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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薪酬构成3第三章 薪酬支付5第四章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5第五章 董、监事津补贴5第六章 附则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本行”)综合竞争力,建立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监管指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一致性原则:坚持责、权、利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并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二) 持续性原则: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
2、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 协调性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董事会秘书。第二章 薪酬构成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整体收入构成包括基本年酬、绩效年薪、超额奖励及福利津贴。 整体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奖励+福利津贴第四条 基本年薪(一) 基本年薪是本行向其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基本报酬。(二) 基本年薪标准每年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初步方案,由董事会研究后,根据本行所属人才市场薪酬状况、经营状况(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利润总额、市场范围等
3、)及市场竞争力策略定位等每年调整一次。(三)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根据职务差异设定分配系数,根据商业银行岗位职级体系确定如下:1. 董事长:12. 行长:13. 党委书记:0.954. 监事长:0.955. 副行长:0.96. 行长助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0.8(四)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标准分配系数第五条 绩效年薪(一) 绩效年薪是本行向其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业绩报酬。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相关规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基数实际经营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二) 本行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绩效进行调节,详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三)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绩效考
4、核浮动系数第六条 超额奖励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在完成经营目标计划情况下,为银行创造更多价值,本行设置超额奖励项目。(一) 获得超额奖励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系数大于等于0.9;2. 年度关键业务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数,暂定为存款增长率,对比区域暂定为遂宁地区;3. 资本收益率不低于上一年度;4. 董事会限定的其他条件。(二) 超额奖励计提1. 超额奖励按照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公式如下:超额奖励总额=考核利润超计划值超计划利润提成比例+对公日均存款超计划值对公日均存款超计划提成比例+储蓄日均存款超计划值储蓄日均存款超计划提成比例超额奖励提成比例根据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绩
5、效考核办法确定。2. 超额奖励最高限额绩效年薪总额+超额奖励总额基本年薪3(三) 超额奖励分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超额奖励根据班子成员经营效益类指标占比进行二次分配。第七条 非工资性收入(一)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非工资性收入由福利、费用、过节费及岗位津贴、补充医疗保险及长期服务基金构成。具体发放标准如下:类别项目标准及限额备注福利防暑降温费(元/年)1000取暖费(元/年)1000工作日午餐补贴 (元/月)200独生子女费(元/月)5旅游费(元/年)10000书报费(元/年)2400劳保费(元/年)2000过节费及岗位津贴过节费(元)元旦500;五一劳动节500;端午节500;中秋节500:十一国庆
6、节500;春节1000资阳地区异地工作补贴(元/月)600学历补贴(元/月)博士:3000研究生:1000适用范围:1、新入职员工 2、在职员工取得高一级学历的补贴标准减半。3、满3年后停止发放社会保险与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长期服务基金根据本行相关文件制度执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本行相关文件制度执行(二) 非工资性收入发放标准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营状况每年调整一次。第三章 薪酬支付第八条 基本年薪按月平均,于每月20日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遇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第九条 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按照当年发放、延期一年发放、延期两年发放、延期三年发放,
7、分四次发放。(一) 当年发放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的49%,发薪日为绩效期间结束之日起第一个年度的5月30日前;(二) 延期一年发放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的17%,发薪日为绩效期间结束之日起第二年的1月30日前;(三) 延期两年发放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的17%,发薪日为绩效期间结束之日起第三年的1月30日前;(四) 延期三年发放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的17%,发薪日为绩效期间结束之日起第四年的1月30日前。第十条 执行延期发放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必须以未出现绩效期间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为前提。(一) 根据绩效期间风险资产不良率,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标准划分为1.5%-2%(不含),2%-2.5%(不含), 2.5%
8、-3%(不含),3%以上四挡;(二) 事后审计发现绩效期间因违规、违纪、不当决策等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即认定为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第十一条 执行延期发放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期间,如出现绩效期间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时,可对已发放的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予以追索、扣回处理,并且可止付未发放的绩效年薪。(一) 按超计划档次,分别追回已发放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的10%,30%,50%,100%;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二) 因违规、违纪导致的风险损失超长暴露,责任人的绩效年薪及超额奖励追回比例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绩效期间发生岗位变动、离职或退休的,按照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
9、绩效期间如遇普遍经济下滑,全行不良贷款普遍攀升等情况,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扣发标准另行研究制定。第四章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第十四条 本行对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实行差异化的薪酬政策,具体薪酬待遇标准如下:(一) 因年龄原因(离任年龄年限另行确定)并服从组织安排而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移交社保前,必须服从本行工作安排,对服从本行工作安排的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工资按照原等级的85%执行,其绩效工资按照本行新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发放;对因自身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本行上班工作也不在其他公司上班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本行批准,仅发放其原有基本工资的80%,不发
10、放绩效工资,非工资性收入标准按50%执行。(二) 对不服从本行工作安排的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视情况,或仅发放其原有基本工资的60%,或降为普通员工待遇,直至解除劳动的合同,不发放绩效工资,非工资性收入标准按30%执行;对擅自到其他公司上班工作的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取消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待遇。(三) 因工作能力原因撤换或换届竞聘中未被聘用的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按重新安排的具体工作岗位确定。(四) 因工作错误、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本行损失,或因本行处罚事项而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节较轻仍在行内担任具体岗位工作的,薪酬按照重新安排的具体岗位的岗位等级确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直至移
11、送司法机关处理。(五) 本行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如继续在行内担任与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则按规定执行延期支付。(详见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附件五)(六) 以上本行所有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不得出现任何损害商行利益行为,否则取消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七) 本行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有损商行利益行为或其他过错,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第五章 董、监事津补贴第十五条 本行对董事支付津贴,以鼓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本行管理,标准如下:董事:4000元/月其他非执行董事:3000元/月外部监事:2000元/月股东监事:1500元/月第十六条 本行对不在本行任职的董、监事给予差旅费补贴,标准如下为:办公地点在内(含区、县)的300元/次;办公地点在外(含本省外)的800元/次。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其他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及股东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应参加次数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后发放津贴。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9页-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