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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快速、稳妥地处置各类突发金融风险事件,预防或最大程度减少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给本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本行的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管理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或声誉产生严重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全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构。 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合
2、规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批准成立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二) 负责审议重大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方案; (三) 负责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五条 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落实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 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本行应急管理体系; (三) 负责组织、推动、指导风险评估、影响分析、预案演练、资源建设等应急管理工作; (四) 负责收集整理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议题与相关报告,及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总行专项应急管
3、理领导小组由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成立,负责专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是专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在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 (二) 负责批准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 (三) 负责批准专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通报、对外报告和公告。 第七条 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该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牵头管理部门,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落实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 (二) 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 总
4、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分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分行各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分行不再另行设置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各分行行长为所辖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分行负责人任小组副组长,分行所辖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九条 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分行法律合规部(未设法律合规部的分行,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
5、三章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类型 第十条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件: (一) 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1金融挤兑事件; 2集体投诉、聚众上访、示威、围攻或冲击政府、监管部门、本行营业办公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3违法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办业务,可能导致本行或地区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导致本行重大损失或影响地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二) 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本行无法正常营业、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6、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本行无法正常经营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3本行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2 小时(含)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4本行被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事件; 5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发生涉案、重伤、失踪、逃匿、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6造成本行员工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三) 严重损害本行和客户利益的事件。 1本行员工涉嫌非法集资、重大贪污、贿赂、挪用、侵占、内外勾结骗取资金等案件,及其他涉案金额较大导致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
7、门等介入调查的案件; 2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票据、银行卡、洗钱等案件; 3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损毁或被伪造、被盗用可能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事件; 4抢劫本行营业网点、运钞车,或盗窃本行现金30万元以上(含)的案件; 5发生金融诈骗案件,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 (四) 对本行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1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本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授信总额度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可能对本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发生重大涉诉、重大经营性或投资性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已经或可能导致本行重大损
8、失和影响的事件; 4由于集群性风险、行业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导致本行客户出现大面积、群发性授信业务风险的事件; 5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或日常头寸管理产生直接或间接重大不利影响的内外部事件; 6发生利率、汇率等大幅市场不利变动、交易对手违约、发行人拒偿等事件,导致本行资产价值大幅波动或使本行承受重大损失。 (五)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一条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四章 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本行应急预案按层级分为: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某类型风险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一)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范本行突发金融风险事
9、件应急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各层级预案的定位和衔接关系及对各层级应急管理相关要求等。 (二) 某类型风险总体应急预案。在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下,本行应对某类型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业务运营中断总体应急预案,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某类型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组织架构、与相关其他总体预案的衔接关系、对下辖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等。 (三) 专项应急预案。本行应对某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某项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对某项突发事件的报告、分析、决策、处理、恢复等处置程序。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注重调动内
10、、外部资源,指导相关部门实施正确的应急响应步骤。 本行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型可分为: 1业务中断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专项应急预案、理财业务专项应急预案、现金业务专项应急预案、债券回购业务专项应急预案、支付结算业务专项应急预案等; 2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预案等; 3应急保障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4其他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应急预案、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突发声誉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专项应急预案由业务、事务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和管理。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
11、中,主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充分协商,共同完成,确保同一预案中,业务、信息科技、支持保障之间的协调一致,同时确保业务中断应急预案、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应急保障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应急组织架构及各部门、人员在预案中的角色、权限、职责分工; (二) 信息传递路径和方式; (三)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程序,包括报告、决策、指挥、响应、回退等; (四)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由于事件处置带来新的风险; (五)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危机处理机制; (六)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内部沟通机制和联系方式; (七) 突发金融
12、风险事件的外部沟通机制和联系方式; (八) 应急完成后的还原机制。 第十四条 重要服务及信息系统的外部供应商应建立专项应急预案,证明其应急管理的有效性,并确定其应急管理工作满足本行要求。 第十五条 本行应急预案应注重与金融同业单位、外部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平台和公共事业部门等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同时,应当积极采取风险缓释及转移措施,有效控制由于外部机构管理不充分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章 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 各级预案管理部门应通过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提高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根据演练范围和涉及的部门,演练可分为: (一) 单项演练。以
13、单项预案场景发生为情景,开展演练,用于检验单项应急预案。 (二) 综合演练。以多项预案场景同时发生为情景,开展演练,用于检验多项应急预案及其有效衔接、统一协调关系。 第十八条 根据演练的方式,演练可分为: (一) 培训演练。 由培训老师告知相关人员关于预案的目的、适用情形、关键安排、存放位置等信息,使其知晓自身在这些预案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 桌面演练。 设定虚拟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场景,以面对面交流形式,从事件通报开始,模拟整个事件处理过程,测试事件的向上报告路径和向下通报路径是否通畅、是否能够在既定时间内通报到相关人员、处理流程是否存在不足和改进之处、应急处置的某些关键环节是否有效等。
14、(三) 实战演练。 根据设定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场景,实地演习完整的事件处理过程,通过所有相关人员切实参与操作,掌握事件处理方法和措施,同时检查存在的不足。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年初制定演练计划,在实施演练前,演练组织者需制定具体演练方案,内容包括:演练目标、成功标准、参与单位、演练场景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预案的演练工作,在重大业务活动、重大社会活动等关键时点,或在关键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及时开展相应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业务应急预案的演练时,需重点加强业务、信息科技、支持保障之间的协调、配合,提升各级部门统一协调、相互配合应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行
15、将外部供应商纳入演练范围并定期开展演练;同时,本行积极参加金融同业单位、外部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平台和公共事业部门等组织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确保应急和协调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记录、报告等各项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具体演练步骤、各步骤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员、演练结果、演练中识别的问题及后续跟进安排,以及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总结和评价。 第六章 事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符合银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需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其他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按照本办法规
16、定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事发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发生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被挤兑网点库存现金及可能需要的现金;聚众上访、游行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及现场秩序和影响;重要凭证、资料丢失、损毁和系统故障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报告程序。 (一)行内报告程序。 1如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在分支机构,事发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或知晓事件发
17、生的30分钟内)电话或当面报告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进行预评估,并视情况向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总行相应的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如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在总行层面,总行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或知晓事件发生的30分钟内)电话或当面报告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2.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对风险事件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3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原则上采用逐级报告的方式,遇有特别重大的突发金
18、融风险事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越级报告。 (二)对外报告程序。 1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指示,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银监局进行报告。 2总行各对口工作联系部门经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3总行办公室拟定相关新闻通稿,经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指定专人提供给新闻媒体或按统一口径接受采访。 4各分行经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根据属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履行报告程序。 第七章 应急处置要求 第二十七条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应遵循依法合规、快速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先期处置。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
19、需依据自身专业判断,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理,采取适当的处置和预防扩散措施,防止事态升级或恶化。事发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负责人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现场指挥采取处置措施,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现场保护,视情况迅速争取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救援。若业务场所发生灾难性事件,负责人需迅速做出灾难判断及应急疏散决定,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启动应急处置组织架构。 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的风险状况及影响程度,亲自或委托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处置方案,决定拟启动或采取的应急预案,明确内外沟通计划,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并按会议统一部署积极
20、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议确定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要求及时反馈给事件发生机构。事发机构应持续跟踪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隔1小时上报一次。 重大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方案须报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总行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决策是否保持或解除应急状态。 第三十条 处置要求。 (一) 在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前,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机构、决策机构及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要确保联络24小时畅通,严禁关闭手机。 (二)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机构应按照自我救助、行内统一协调救助、同业救助、监管救助、外部社会救助的程序进行事件的处理。 (三)
21、 对行内有携款潜逃、渎职、重大失职嫌疑的情况,经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有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察的,由总行党群监察部会同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四) 群众或行员进行大规模上访,聚众、滋事、游行、示威,导致营业网点局面失控的,经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由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寻求支援。 (五) 涉及火灾、房屋坍塌、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各机构应在向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第一时间向消防等社会救助机构求救。 (
22、六) 可能对本行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由总行办公室依据总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决议和指示,按照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 在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期间,应严格遵守本行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密。非经相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行内员工不得接受采访或向新闻媒体透露风险事件及处置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后续工作。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必要时联系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事发机构对造成事件的风险因素持续监测,严防事件反复。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
23、机构在对应层级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事发机构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业务中断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与总结。 (一) 由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事件处置调查小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及经验教训、恢复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全面记录和调查评估,形成应急处置记录和调查评估报告并上报合规委员会。 (二) 各级机构针对事件及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改进落实情况。 第八章 风险防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行各部室和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工作特性,对易出现风险隐患的操作过程加强管理、严格内控,最
24、大限度减少与避免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 总行各部室和分支机构应建立并持续维护应急预案,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具有特定作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等。 第三十五条 总行各部室和分支机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习和测试,定期检查、维护应急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六条 总行各部室和分支机构应定期对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使应急准备与可能发生的意外或紧急事件的性质相适应,确保应急预案准确、有效。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以及因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导致本行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及处置过程中违反本行相关管理规定的人员,将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进行尽职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