作医务科妥当解决。 (6)协作医务科做好科内纠纷在医学会的鉴定和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四、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实行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科室定期自查医疗隐患,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向医务科报告。 (2)全科门诊科检查
28、日常工作,汇总发觉的医疗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马上整改,并跟踪整改良展状况,准时向分管主任报告。 (3)分管主任总结阶段性整改效果,向全中心通报。 (4)对科室不落实自查隐患、发觉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行为予以惩罚。 (5)检查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保管。 2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1)医患关系协调小组成员每月进展医疗安全自查,将发觉的隐患逐一登记,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状况进展总结。 (2)全科门诊科准时将当月工作检查中发觉的医疗隐患及实行的整改措施进展汇总,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效果进展总结,向分管主任汇报。对高风险科室(外科系统、介入科)作为医疗安全工
29、作检查的重点,对纠纷高发科室加大监管力度。 (3)当事科室接到医务科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后,按要求在3天内完成整改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和落实 每年组织1次对医务人员进展卫生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与考核。 (三)开展医务人员三基训练 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与提高医疗质量和加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相结合,每年开展1次对全部医务人员进展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标准的培训与考核,并检查执行状况。 (四)加强行风建立 协作纪检监查和效劳督导部门,进展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效劳意识,提高效劳水平。 (五) 仔细执行医疗效劳中维护患者权益的制度 1敬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各种
30、权益,针对生理心理社会的差异性,在医疗效劳中必需实施共性化效劳。 2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需敬重患者的人格。要着装干净、举止文明、热忱待人,维护病人的人格、情感和隐私。 3敬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展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等,应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清晰,得到理解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4.敬重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选择权。患者拥有选择医生和选择诊疗方案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效劳的权利。医疗效劳也属于消费领域,是特别的消费,因此患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5.敬重患者对医疗效劳
31、不满足的投诉权利。患者有权利就诊疗过程中的发生的不满足大事向相关部门进展投诉。 (六)准时披露医疗安全信息 每月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会议,公布医疗隐患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医疗赔偿责任人惩罚有关信息,让全体医务人员熟悉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危害性及防范的重要性,并积极行动。 (七)加强医患沟通 1每年开展至少1次医患沟通技能及医疗纠纷处理技巧的培训或大型讲座。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疗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医患沟通,不定期收集患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仔细分析,加以整改。 五、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 1医疗纠纷的风险分级 依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心情、态度、行为等的剧
32、烈程度,将医疗纠纷大事进展风险分级,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级风险 1)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患者在病房发生非医疗意外大事,如摔伤、烫伤等,家属不满,讨要说法; 3)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当事医务人员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下在医院内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逼; 2)患者非正常死亡,家属对医疗过程质疑,经解释无效,停尸在病房,影响其他病人诊疗。 一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上在医院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逼; 2)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物品损坏,医务人员人身受到损害; 3)新闻媒体
33、介入(记者采访、录音录像),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2应急处理 1)马上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不管属于几级风险,当事人应马上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科室应马上报告分管主任或主任。 2)到达时限 工作时间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主任、护士应马上到位,主管部门应在1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的科室。休息日发生医疗纠纷,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相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位。一、二级风险大事,除相关科室人员外,保安人员应马上到场,另外,依据纠纷的起因,再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帮助处理。 3)与患方沟通协调 (1)三级风险的纠纷,原则上以科主任和护士长为首小组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 (2)二级、一级风险的
34、纠纷,以医务科人员为主,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与患方沟通协调。 (3)沟通的原则:不激化冲突,不同意无理要求,敬重事实,敬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4)现场实行的紧急措 (1)爱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对二、三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医院保安人员在医务科的统一指挥下,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在统一指挥下实行爱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2)封存病历或疑有引起不良反响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
35、相关部门进展检验。 (3)对死因不清的、家属对死亡缘由质疑的状况,发动患者家属做尸检。 (4)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准预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1解释说服工作 1)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简单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赐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不再追究; 2)患方对于院方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院方讨说法,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协商、鉴定、司法诉讼。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1)发生医疗纠纷后,经院内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讨论,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
36、为存在过失或医院治理不到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医学会鉴定中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建议协商解决,医务科代表院方与患者或家属签协议,最终赔偿了结。 2)医患双方不能就赔偿款额度达成全都时,建议患方走鉴定或司法程序。 3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 1)无法通过解释、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可申请医学会进展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当事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预备鉴定所须提交的病历资料和辩论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医学会。 3)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的,医院不向患予以赔偿。 4)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汇报中心领导,经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讨论,认为鉴定结论根本精确,按等级进展赔偿;假如当事科室和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中心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4法院审理医疗纠纷 1)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当事科室与当事人预备应诉材料,协作律师出庭。 2)法院审判结论或调整书中表述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判定赔偿的,按额度予以赔偿;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诉。 3)法院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院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