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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煤矿建设安全治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治理, 标准煤矿建设程序, 保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治理主体责任, 强化建设单位安全治理职责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治理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际把握人 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工程安全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担当领导责任。 建设单位必需落实安全生产治理主 体责任,履行安全治理职责。二建立建设工程统一治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 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响灵敏、把握有效的安全治理机制,建 设单位必需
2、对煤矿建设工程进展统一协调治理, 建立安全、技术、工程治理机构,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治理制度, 按专业配足安全、 技术人 员,组织工程施工预备工作,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监视治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 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治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安全治理责任 ,并指定专职安全 治理人员进展安全检查与协调。 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治理人员现场跟班治理, 及 时觉察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 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 1 次工程进展状况。三标准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工程核准文 件等要求,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3、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选购活动的 招投标工作,不得躲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 违规分包, 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承受有关部门的监视。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必需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 资质,并对供给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供给与建设工程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需经过评审, 到达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 爆炸危急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 施工和监理的需要, 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备案。对于资源整合工程, 建设单位要向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供给水文地
4、质补 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状况。五做好煤层突出危急性评估工作。 建矿井在可行性争论阶段, 应当对 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全部平均厚度在 0.3 米以上的煤层进展突出危急性评 估。煤层突出危急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急性鉴定资质的单位、 甲级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展评估, 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 矿井开采范围。六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 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 同一工程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 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展修改完善和 报批。煤矿建设工
5、程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急性、水文 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 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 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 或施工过程中觉察设计 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马上停顿施工,托付原设 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展修改, 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其中, 涉及项 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 还应当事先以 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 ?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考核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力气 ?七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
6、应当由建设单位 或工程 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 设计中必需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 确定的矿井一期、 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挨次, 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八严格建设工程开工治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工程开工标准, 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 不具备开工条件、 未取得开工手续的工程, 不得以任何名 义进展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九做好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工作。 煤矿建设工程到达国家规定的条件后 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 大中型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小型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 地
7、 级煤 炭行业治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需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 为 1 至 6 个月;有特别状况需要延期的, 必需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或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未提交联合试 运转报告 , 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到达预期目标和效果的 ,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超过 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 必需马上停顿联合试运转, 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 织生产。十建立建设工程应急救援机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 理责任 ,编制完善应急预案 ,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 ,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物资、装备和
8、设施 ;加强治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过定期演 练 ,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把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具备应急处置力气 ?二、落实煤矿建设工程设计标准要求,强化设计治理十一标准建设工程设计工作。 工程询问、 设计单位必需依据国家有关标 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争论报告、工程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 得担当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担当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 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工程的设计编制任务。 承接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简洁和极简洁矿井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 必需 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十二强化建设工程现场效劳。 对已开工的建设
9、工程, 设计单位必需委派 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沟通, 准时帮助解决相 关问题。三、落实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治理十三落实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 设施工安全担当主体责任, 上级治理单位担当领导责任。 施工单位必需设置安全 生产治理机构, 明确安全、 技术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工程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 理,依据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十四强化施工工程部治理。施工工程部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工程部领导和治理人员现场带 跟 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工种操作规 程、应急救援预案。
10、施工工程部必需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以 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程部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气,并持证上岗。十五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 施工单位必需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 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水文地质类型简洁和极简洁的矿井, 立井井深 大于 600 米、斜井垂深大于 200 米或斜井长度大于 1000 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 须具有一级
11、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 业绩。十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投入,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制度, 依据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满足 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 治理。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加强现场安全治理, 准时排查并消 除事故隐患。 觉察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马上停顿施工、 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 员并准时报告建设单位。四、落实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十七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必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 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
12、揽业务。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担当监理责 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相适应的 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不得少于 4 人及监理设备。 要明确工程监 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制定和落实工程监理规划、 实施细则, 严格监理 程序。十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标准 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并监视落实, 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察检查和工程状况监理。 对 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准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马上停顿施工,并
13、监视施工单位予以排解,待隐患消退前方可恢复施工。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五、落实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视治理十九严峻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协作,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 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需责令其停 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准时予以处理; 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 其整改或停顿施工;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顿施工, 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
14、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有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 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二十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治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治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标准地质勘查实施 方案治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并监视实施。 勘查工作完成后,要对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工程开展野外工程验收。二十一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 格依据有关标准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标准 要求的, 不予通过评审、备案。勘查程度达不到现行标准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二十二严格各类
15、资质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治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治理等部门制定完善煤矿建设相关资 质治理方法,并加强日常监视治理。煤炭行业治理等部门要对开展煤矿设计、 施 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治理,觉察力气、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峻处理。二十三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治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有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觉察煤矿 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顿施工,并向
16、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进展处理。二十四加强施工单位信息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工程部负责 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 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备案,施工工程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准时书面报告。 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必需核实同一工程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工程部经理及安全治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 培训等状况,并加强日常监视检查。二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视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 矿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视检查制度,觉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 指令书, 并建立信息治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 并依法惩罚。二十六强化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视检查和指导; 加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力 度,觉察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