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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 应用,维护 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 产者、销售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 推广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 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 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 性、适用性、安全性和牢靠性做出技术评 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 和推广供给依据和信息的活动。依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性、安全性等,评 定 是否适用。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标准。
2、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 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 专项鉴定大纲。农机鉴定大纲应当依据相关法 规、标准的变化状况及农 机鉴定工作进展需要适时修订。第四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具备推 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暂不能开展推广 鉴定且生产急 需的创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通过专项鉴 定的产品经试 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第五条 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 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 高效的原贝X 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治理, 承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 售者和社会的
3、 监视。其次章鉴定机构第六条 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 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第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二 具有峯定工作相适 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 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 标准。第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 调整、公布鉴 定 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农 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 省级鉴定机构开 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鼓舞省级鉴 定机构 之间开展鉴定合作。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
4、相关规 定,属合格产品,并有肯定的生 产批 量。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治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相应 的证书。第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向农机鉴 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机鉴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供给法定的企 业登记注册证明;三产品执行标准的文本;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治理的产品还应当供给 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专项鉴 定的产品还应当供给相应的产 品创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 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打算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鉴定实施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依据省级
5、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 行政主管部 门公布的农机鉴定大纲进展。第十三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供给,并按期送到指定 地点。鉴定完毕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第十四条农机鉴定内容依据鉴定类型确定。一推 J 鉴定内容:1. 安全性评价;2. 适用性评价;3. 牢靠性评价。二专项鉴定内容:1. 产品创性评价;2. 安全检查;3. 适用地区性能试验;4. 使用说明书和 三包”凭证审查;第十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第十六条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第五章鉴定结果公布和证书使用第十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
6、指定媒体上公布通 过鉴定的产品及其主要技 术规格参数信息。第十八条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 在公布后 10 日内颁发农业 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 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鉴定标志。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 一制定、公布。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3 年有效。通 过农机推广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5 年有效,有效期满 推广鉴定大纲未修订的,实行网上注册治理;有效期 满推广 鉴定大纲修订的,证书失效。制止伪造、涂改、转让 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 和标志。第六章监视治理其次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 应当组织对
7、农 机鉴定机构开展 农机鉴定工作的状况 进展考 评和监视, 觉察有违反本方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其次一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展 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 结果担当责任;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机鉴定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状况 进展监视,觉察有违反本方法行为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保证申请农机鉴定的 产品为合格产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受农机鉴定机构依照本 方法开展的检查监视,并在申请农机鉴定时供给 书面承诺。其次十三条 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的企业名称和 生产地点发生转变的,获证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
8、原 发 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产品构造、型式转变 超出限定范 围的, 应当重申请鉴定。其次十四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并予公告:一产品消灭重大质量问题,或消灭集中的质量投诉后 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二d 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转变在 3 个月内未申请 变更的;三产品构造、型式转变 超出限定范 围未重申请鉴定的;四 在国家产品质量监视抽查或市场质量监视检查中 有严峻质量问题的;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六 逾欺诈、贿赂等手段猎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七 涂改、转让、超范围 使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其次十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
9、的, 原发证机构可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一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注册登 记的;二 企 k 申请注销的;三 企业营业执照被撤消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其次十六条 农机鉴定机构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农业机械 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七条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八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 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机鉴定机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因违反本 方法其次十四条第一、五、六项 予以撤证的产品、屡次或多 个产品被撤证的企业,3 年内不得再申 请鉴定。第七章附则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布,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23 年第 5 号、 2023 年 7 月 15 日农业部令 2023 年第 2 号修订的农业 机械 试验鉴定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