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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农村商业银行微小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x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微小贷款客户,简化贷款手续和审批程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以及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小贷款是以其信用为基础,对单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业主进行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贷款,并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业主应
2、实施授信管理。 第四条 本行对微小贷款实施综合授信制度,必须遵循统一管理、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用途核定 第五条 本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一)客户的客观需求;(二)符合我行准入的客户信用等级(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和综合评价);(三)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易变现财产作担保;(四)无拖欠贷款记录,信用观念较强、还款有来源、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恶意逃债等不良行为;第六条 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本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以及客户
3、实际,对客户可在最高限额内给予一定信用贷款授信或对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一)授信信用额原则上按有效净资产的10%或者按固定资产的20%确定,且授信户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50%,单户授信信用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特别优秀的客户可放宽到60万(但必须提供2名保证人,且保证人必须为事业单位编制或公务员,保证人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提供其他有效抵押)。(二)授信期限原则1年,按月结息,制定还款计划,每季还本次数不得少于1次,且每次还本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的10%,每季控制余额,不得新增。在贷款到期还清后,如借款人需要授信,按授信管理办法重新授信。第七条 微小授信贷款用途:主要
4、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不足等。第八条 微小贷款核定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有效期为一年。贷款期限由各机构根据资金状况,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在有效期内综合考虑确定。微小贷款利率根据x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确定。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九条 申请授信须具备的条件。客户向本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合法,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进行了年检; (二)在本行已开设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现金流量; (三)经营前景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信用程度高,历史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提供
5、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资产负债表,且财务状况较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50%;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授信业务申请。客户申请微小授信额度时,应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二)企业负责人简历(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简历)和财产共有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年检合格证明;(三)抵(质)押财产的证件复印件或保证人的基本情况,抵押物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四)连续二年的客户财务状况表及变动情况; (五)本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调查。调查需双人实地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借款用途、经营
6、合法性; (三)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品行; (四)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 (五)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易变现程度; (六)其他需调查核实的情况。调查人员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抵押物易变现程度,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客户经理写出详细调查报告,经信贷会计审查后,连同客户提交的其他材料一起交本级机构授信审批小组研究。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经办行授信审批小组在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小组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方能通过,支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超过经办行审批权限的授信申请,应按程序
7、上报总行,审批流程按照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行长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经审批同意的授信额度,在确定的期限和额度内由经办行掌握发放,并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登记。经批准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应及时填写授信业务登记簿,归档和保管有关授信业务资料。 第十四条 对实行授信的客户,经办行要配备专职的客户经理,实行终身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调查、报批客户需求,并做好贷款发放工作; (二)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账; (三)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四)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 (五)建立并管理客户授信档案。
8、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的监测。授信实施后,经办行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每个季度应进行不少于一次授信后的检查。 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四)授信的偿还情况; (五)抵(质)押品变现能力; (六)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总行业务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经办行授信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如认为有必要,应到授信客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根据监督和检查情况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及风险化解措施,及时向本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不良授信的认定。授信期间
9、,被授信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问题授信。(一)客户出现授信逾期或超过1个月的拖欠本息现象;(二)信贷资金被挪用; (三)向本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四)客户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如停产、歇业、严重亏损、被吊销执照等;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活动; (六)用于担保的财产毁损或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明显下降; (七)其他影响授信业务安全的状况。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处理。借款人出现不良贷款的,贷款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实际用信余额。对于没有使用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并向客户下达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 (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
10、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三)依照不良贷款的管理的规定进行催收和清理。(四)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经办行授信工作人员在实施综合授信业务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尽职可免职;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按照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执行。(一)进行虚拟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或调查不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11、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其他。 第十九条 加强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对经办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二)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三)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四)对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以致造成本行信贷资金损失。(五)其他。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授信期限届满后,客户的授信额度自动作废。 (二)授信额度确定后,发放贷款时的手续和程序按现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