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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银行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 风险防控,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 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
2、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 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 会监事、高级管理层行长、副行长和总部机关各部室、各支行及其职能部门、筹建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 查
3、职责,应发现而未发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包括相 关各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人员。第七条本行的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问责方式第八条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 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第九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第三章问责标准第十条对案发基层行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涉案条线 部门负责人、基层行分管负责
4、人、基层行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第十一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给予案发层级行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 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给予案发基层行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第十二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 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 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 釆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
5、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 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且有记录的;(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案件 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 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
6、后及时报告并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案件责任 人员从重处理:(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 的;(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 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五)对内外部审计中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
7、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 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五条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 及以上职务。第十六条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其做出责任 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将认定结 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第十七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八条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四个环节。(一)问责启动。成立案件问责小组,根据问责情形,由案件问责 小组填写
8、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向行务会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经行务会批准后立案调查。(二)调查取证。由案件问责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为保 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取证人可以将证据扣押,封存、冻结或将证据登记在案,并责令持有人妥善保存或将有关证据封存。(三)审核决定。经办人员将调查结果向案件问责小组负责人报告。案件问责小组负责人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相应问责处理的建议,上报行务会审批。从立案之日起到做出处理决定一般在 3 个月内完成。案件问责小组在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要征得监管机构同意。(四)申诉复议。被问责人
9、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 定书后 3 个工作日内请求复议。案件问责小组负责人向行务会提出复议请求,复议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 案件问责小组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经董事会批准后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暂 停案发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除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外,要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 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
10、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 恢复原职。第二十一条实行受理回避制度。案件问责小组人员受理问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被问责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问责的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四)与被问责人员或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被问责人或机构提出案件问责人员具备回避条件的,回避决定由案件问责小组负责人作出。案件问责小组负责人的回避由总行行长决定。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未提出申诉复议的,由案件问责 小组做出处罚决定后,人事管理部
11、门将问责决定记入被问责人员档案。第二十三条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或两年。考察期届满,由被问责 人提出结束考察期的申请,由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案件问责小组审核决定。第二十四条除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在下列期限内解除:警告处分 满半年;记过至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留用察看处分考 察期满后满两年。上述期限届满后,受处分人提出申请,按程序由案件问责小组决定 是否解除处分。第二十五条需责令违规人员辞职的,由任用机构决定,限期提出辞 呈。拒不辞去职务的,应予免职或解聘职务。辞职、免职、解聘职务 的具体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员,不适宜担任现职务
12、 的,可予以免职。免职的具体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总部在对问责人员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可以合并作出 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资格的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具体手续。第二十八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凡经济处罚不 足以惩处其违规行为的,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违规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行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或者要求其限期调离;超出规定期限不能调离的, 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应予以进 一步立案调查,从严追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尤其是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应 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有关本行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