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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 2号4 Q 日期:2014-02-18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化综合改革办公室)阅读次数:6286各市(区)教化局、韩城市教化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依据教化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 征求看法的基础上,省教化厅对陕西省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方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教化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化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化的权利,扎 实推动素养教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陕西省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化法方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和各 类办学主体。第三条 义务教化阶段学籍管理采纳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区)、县(市、 区)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纳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学 籍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 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精确。第四十三条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3、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养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 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第四十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 理制度,依据教化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依据上级教化行 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 应齐全、规范、精确,并永久保存。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第四十五条 学籍管理信息必需予以保密。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 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 只能服务于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的
4、教化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第四十六条 教化行政部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 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各市(区)、县(市、区)教化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方法,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自行废止。省教化厅2011年制定的陕西省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方法(试行)同时作废。省级教化行政部门统筹
5、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 省义务教化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化阶段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依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 据交换。市(区)级教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化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 省关于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县(市、区)级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 理工作,干脆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化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化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化阶段 学籍信息。乡(镇)负责辖区
6、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 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化行政部门按 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 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刚好归档,确保信息真实、精确、 完整。省、市两级教化行政部门直属义务教化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一律纳入所在县(市、 区),实行属地管理。其次章入学与学籍建立第四条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 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化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 行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
7、6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含)以前诞生)的儿童,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 教化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条件暂不具备地区 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须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 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 准,同时由学校报县(市、区)教化局备案。第六条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法 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化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供应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 条件,义务教
8、化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化行政部门统筹支配的适龄 儿童、少年入学。第七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适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化行政部 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 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 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第八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化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方法招收新生,新生学籍 数据刚好报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化阶段学
9、籍管理。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 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及学籍辅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详细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制订;学籍辅号以入 学时间、年级、所在区县等为基础生成,详细生成规则由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制订,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 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
10、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第十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 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籍建立后,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 刚好核准学生学籍。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 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三条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级教化行政部门指定的 单位管理。第十五条 如学生法定监护
11、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 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 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 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别缘由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第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 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纸质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 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依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 出、转入学生均需由所在学校报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
12、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在义务教化阶段转学或升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 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 校或升入学校,转入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或 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 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或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 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
13、在原学校。其次十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接到学籍异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其次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 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别状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化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 可准予休学,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其次十二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 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接着休学,连
14、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其次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 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上一级主管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后, 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复学时,学校应刚好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其次十四条 义务教化阶段学生,除丢失学习实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 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五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化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其次十
15、六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 学籍系统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四章辍学其次十七条 义务教化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其次十八条老师发觉学生辍学后,应马上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刚好落实专 人找学生法定监护人问明状况,并做劝服动员工作。劝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 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状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惩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限期送学生
16、返校。其次十九条 实行义务教化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 内小学生的辍学状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状况每月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 教化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化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 管理。第三十条义务教化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 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化行政部门。第三十一条 对有辍学状况不刚好上报的老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 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化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肃穆处理。第五章跳级、留级与毕业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化阶段每一学
17、段内升级采纳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第三十三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全部小学 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化的学生,经县级教化行政部门组织的综 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化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化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化 规定年限的凭证。第三十四条 完成义务教化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与中学阶段入学考试,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与中考的权利。第六章嘉奖与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嘉奖。 学生获奖状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性教化,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必
18、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指责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 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学生赐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化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 人及其监护人的看法,实行由老师、学生代表参与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确定,经 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确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刚好将处分记录从学生 学籍档案中撤出。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义务教化的未成年犯和被实行强制性教化措施的未成 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化,相关学校要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化学籍。解除刑事惩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
19、学校应允许其刚好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化。第七章考核和评价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生成果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果和综合 素养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果及综合素养评价实行 等级制。第三十九条 小学每学期只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 科目为国家或省教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 或省教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依据省级教化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四十条学生的学业成果和综合素养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 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状况及综合素养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报告。学校和老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依据考试成果和综合素养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 队或公布名次。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