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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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三章 系统操作第四章 数据管理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运行管理,保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规范信贷系统操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贷系统是指采用全省数据集中管理模式,以客户管理为中心,以流程管理为手段,以风险管控为目标,实现业务流程化、操作规范化、审批无纸化的数据信息系统。第三条 信贷系统实行集中

2、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集中管理:采用全省业务数据大集中模式,对系统的功能拓展、数据应用、运维管理、网络配置等重要事项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信贷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风险监控:通过信贷系统的有效运行,对信贷操作环节进行全流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信息共享:通过信贷系统实现不同层次、不同部门间客户信息、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资源共享。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适

3、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六条 各级机构应指定相应职能部门作为信贷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系统应用和管理,其他部门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一) 省联社负责需求设计、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系统运维、业务指导、数据应用、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二) 市、县两级机构负责系统参数维护、推广应用、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三) 办贷机构负责系统运用、数据更新、终端维护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信贷系统使用人员按照系统平台区间角色不同,分为系统操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各角色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 系统操作人员是信贷系统前台的使用人员,由

4、各级机构根据业务需要、人员分工、岗位职责设置。(一) 上岗条件:1. 取得省联社核发的信贷人员从业证书;2. 能够熟练操作信贷系统,具有一定处理系统问题的能力;3. 必须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相关技能;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二) 主要职责:1. 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及维护相关信息;2.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业务流程在系统中办理信贷业务;3. 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系统管理人员是信贷系统后台使用人员,由各级机构根据管理需要自主确定,并报上级机构备案。系统管理员必须设置A、B岗。(一) 上岗条件:1. 取得省联社核发的信贷人员从业证书;2. 从事金融工作时

5、间三年以上、且信贷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责任心及处理系统相关问题的能力;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二) 主要职责:省市县三级系统管理员按照角色权限不同,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升级准备及实施、应急处理、参数设置等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系统维护人员是指信贷系统应用程序及数据库的维护人员,由省联社设定,配备A、B岗。(一) 上岗条件:1. 取得省联社核发的信贷人员从业证书;2. 从事金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熟悉系统操作管理、信贷政策等;3. 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从事金融行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linux

6、、aix操作系统以及db2、oracle等大型数据库的管理维护;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二) 主要职责: 1. 负责分析系统硬件需求、监测系统硬件运行,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2. 负责系统生产环境的运行监测、系统测试环境和培训环境的搭建、故障上报分析处理;3. 管理维护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异常处理、系统程序升级;4. 管理备份数据、技术资料、运行日志;5. 对各级信贷部门系统操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保障信贷系统安全高效运行;6. 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变更系统操作人员信息。如确需修改、删除、变更信息的,须经审批方可在系

7、统中实施操作。第十二条 信贷系统用户登录代码根据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代码设置,保持一致。第十三条 信贷系统采用指纹登录。对于因指纹信息不完善等特殊原因,而无法采集到指纹信息的人员,经现场验证后,设定为特殊人群,采用密码登录,并需定期修改密码。特殊人群需3个月进行验证一次,指纹正常后,退出特殊人群。 第十四条 系统使用人员岗位调离,须履行审批手续,移交相关权限和信息。第三章 系统操作第十五条 信贷系统操作主要包括前台业务操作、后台参数设置和系统运行维护等。第十六条 前台是指服务于系统操作人员,实现信贷业务贷前、贷中、贷后流程办理及其他终端业务的操作平台;后台是指通过参数设置实现对前台业务控制管理的系

8、统操作平台,由系统管理人员实行控制;系统运行维护是指为保证前、后业务平台的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应用程序、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及硬件设备的监测工作。第十七条 前台业务操作主要包括客户管理、业务处理、风险管理等功能。(一) 客户管理是全面、动态记录客户信息,对客户信息进行录入、分析、维护的过程,为客户分类管理、业务处理及系统功能拓展提供基础。1. 客户信息管理实行主办机构负责制,主办机构负责客户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与维护;2. 客户指纹信息采集。对客户指纹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并录入系统,对暂时无法采集的设为特殊人群,使用密码管理。县级行社特殊人群客户数量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5%;3. 客户分类。按照动态分类、

9、定量定性的原则,在信贷系统中对客户进行逐户分类管理。 (二) 业务处理是指信贷系统操作人员为实现业务需求在系统中对客户评级授信、信贷业务办理的全过程。1. 贷款通过审批后,应及时生成合同文本。抵(质)押担保贷款,应按照有关规定维护抵(质)押物的信息,严禁在系统中违规处置、注销、变更,设定虚假抵(质)押物信息;2. 信贷系统显示贷款资金发放成功后,应及时完善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首次、定期、不定期贷后检查。(三) 风险管理是指将相关管理制度的风控要求固化到信贷系统操作流程中,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资产保全等系统刚性要求实现风险防控的全覆盖。1. 风险分类。信贷系统操作人员应在每月月末前一日

10、按时、准确完成资产减值工作;应在月初3日内完成风险分类并封存数据。2. 风险预警。各级机构根据信贷系统风险预警提示,对出现的风险进行管控。3. 资产保全。对抵债资产的接受与处置、核销贷款的收取、处置进行全流程管理;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参数设置主要在信贷系统后台完成,包括人员与机构、流程与权限、风险与控制等各种参数的设置和维护。信贷系统后台参数设置由系统管理人员按权限进行设置。(一) 参数设置实行专人操作、交叉监督,应在非营业时间进行;(二) 系统管理人员新增、修改、删除系统参数须经审批同意;(三) 各级机构新增、更换、撤销审议机构人员,需申请机构向上级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11、,由上级机构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四) 审批人员或审议机构人员因故离岗,将相关权限在一定时限内授权指定人员的,须出具书面授权书,经审批同意后,由本级或上级系统管理员维护。第十九条 系统维护管理主要包括系统日常维护、系统升级、数据更正等。(一) 系统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包括:数据对接和备份、运行监控和分析、故障检测和处理等工作,指派专人建立完整的日常维护档案并归档保管;(二) 各级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信贷系统中新增、变更系统功能的,需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逐级审核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负责开发及升级等工作;(三) 由于人为主观原因造成信贷系统数据错误需更正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后,报省联社审核同意

12、后进行数据更正;(四) 因信贷系统原因或历年数据遗留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的业务,由系统管理员逐级审核,经审批后更正;(五) 因信贷系统风险控制造成无法办理的业务,需由各级机构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联社审核后办理。第四章 数据管理第二十条 数据管理是指对信贷系统中各类数据信息的采集传输、联动交互的过程进行控制和规范。第二十一条 信贷系统前台操作人员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查询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信贷系统核算数据由综合业务系统提供,业务办理数据由操作人员负责录入。第二十三条 信贷系统数据是信贷关联系统的数据源。内部关联系统提取数据,需由关联系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联社有关部门同意后

13、进行传送;对外报送数据,需经省联社审批同意后,信贷系统维护人员通过加密专用通道进行传送。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机构应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置信贷系统的突发事件。第二十五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在日常维护中出现硬件设备、网络通讯、操作系统、数据交互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同级科技信息部门配合解决。第二十六条 信贷系统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运行风险时,信贷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报经省联社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运行信贷系统的计算机不得与外部网络联接。第二十八条 运行信贷系统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

14、护软件并及时更新,严禁安装与信贷系统操作无关的软件程序。第二十九条 信贷系统使用人员应爱护系统设备,保持良好畅通的网络环境。第三十条 信贷系统使用人员严禁对外泄露从信贷系统获取的业务参数信息、客户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等。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信贷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省、市两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现场或非现场专项检查活动。对于未按规定操作的机构或个人,要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检查内容包括:(一) 信贷系统使用人员履职情况;(二) 信贷系统特殊人群设置及管理情况;(三) 机构及人员授权管理情况,有无未授权、超授权、无效授权操作业务的现象;(四) 客户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及时更新,是否与纸质档案资料一致;(五) 是否按流程对客户开展评级授信;(六) 风险分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分类的情况;(七)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信贷系统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下级机构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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