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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固有资金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固有资金运用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有资金”,是指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第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加强固有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管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第二章 固有资金投资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根据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以及在可
2、预见未来现金流量情况,依据稳健原则预测可用于投资的固有资金总额(以下简称为“可投资总额”)。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预留一定水平货币资金,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营。预留货币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正常运营12个月所需日常开支费用总额。预留货币资金只能以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于公司银行账户中,如因运营需要可少量以现金方式持有。第六条 公司固有资金“可投资总额”包括“已投资总额”和“可追加投资总额”两部分。“可追加投资总额”按“无限制使用条件货币资金总额”减“预留货币资金总额”动态确定。当“可追加投资总额”为正时,公司可以追加使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当“可追加投资总额”为负时,公司应变现投资项目
3、,使得公司货币资金保持在一个安全的水平。第七条 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本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货币型基金及其他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金融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低风险产品”)。如投资非低风险产品的,需事先获得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批准。投资于非低风险产品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50%。第八条 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的投资决策及操作。
4、第三章 投资授权及决策程序第九条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投资标的、数量、金额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有关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以及相关决议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执行董事批准,不得越权投资。第十条 公司成立专门的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小组(下称“管理小组),在董事会/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固有资金的日常投资决策与运作管理。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由总经理、风险控制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授权投资人员组成,责任人为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根据自有资金状况,调配自有资金额度,由被授权投资经理负责日常投资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按月向总经理报告自有资金交易情况,并按季度出具书面投资报告。第十二条
5、 投资经理应严格按管理小组的投资决策和授权规定,管理固有资金的日常投资;未经管理小组批准,其投资标的、数量、金额不得突破授权限制。第四章 投资及运营管理第十三条 运用固有资金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进行的投资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有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并与公司受托财产严格分离、独立建账。第十四条 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开放式基金须通过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设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认购、申购、赎回,不得进行盘后交易。第十五条 公司须与选择的证券机构、其他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签订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书,以表明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证券机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手续,由投资经
6、理和公司财会人员共同经办。相关的开户资料,如公司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等由财务部指定人员保存。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的使用实行授权管理,需遵循下列规定。(一) 公司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由被授权投资经理专人使用,在选定的证券机构交易席位、其他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投资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股东账户、基金账户的交易数据,保证股东账户、基金账户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投资经理无权使用资金账户。(二) 资金账户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在授权后使用,包括资金存取、银行划款、转出资金及转入方向。(三) 在资金账户使用时,须双人经办,同时,授权使用人
7、须出具资金转移的说明(内容包括资金转出金额、转入账户、用途等),并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四)办理公司股东账户、基金账户的撤销指定或转托管时,须双人经办,同时,授权使用人须出具账户转移说明,并经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后,应及时将相关投资指令送达财务部的结算人员,由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对待确认交易结算指令进行确认,并根据交易双方的券款情况,完成券款兑付。第十八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在进行资金划拨时,结算员应填写划款申请单,并将经投资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合同及投资指令作为附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办理资金划拨。结算人员应保证结
8、算资金的及时划拨,结算账户资金的准确、完整。第五章 投资记录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投资经理负责投资事宜的日常合规控制,建立投资交易台账,并及时向财务部提供投资交易明细。第二十条 财务部财会人员负责有关财务记账管理,根据投资交易明细,按照相应会计处理办法和程序进行会计记录,相关记录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日常监督工作,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小组,并通知风险控制部。(一)投资交易行为不符合本制度的规定;(二)预留货币资金总额低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管理小组对上条(一)的报告事项,应及时研究制定有关处置方案;对上条(二)的报告事项,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按月对投资进行财务分析,并反映在当期的公司财务报告中。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制订和修改,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