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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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 和权威,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 义】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 特区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

2、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 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 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 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 裁决的答复的规定(原第十八条),主要原因是2014年修改的行 政诉讼法删除了有关规定。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

3、章。第三条【工作原则】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报备主体】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 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4、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备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由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备案。第五条【报备职责】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 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 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第六条【审查职责】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负责对报送国务院的法规、规章

5、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 监督职责。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 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第七条【年度报告】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 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第八条【衔接联动】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备 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等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第九条【报备要求】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 规章,径送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 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 照规定的

6、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第十条【登记审查】报送法规、规章备案,符合本条例第 二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国务院备案审查 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 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 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 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第十一条【目录公布】 经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由国务 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月公布目录。编辑出版法规、规章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法规、规章

7、目录为准。第十二条【审查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 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 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备 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三条【审查事项】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国 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 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

8、方的规 定;(四)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第十四条【征求意见】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规、 规章时,认为需要有关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 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 以说明。第十五条【调查研究】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规、 规章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 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专家学者和公民的意见。第十六条【移送审查】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

9、究处理;必要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第十七条【冲突调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 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 见,报国务院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规章纠错】 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 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 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 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第十九条【规章协调】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 机构进行协

10、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 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第二十条【无效规章】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 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 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纠错要求】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条 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目录报送】 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 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备案审查 工作机构。第二十三条【报备督促】对于不

11、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 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 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层级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本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审查事项和程序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 项审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 向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告上一年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政府规章备

12、案审查工作情况。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 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 行。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同时 废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说明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备案审 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 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 在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 看,条例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国 务院2

13、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 工作任务。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考虑在条例修改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与时俱进提 出工作原则,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等原则。二是落实新修改的立法 法,完善报备规范化、审查科学化、纠错精准化的制度机制。三 是总结工作经验与地方探索,压实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职责。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原条例共22条,修改后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共2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总体部分一是将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充实为“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第一条)。二是将浦东新 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纳入备案范围(

14、第二条、第四条第 五项)。三是明确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等原则(第三条)。四是将较大的市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设区的市、自 治州,将国务院法制机构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 机构。(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部分一是明确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两种审查方式(第六条)。二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第七条)。三是细化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 查衔接联动机制(第八条)。四是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第十五条)。五是增加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的 法规纠错方式(第十六条)和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 见的规章纠错方式(第十八条)。(三)省、自治区政府备案审查职责部分一是明确法定职责、审查方式、审查内容与审查程序,并要 求省、自治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办法落实好对设区的市、自治州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是建立报告 制度,规定省、自治区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 州政府规章的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要向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 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三是强化监督指导,明确国务 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此外,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规章不一致处理结果可以作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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