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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3份范本) 托修方(甲方):_ 承修方(乙方):_ 1.托修车辆根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修理工程:预定修理工程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修理工程以修理结算清单为准。 3.修理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供应方式 注:1、详细内容见修理结算清单。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供应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供应”。 4.竣工交车日期:_年_月_日, 交车地点: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修理
2、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根据修理结算清单结清修理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修理工程、修理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展变更。 8.违约责任:(1)拖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拖延履行违约金_元/日(2)_。 9.其他商定: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仔细填写表格内容,认真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殊是黑体字局部。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
3、日期:年月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托付乙方进展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修理工程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珍贵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转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修理材料的,应当担当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依据乙方修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帮助义务。 (五)应当根据合同商定验收、结清修理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修理工作转托他人,或修理质量达
4、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根据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修理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修理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展修理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当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弃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修理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商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商定的修理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拖延
5、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修理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修理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值理由拖欠修理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6、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缘由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应因非修理缘由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准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修理工程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修理企业对车辆进展修理,并担当相应修理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根据拖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修理结算清单、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根据乙方公示的汽车修理工程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
7、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治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2篇】北京市汽车修理合约书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以下简称甲方)考虑到 (以下简称乙方)所拥有的修理实力和效劳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修理单位全部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供应优待效劳。 为标准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公正、公正、公平的根底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于_年_月_日订立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
8、、甲方车辆到乙方修理时,乙方应向甲方供应优待效劳。 二、甲方车辆到乙方修理时,由甲方填制车辆送厂修理通知单,需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甲方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工程和司机姓名。 乙方根据车辆送厂修理通知单上指定的修理保养工程进展修理,若通知单上托修工程与车辆实际故障问题不相符,由乙方准时向甲方通报, 经确认后乙方才能修理。 三、乙方在修理过程中,发觉有其他故障需增加修理工程或需要延后交车日期,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增报修理工程由乙方向甲方通报,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修理。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供应修理工程费用清单(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于修理车辆的原材料使用问题,乙方向甲方供应解释说明,原则上必需使
9、用原厂配件。 五、乙方根据北京市汽车修理行业技术标准对车辆进展修理保养,确保修理质量,乙方验收车辆合格后,司机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车辆方可出厂, 六、乙方对甲方车辆在进厂前,要对车辆外观及随车附件进展检查登记,发觉问题准时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的缘由导致车辆的碰损,其修理费用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七、乙方对其车辆修理部位在北京市修理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内消失质量问题,由乙方予以免费修理,但若是由于司机本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修理部位损坏,乙方不予以担当任何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供应城区24小时免费救援效劳,提示效劳,检查检测效劳和准时抢修效劳。 九、乙方在与甲方结算修理费用时,由乙方想甲方供应修理工程工
10、时费用和材料明细表作为核算依据,双方核对无误后定期结算,结清支付乙方。 十、车辆修理保养地点: 十一、关于车辆和牌证的治理:乙方应对甲方送修的车辆和车牌证加强治理,不得私自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假如因乙方造成影响和损失,应担当相应责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上交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生效。 十四、合同日期: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3篇】北京市汽车修理合同 北京市汽车修理合同 托修方(甲方):
11、_ 承修方(乙方):_ 1托修车辆根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修理工程:预定修理工程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修理工程以修理结算清单为准。 3修理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供应方式 注:1、详细内容见修理结算清单。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供应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供应”。 4竣工交车日期:_年_月_日, 交车地点: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根据修理结算清单结清修理费
12、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修理工程、修理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展变更。 8违约责任:(1)拖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拖延履行违约金_元/日;(2)_。 9其他商定: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仔细填写表格内容,认真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殊是黑体字局部。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13、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托付乙方进展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修理工程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珍贵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转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修理材料的,应当担当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依据乙方修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帮助义务。 (五)应当根据合同商定验收、结清修理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修理工作转托他人,或修理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
14、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根据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修理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修理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展修理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当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弃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修理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商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商定的修理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拖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修理过程中换下的
15、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修理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值理由拖欠修理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缘由导致托修
16、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应因非修理缘由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准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修理工程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修理企业对车辆进展修理,并担当相应修理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根据拖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修理结算清单、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根据乙方公示的汽车修理工程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治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