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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有限公司资产状况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状况审计工作,提高资产状况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资产状况审计的作用,根据国家及xx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对子公司资产状况进行的审计和管理,所属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由过去交易事项所形成,并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状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核和认定的活动。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审
2、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资产状况审计工作: (一)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破产和兼并等,需要审计部门对所涉及划转和调整的资产进行审计确认; (二) 因公司自身发展、改革和管理需要,对涉及的资产进行审计确认。 第六条 审计部门开展资产状况审计,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年度审计计划或领导的书面指示。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要求自行组织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资产状况审计前,应明确审计的基准时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资产的真实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真实存在、计价准确。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资产计价方法选择合理,前后期
3、没有随意变更计价方法;合理的计价方法变更使计价更趋合理,并已按规定披露或报备; (二) 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三)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选择合理,计提依据充分。 第十条 资产的完整性,是指资产状况审计所认定的资产,必须是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资产。审计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资产,以及因各种原因未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资产,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 未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资产,如土地等,应取得相关依据予以确认和披露; (二) 对将来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或损失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予以确认和披露; (三) 审计发现的其他表外资产,应取得相关依据予以确认和披露。 第十一条 资产的有效性,是指
4、被审计单位资产能够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能力,对于不能给单位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不良资产,应给予披露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对资产的可变现性、价值损耗以及是否达到预期使用状态做出鉴定; (二) 对质量、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资产应对其使用价值重新评估,必要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负债的认定,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现有负债、或有负债等确认后,对负债的重新认定。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归集、核算的资产,经重分类后按相关资产确认。 第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的认定,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所有者权益的来源进行审核,并在资产、负债重新确认的基础上,对所有者权益的重新认
5、定。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任务要求,于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组织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了解单位性质、经营特点、盈亏状况、资产构成和管理水平等,然后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具体审计工作要求、延伸审计对象、审计所需资料和其他有关的审计事项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通过实施检查、监盘、函证、观察、询问、计算
6、、分析性复核、鉴定等程序,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核实审计报告后,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有要求或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资产管理问题的,审计组应撰写管理建议书,提交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的格式除应符合xx科技集团公司审计公文格式准则外,其“审计结论”段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于审计基准时点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 资产总额的构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投资
7、等; (三) 总资产中,不良资产总额及其构成,抵押、担保情况; (四) 审计发现已形成损失的资产总额及其构成; (五) 其他需要披露的对被审计单位资产状况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如或有负债情况等。 同时“审计情况”段中应包括能支持和说明上述审计结论的审计内容。审计报告应附“调整资产负债表”。对于重要的资产内容还应附报“重要资产审计确认明细表”,并注明各项资产的使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意见书,作出相关审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方法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审计主要审计方法有: (一) 监盘现金库。盘点中发现长、短款情况,要调整相关账目。如存在账外资
8、金,要并入账内,调整相关账目,披露账外资金情况。 (二) 检查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一致性。根据核对情况,审定银行存款余额。 (三) 对不能及时使用的银行存款,如协议存款、贷款的保证存款等,应给予披露。 (四) 核对外埠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存款机构的对账单余额与日记账余额的一致性。 (五) 存出投资款的余额变动要检查委托记录,如发现有超越权限、没有授权、擅自动用资金等情况,要核对有无资金损失及用于其它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资的审计,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主要审计方法有: (一) 监盘股票和债券,核对证券机构的对账单,检查实际数量
9、与明细账数量的一致性。金额较大的、有疑问的应向证券公司进行函证。 (二) 调查股票、债券市值,检查股票、债券的减值或升值情况,并给予披露。 (三) 根据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记录,年度审计报告等经营和法律资料,以及必要的现场调研,检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账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 如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未经审计要予以披露。 (五) 对通过选择投资核算方式来调节盈利或亏损的情况,应予以审核、调整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的审计主要审计方法有: (一)盘点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检查一致性;(二)对金额较大、有疑问的应收票据要向债务人进行函证,核
10、实账实的一致性,确认真实性和可回收性; (三)对已贴现的应收票据,要作为或有负债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的审计主要审计方法有: (一) 检查账户归集、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该账户核算非债权业务; (二) 通过账龄分析,复核原始凭证,函证等方式,核实账实的一致性,以及应收款的可回收性,对账龄长、金额大的内容应做重点分析。 第二十六条 预付账款的审计主要审计方法有: (一) 检查预付账款中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出借资金等情况; (二) 采取账龄分析,对账龄较长、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向债务人进行函证,核实账实的一致性,以及可回收性。 第二十七条 存货的审计主要审计方法有:
11、(一) 盘点。对金额较大、数量较集中的存货应该组织监盘或抽查,核实账实的一致性。 (二) 观察存货的品质、存放时间等,发现存货中有残次、毁损、过保质期失效、滞销等情况,可以通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对其质量存在缺陷的应予以披露。 (三) 存货账面价格与市值严重背离时,应予以调账和披露。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审计主要审计方法有: (一) 检查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数量与明细账数量的一致性; (二) 抽盘固定资产,核实账实的一致性; (三) 检查固定资产的保养情况,使用记录等,对待报废、长期闲臵、不需用等固定资产,应检查是否还有使用价值;对于金额较大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补充鉴定; (四) 检查固定资
12、产折旧提取的合规性、客观性,计算、核实固定资产净值。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审计主要审计方法有: (一) 检查无形资产构成的法律文本或合同(协议)等书面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核实账实一致性; (二) 对没有使用价值、失去法律效力、使用受到限制等无形资产,应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其他资产审计主要审计方面有: (一) 检查是否存在银行冻结存款、涉及诉讼的资产等,应评价其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质量的影响,并予以重点披露; (二) 检查是否存在其他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效益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或有损失和或有资产审计 主要审计方面有: (一) 被审计单位应对是否存在担保、抵押和其他或有损失发表声明,单位负责人及
13、财务部门负责人应签字负责; (二) 向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了解未结诉讼案件情况,并对涉及资产质量做出评价; (三) 对金额较大的重点票据贴现可向银行函证,了解是否存在或有损失; (四) 检查被审计单位贷款卡、产权证、对外报告中关于担保、抵押情况的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担保、抵押清单等,核实担保、抵押情况及其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对重大担保、抵押事项,还应通过向银行函证等方式,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 检查年度税务所得税申报表、每月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申报表,是否存在税务问题; (六) 检查负债中,是否有长期呆滞的负债,对项目已完应转未转收入、或因各种原因不需支付的预收或应付款项,应按
14、项目实际状况并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结转或调账,并在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审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和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的实际检查情况,审查各项资产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合规性,核实各项资产净值。对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实各项资产净值,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负债的审计主要审计方面有: (一)对于在负债账户核算的资产类内容,应通过重分类,调整相应的资产类账户。(二)检查各项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应予结转收入、不需支付等已不具备负债性质的负债,应予以调整和披露。 第三十四条 所有者权益的审计主要审计方面有: (一) 检查工商登记证件、验资报告或产权登记证等,审核实收资本余额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检查其它权益类账户余额来源或构成,审核余额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进行审计时,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参考利用外部审计或其他内部审计工作资料。利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论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保证引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状况审计工作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资产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审计部门应上报主管领导对有关情况作出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