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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8篇) 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治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和处方治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以下材料前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局部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工程。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
3、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根据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殊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2篇】中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治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别治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别的治理方法。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名目、精神药品名目(以下称名目)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其次类精
5、神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靠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治理和使用,必需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精神进展选购,治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治理方法。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 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学问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医教科负责批准的执业医
6、师.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麻醉药品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八.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明患
7、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展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九.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详细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院药剂科应依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视本院麻醉药品的治理和使用,制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
8、有权拒绝发药,并准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三.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治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四.
9、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治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治理、班班交接、仔细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五.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六.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治理使用状况,发觉准时解决处理。 十七.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药品食品监视治理局监视销毁。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第3篇】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别治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掌握特别治理药品
10、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治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别治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治理法及相应治理方法,实行特别治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规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展选购治理外,其它特别治理药品的治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别药品必需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
11、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别药品应由专人负责治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严防丧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治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
12、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别治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展专册登记,加强治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别药
13、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视部门监视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与,并具体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治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丧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马上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选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熟,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
1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库存状况做好麻精药品选购规划,仔细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选购,仔细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选购安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实行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熟,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仔细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
15、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马上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觉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纳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务治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展出、入库账务处理。 2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准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治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治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治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
17、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治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肯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实行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治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展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准时排解。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
18、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治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治理,保证正
19、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和处方治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与标准化治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视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
20、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根据处方治理方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
21、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觉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准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需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治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晰。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
22、按日编制挨次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大事,要做好现场爱护,准时上报。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
23、条例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需参与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学问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调剂资格。 2.培训内容包括:药品治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处方治理方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治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培训人员:全院执业医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培训方式:参与院里统一培训的方式进展。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回收制度 1.对门诊(急诊)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准时回收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
24、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列车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使用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视销毁并做好记录。 (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制度 1.各部门在工作中由于意外造成麻精药品残损的,应将残损的麻精药品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记录在麻精药品报损单上,注明缘由,经科主任批准后,调整帐物。 2.各部门定期将残损麻精药品上交药库,由药
25、库负责按规定销毁。 3.对过期失效、残损、患者交回的等需销毁的麻精药品,统一上交药库,由保管人员写好销毁清单,上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监视方可销毁。 4.收回的空安瓿、按规定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丧失被盗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安全治理,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丧失及被盗。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如遇被盗、被抢、丧失或骗取、冒领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保存现场,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快速逐级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3.凡因治理失职造
26、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窃者,依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1.为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小组。 2.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展专项检查,并仔细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准时订正。 3.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4.选购治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认点选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5.药库验收、保管、发放治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验收记录”,做
27、到分批验 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报残损记录”等。 6.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治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等。 7.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治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本”等记录是否完整。 8.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9.对病历治理
28、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展检查。 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小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组员:临床药学室及各室资深药师 (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1.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准时发觉和整改问题、隐患,实行值班巡查制度。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地点进展巡察,检查防盗措施是否完善。 3.检查催促工作人员下班前关好电源、门窗。 4.发觉问题及可疑状况马上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准时通知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帮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大事。 (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制度 1.在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单位无
29、法供应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完毕后,应当于一周内办好账物处理手续并准时将借用状况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特地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有:日期、时间、药品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2.应当场交接清晰,帐物相符。如发觉丧失、损坏,马上查明,分清责任,并有记录,准时查找、补充,必要时向市级领导报告。 【第4篇】医院麻醉药品治理方法(2) 医院麻醉药品治理方法(二) 一、选购、使用范围 1、选购麻醉药品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布的麻醉药品治理方法。麻醉药品注
30、射液实行“规划”制,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治理方法进展选购。 2、麻醉药品严格用于本院医疗、教学、科研安全使用,并实行“五专”治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非住院癌痛患者,必需持有市药品监视治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 3、盐酸二氢埃托啡只能用于门诊手术患者,制止为门诊病人开具而带出医院使用。 二、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申办“麻卡”治理 1、医师只能为本院曾收治、诊断为癌症患者及异地(非本市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地患者再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诊断证明(复诊证明),严禁为非本院诊治患者、异地(非本市)患者开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必需使用“河南省漯河市
31、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诊断证明”并由医务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2、医师首次为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必需见到患者本人,依据病理诊断材料科学地开具诊断证明。患者更换专用卡,需要开具复诊证明,也要见到病人,如存在病情恶化不能前来,要有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并载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每次开具诊断证明及麻醉药品都要出具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开写复诊证明时必需对上次“专用卡”进展审核。 3、诊断证明书应具体记载诊断状况、痛苦程序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如需使用注射剂应加以注明。 4、首次来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医师必需为其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具体记录患者病情、痛苦掌握状况、
32、药品的名称和数量。以后再次开具麻醉药品,医师应准时填写存档病历。存档病历由病案室妥当保管,由患者或其代办人每次开具麻醉药品前提取,交给医师填写,用后准时归还。 5、病案室负责向首次建档病历患者索要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病情恶化不能前来开具复诊证明的患者索要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存入患者病历。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进展随诊,并建立随诊记录。 三、麻醉药品处方及使用治理 1、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必需清晰、精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需经上级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备案具有麻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2、住院患者(包括非癌痛及癌痛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片剂、
33、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一日常用量;门诊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3、具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痛患者,依据病历需要,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解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没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并劝其准时申办麻醉卡。 4、药房调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前,必需仔细对患者及代理人的身份证、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核,对上次旧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回收,到达患者身份证与麻醉卡相对,旧安瓿及贴剂与上次麻醉开具数量相对,对麻醉药品处方
34、、用量及使用时间进展审核,仔细填写麻醉药品专用卡前方可调配发药。 5、特别患者急用麻醉药品,必需经院长或医院总值班人员签字,处方仅限一次剂量。 6、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由主管院长签字前方可销毁。 7、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必需遵守合理用药原则,对癌痛患者遵循三阶段止痛指导原则,依据药动学、药效学、患者痛苦程度及耐受程度实施个体化剂量滴定,科学、标准化用药。 四、制止规定及惩罚 1、对违反规定、滥开、滥用麻醉药品的医师,药品调配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所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 2、医务人员发觉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准时向医院医政科、药剂科报告。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及其近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35、,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a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某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23】438号文件)进展治理,做到专人、专册、专柜、专锁、专处方。 1)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柜专锁,班班交接,做到账数相符。 2)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
36、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3)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病人使用,必需保存空安瓿,用后准时补充,凭处方、领药单和空安瓿到中心药房领药。 4)发觉以下状况,应当马上向护理部和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丧失或者被盗、被抢;发觉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检查,如消失过期、变质应准时更换。 6)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部,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用法、使用日期、时间、执行者和核对者签名,并记录药物用后余量及处理状况。 7)护士长必需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治理,每周检查并记录。 【第
37、6篇】市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1、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依据药品治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处方治理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学、保卫等部门参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小组,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治理的专项检查。与各科室主任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使用安全。 3、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医疗、科研教学需要,制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
38、、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建立选购、验收、储存、供给、使用、安全治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经院领导批准有麻、精药品处方权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加强治理,严格执行”五专”治理要求,药剂科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保险箱)、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各部门要加强防盗措施。各临床科室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清点核对交接班登记本”。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
39、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次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痛苦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0、对于需要特殊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标准、字迹清楚,处方医师应签全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 8、必需备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须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备用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科室不得随便增减备用数量。 9、凡有残留的麻醉药品,必需有两人以上监视下当面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剩余量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附在麻醉药品处方后面。 10、各临床科室使用针剂及贴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后,一律凭空安瓿及废
41、贴和完整的处方,由医务人员向药房领用。药房对回收的空安瓿及废贴进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登记表”。 11、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有关医疗单位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马上快速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进展规划生育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展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12、在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觉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响,应准时向药剂科反应汇报,并准时处理。如发觉失窃状况应准时向院长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1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三级治理,从药库入库到门诊、病区使用实行全过程监视治理。药库负责麻精药品的
42、选购、入库验收、储存;门诊药房、病区药房负责麻精药品的发放、使用及每季度对备用科室的检查;麻精药品备用科室由护理部每日清点交接班。 附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7篇】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理规定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治理 麻醉药品的治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靠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治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靠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需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
43、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治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准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治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靠性的药品。其治理要点有: 1
44、.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依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除特别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觉问题应当马上报告当地药品监视治理主管部门,药品监视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准时查处 【第8篇】第四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 为加强和标准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治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要求,制定zz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
45、和精神药品治理规定。 一、组织治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特别药品治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一)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状况进展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发觉问题准时解决;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治理、药学、医护人员进展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学问的教育和培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治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保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正常使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治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