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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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x农信联发2014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银监局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银监发2013112号)和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非循环使用类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是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含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和法人企业。

2、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重点满足农户等主体的林下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农户、个人类客户的:1.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2. 有稳定、合法的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原则上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3.从事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

3、和本息收回;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企业等客户的: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抵押人依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林权资产,除具备市场上拍卖、流转等变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共有林权和以承包经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1.以共有林权

4、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应出具的书面同意抵押和处置意见书;2.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提供承包合同;3.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提供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和处置的书面声明;2.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要提供理事会同意抵押和处置的决议书;3. 有

5、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要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出具同意抵押和处置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八条 下列林权可以设定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三)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具体抵押范围由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第九条 依据国家林业部门确定相关树种的采伐年限,树龄接近或超过该品种树木采伐年限的人工林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第十条

6、 下列林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未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资产。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用途、第一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以及抵押率等综合情况确定,原则上农户(个人)类客户单户额度不超过300万

7、元,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抵押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严格控制在林权承包经营期限以内,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十三条 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风险程度等,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方式,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化利率。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林权抵押贷款不得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取按月(季)结息、到期/分期还本或等额本金/本息还

8、款方式;期限在3年以内的,可采用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期限超过3年的,须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有资金需求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及消费情况、收入状况、拟抵押林权等相关材料,向贷款人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农村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类客户按照对应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受理调查。受理客户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调查人员联合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确认,实地开展调查,重点对抵押物权属、林权类别、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树种、树龄和林木株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

9、款能力以及担保意愿、抵押物价值及变现难易程度等一并形成综合调查意见。第十八条 审查审议。审查人员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资信状况、抵押物权属及价值情况,以及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揭示风险点并分析风险程度,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补充资料后按要求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于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申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及抵押担保等手续。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

10、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承诺等。第二十一条 押品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坚持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可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价值必须经调查人员及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贷款人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组织自行评估。贷款金额超出上述额度的,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林业设计机构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 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领取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二)对应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三)林权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

11、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四)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及价值确认单;(五)抵押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三条 贷款支付。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重点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及还款能力情况、抵押林权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第二十五条 贷款偿还。林权抵押贷款采取关联账户还款方式,借款人在偿还日之前预先将应偿还本息存入关联账户,系统到期自动扣收

12、。第二十六条 风险预警。发现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和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和处置抵押物通知。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可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诉讼或林木采伐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需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第二十八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

13、以申请采伐,但采伐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县级行社结合市场竞争及经营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具体业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x农信联发200951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附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名称(姓名)地 址法定代表人代 理 人抵押权人名 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代 理 人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抵押物情况名 称数量价值(万元)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证号1.2.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年、月、日)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起止时间申请人(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申请人(抵押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登记机关审核意见登记机关(公章)审核人:经办人:年 月 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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