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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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进一步提升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现就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 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增强风 险管控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水利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 控、关口前移,分级管控、分类处置,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建立风 险管控六项机制;完善管控

2、制度,落实管控措施,压实管控责任, 严格考核问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 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风险发现能力1 .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 责任主体,应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领域、部位和环节,从水利工 程施工、工程运行、设施设备、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和作业环境等方 面全方位辨识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 原则,覆盖所有区域、设施、场所和工作面,覆盖所有人员,做到系 统、全面、无遗漏。水利部及时完善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督。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

3、全生产所需资金、 物资、技术和人员投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谢口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第二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 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水利 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 息化

4、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 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 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 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安 全风险预警,落实监测、控制和防范措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差 异化处置

5、,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管控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 更新,按规定报告和备案。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第十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第十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 立并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

6、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 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 产保障能力。第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 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章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部署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要求, 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 问题和事项,督促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工作。第十八条各

7、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专业监督管理领导责任。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综合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级水利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 宣教培训等综合监管工作。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关专业管理 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专业领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健全并落实本专业领域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指导本专业 领域水利生产

8、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 库,实行差异化监管,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 风险评价,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管 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 本辖区(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 监督检查,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 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

9、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 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和评价指标 体系,汇总分析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开展 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结果进行预警,根据风险状况对监督管理范 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单位加 大监管力度。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督 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 患、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10、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 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作为本级水行政执法重要内容。水利安全 生产执法处罚标准可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关标准执行,或者依据 行政处罚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 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评审权限开展标 准化等级评审,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 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应用。第二十

11、六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管理权限 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单位)内水 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 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2、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有关水利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 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单位)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按规定逐级上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第四章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 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 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单位)

13、 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三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 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 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 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 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

14、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 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 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 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第三十四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或参 与事故调查,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治理

15、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灾害等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度标准体系,用于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等工作。2.定期辨识并动态更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合理确定工作周期,定期辨识危险源。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当环境、 设施、组织、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相关危险源开展重新辨识。 要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动态更新,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 危险源信息。3健全信息审核和报告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 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 危险源信息进行审

16、核,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 求按时报告。(二)健全风险研判机制,提升科学评价能力1 .科学评价风险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与危险源类别相 适应的评价方法,聚焦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 模等,研判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 分别采用红、橙、黄色标示,并根据危险源及其风险程度的动态变化 及时调整。2 .建立风险监管清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 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的监 督指导,建立危险源监管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 施等。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

17、理 机构要定期开展区域、流域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标准体 系和评价模型,及时掌握风险动向,突出对高风险地区和单位的重点 监管。(三)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高效应对能力1 .强化监测监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人工监测、自动监测 等手段,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建立健全监测巡视检查制度,做好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 护和检测校验等,实现风险人工、自动监测双保险,做到早预警、 早处置。2 .及时实施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 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范围、条件和 对象,对未有效管控的风险要及时实施预警并向属地政

18、府和有关部门 报告,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工作。预警解除后,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 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风险管控机制。3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 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重点区域、重要部 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自救 互救等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逐步实现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预 警发布,及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值守人员培训教育,按规定 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精准防控能力1 .建立风险公告制度。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

19、在醒目位置、重点区 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 工作场所、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本单位从业 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 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与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 关单位和人员。2 .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从组织、制度、技术、 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综合运用隔离危险源、采取 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 险的目标。当危险源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 查评估,及时完善。3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

20、位实际情 况,按照危险源及风险等级确定排查频次、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 息系统填报隐患信息。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 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4 .加强防范措施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根 据所管辖范围内危险源及风险情况,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对于未有效管控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 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5 .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

21、准化建设。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 生产法、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等,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 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水平。6 .强化风险源头控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技术审查,加强对工程选址安全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 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 审查。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 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对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

22、检查。要严格规范 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查处,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 戒机制。(五)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风险化解能力1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危险源和 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做到 一源一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并不断完善。2 .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后,各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23、,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要重点加强事故初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和发生次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查找应急预案、现场应急 处置和风险管控体系存在的不足,及时完善。3 .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定期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落实应 急处置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加强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 急处置水平和科学救援能力。(六)健全风险责任机制,提升管控履职能力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 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

24、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要组织建立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 门、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 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监督指导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工作,要定期开 展监管人员风险管控业务培训,实行风险等级差异化动态监督管理, 按规定报告风险有关信息,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常态化风险管 控工作。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 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 厉查处。对风险管控不力、隐

25、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 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 式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 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 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并与水利督查激励措施、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 把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强化组织领 导,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制度

26、标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投入, 以时时放心不下的高度责任感,从严从细从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 各项工作,推进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 组织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分层级、分领域、分类型、经常 性开展风险管控知识和实操培训,进一步畅通水利部12314监督举 报服务平台等举报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推进齐 抓共管、群防群治。(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要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开展风险管控工作作为工程运行标 准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数字挛生流域、数字挛生水利工 程建设,

27、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 升风险管控水平。要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推广使用, 健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自报机制,提升风险监管工作规范 化、精准化水平。(四)加强激励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推动构建风 险管控六项机制。要将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管 控情况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的年度考核,发挥考核引导作用,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

28、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 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29、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责任。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 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六条水利部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其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 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及所属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 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对其直属单位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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